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文是關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與政治



其他国家·图集
政治主题

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一位官員被雙規通常就意味著東窗事發、下臺和接受法律的審判。

雙規通常用於查處腐敗分子(但也有“双规”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的农民的报道[1]),被雙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被雙規人士未清楚説明事件前不能離開,變相成為軟禁。

官員被雙規並不向媒體公開,但是媒體的靈敏的觸角總是能夠傳出一些內幕的雙規消息。

有觀點認為[2],雙規不是一種符合法制的調查手段,僅憑共產黨的內部條例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據。

目录

[编辑] 兩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兩指可用來調查所有涉嫌違反紀律的人員,但通常只對非共產黨員進行。共產黨員通常會被雙規。

[编辑] 雙規同兩指的聯繫與區別

聯繫與區別 雙規 兩指
授權部門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規性質 黨內條例 一般法律
法規前身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依據法規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依據條款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第二十條第三款
行使部門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人民政府監察機關
使用對象 (黨內違紀案件)「有關人員」 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
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使用審批權限
使用時間限制
是否折抵刑期
生效時間 1994年5月1日 1997年5月9日

[编辑] 评价

  • 支持者认为:“双规”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一些腐败案件的办理。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现阶段有它的必要性。
  • 反对者认为:“双规”缺乏法律依据,共产党员首先也是公民,党内条例不能逾越法律。

[编辑] 其他

中國商人傅方文曾推出一種名為「雙規牌」的殺蟲劑,標榜不但能殺害蟲,還能「殺貪官」。廠方曾於2005年在海口註冊商標,但不成功,至同年底再次註冊,目前仍在審核中。傅方文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稱,這個創意是他跟廣告公司一起想的;他說,他之所以要申請這個商標,是因為他痛恨腐敗。[3][4]

[编辑] 參考文獻

  1. ^ 郴州原纪委书记侵占农民企业家钨矿并将其"双规"--新农村--人民网
  2. ^ 邵燕祥 「雙規」的辦法要不要改一改 《炎黃春秋》2009年第3期
  3. ^ [1]
  4. ^ [2]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