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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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項香港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司機有機會被指控的刑事罪名,另一條罪名是危險駕駛。前者10個字的罪名比較難入罪,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10年,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3年或以上;而後者的罪名比較輕,最高刑罰為罰款HK$25,000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1年半或以上;此外,上述兩項罪名均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記10分[1]

[编辑] 危險駕駛

危險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魯莽駕駛[2][3]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不理會交通訊號、不理會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不停車又不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编辑] 引致他人死亡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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