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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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清代發生的太平天國之亂至中華民國1930年代徵收的一種地方商業稅,因初定税率為一厘,“百分之一”为一厘,故名厘金。又稱厘捐、厘金税。

太平天國軍隊於咸豐三年(1853年)攻佔南京太常寺雷以諴在揚州駐軍,鑑於“国帑空乏,军用不给”採納幕客錢江的建議,於江蘇向商家籌集經費,於仙女庙(今江苏江都)、邵伯、宜陵等镇米行試辦,初定税率为一厘[1],翌年奏請清廷擴至河南[2],幾年間擴至全國。

清代厘金在创办之初,仿仙女镇各会馆抽收厘金章程,店家按月收捐为板厘(坐厘),行商则设卡收捐为活厘(行厘)。本來厘金只在水陸要道設厘局徵收,後防止商人逃税及相關官員藉以牟利,改各地多設分局,最後厘金可按種類分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分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光绪二十一年部文重征烟酒税厘,“于向抽卡厘之外酌加若干,并令将城乡各处开设土造烟酒作坊,一律查明销数,举办认捐,议立章程,而不容轻减者,以副部文重征坐贾,隐寓禁止之意。”税率由一厘至光緒年間多省稅率已達五厘以上,“抽厘肥私……在营委员,又狐假虎威,共为荼毒”。[3]

曾国藩创办湘军,没有朝廷经费輔助,一切均要设法自筹。厘金是曾国藩的财政来源,曾国藩在湖南特设东征局,在湖南省厘金的基础上再加抽半厘。厘金一直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之一,各地方政权无不巧立名目,以各种方式横征暴敛。清政府始終未能完全将厘金正式纳入财政体系,“各省厘金实收之数,竟数倍于报部之数”。

太平軍滅後已有廢除厘金之議,同治三年(1864年) , 左付都御史全庆曾国藩多次奏请朝廷尽快裁撤。1898年6月总理衙门接受了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奏准“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停收厘金”的建议。但因改益過巨,遭到湖广总督官文、两广总督郭嵩焘等地方疆吏的反对,政府難以放棄,“只宜严禁重科,万不可骤议裁撤”[4]。征厘的关卡和货品名目不断增加,[5]1903年,各省厘金收入约为白银1170多万两,1911年,厘金收入更高达白银4318万多两。直至1931年1月才在強大壓力下廢除。

[编辑] 注釋

  1. ^ 《清会典事例》云:“咸丰三年金陵失陷,饷源枯竭。太常寺卿雷以諴军於扬州仙女镇,创办厘捐”。
  2. ^ 雷以諴在奏中说:“其无捐于民,有益于饷,并可经久而便民者,则莫如商贾捐厘一法。……略仿前总督林则徐一文愿之法。劝谕未行,捐厘助饷,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于民生毫无关碍而聚之则多。”
  3. ^ 《道咸宦海见闻录》172页
  4. ^ 《湖南厘务汇纂》卷首,11页。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37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5. ^ 《申报》:“厘卡之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同治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编辑] 參考書目

  • 羅玉東:《中國釐金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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