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與台灣新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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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條約》最初是在1999年台灣舉行總統選舉期間,由原住民族人士組織各族代表與當時的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蘭嶼所共同簽訂的歷史性文件,內容包括七大項:

  1.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2.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3.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4.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5.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6.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7.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此一「新夥伴關係條約」在陳水扁當選之後雖成為民主進步黨政府在原住民相關政策的指導方針,但由於「條約」簽訂當時陳水扁仍未具有國家元首身分,因此其法律效力遭受質疑。至2002年10月19日,陳水扁方以總統身分,透過原住民各族傳統的締約儀式,代表政府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再肯認的儀式,為該條約的簽署提供更實質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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