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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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是中國共產黨在進行紀律檢查方面調查的一個措施,是指共產黨員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的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種隔離審查,主要目的是防止被調查人拖延時間、逃避調查,甚至串供、外逃。一位官員被雙規通常就意味著東窗事發、下臺和接受法律的審判。
雙規通常用於查處腐敗分子(但也有“双规”不是党员也不是干部的农民的报道[1]),被雙規的官員通常被從家或辦公室帶走,或在參加會議時被限制人身自由。雖然是說在規定的時間,但是並沒有明確的時間。通常規定的地點是賓館等地。被雙規人士未清楚説明事件前不能離開,變相成為軟禁。
官員被雙規並不向媒體公開,但是媒體的靈敏的觸角總是能夠傳出一些內幕的雙規消息。
有觀點認為[2],雙規不是一種符合法制的調查手段,僅憑共產黨的內部條例就可以限制人身自由,缺乏法律依據。
目录 |
[编辑] 兩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兩指可用來調查所有涉嫌違反紀律的人員,但通常只對非共產黨員進行。共產黨員通常會被雙規。
[编辑] 雙規同兩指的聯繫與區別
| 聯繫與區別 | 雙規 | 兩指 |
|---|---|---|
| 授權部門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法規性質 | 黨內條例 | 一般法律 |
| 法規前身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試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 |
| 依據法規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
| 依據條款 |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 | 第二十條第三款 |
| 行使部門 |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 人民政府監察機關 |
| 使用對象 | (黨內違紀案件)「有關人員」 | 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 |
| 是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 否 | |
| 使用審批權限 | 缺 | |
| 使用時間限制 | 缺 | |
| 是否折抵刑期 | 否 | |
| 生效時間 | 1994年5月1日 | 1997年5月9日 |
[编辑] 评价
- 支持者认为:“双规”是反腐败斗争的现实需要,有助于一些腐败案件的办理。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现阶段有它的必要性。
- 反对者认为:“双规”缺乏法律依据,共产党员首先也是公民,党内条例不能逾越法律。
[编辑] 其他
中國商人傅方文曾推出一種名為「雙規牌」的殺蟲劑,標榜不但能殺害蟲,還能「殺貪官」。廠方曾於2005年在海口註冊商標,但不成功,至同年底再次註冊,目前仍在審核中。傅方文接受《南方都市報》採訪時稱,這個創意是他跟廣告公司一起想的;他說,他之所以要申請這個商標,是因為他痛恨腐敗。[3][4]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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