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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丹(Jean Bodin, 1530年-1596年),是法國的律師、國會議員和法學教授,因他的主權(sovereignty)理論而被視為政治科學之父。
博丹認為主權是「在臣民之上,不受法律節制的最高權力」。[1] 主權擁有者,除了上帝的旨意和自然法之外,任何人的法律都可不必遵守,因為法律是由主權所創造的。主權擁有者不必然是君主,也可能是國會。主權包含了有設立官署和規定其職務的權力;立法和廢法的權力;宣戰與媾和的權力;接受請願的權力;生殺之權力等。[2]
[编辑] 参考文献
- ^ 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 1. 8.
- ^ Frederick Copleston,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New York: Doubleday, 1953, 1993), 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