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性婚姻
| 同性結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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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性婚姻國家(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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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2010年7月15日) |
| 國內部分區域(生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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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阿拉戈斯州 |
| 只承認既有同性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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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魯巴、庫拉索、聖尤斯特歇斯 |
|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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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道爾、 奧地利、 巴西、 哥倫比亞、 捷克、 丹麥、 厄瓜多爾、 芬蘭、 法國、 德國、 匈牙利、 愛爾蘭、 盧森堡、 列支敦士登、 紐西蘭、 斯洛文尼亞、 瑞士、 英國、 烏拉圭、 格陵蘭(丹麦属地)、 澤西島、 新喀里多尼亞(法国海外领地)、 瓦利斯和富圖納群島(法国海外领地) |
| 國內部分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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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首都坎培拉、塔斯曼尼亞州、維多利亞州、新南威爾士州、昆士蘭州 |
| 承認外地民事结合及註冊伴侶 |
| 承認非註冊同居關係國家 |
| 國內部分區域 |
| 同性婚姻 討論中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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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愛沙尼亞、 法國、 希臘、 匈牙利、 愛爾蘭、 以色列、 尼泊爾、 紐西蘭、 菲律賓、 瑞士、 英國、 中华民国、 美國(加州、科羅拉多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新澤西州、羅德島州) |
| 民事結合及註冊伴侶關係 討論中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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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智利、 哥斯達黎加、 古巴、 愛沙尼亞、 法羅群島、 意大利、 美國(夏威夷州、伊利諾伊州、新墨西哥州、內華達州、威斯康星州) |
| 參見 |
| LGBT主題 |
2003年7月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通過「人權基本法」草案 ,表示將把同性婚姻合法化,這將使得中華民國成爲亞洲第一個認可同性婚姻的地區。但是迄今該項法案仍未獲得國會立法之通過。 2006年蕭美琴、余政道、林淑芬、鄭運鵬等四位民進黨立委提案「同性婚姻法」草案,經35位立委連署跨過門檻正式提案,在2006年10月17日排入立法院議程,可惜之後遭到23立委阻擋,被退回程序委員會。2012年4月10日,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台灣首件關於同性婚姻的案件[1]
[编辑] 參考資料
- ^ 法官致崇高敬意 首對爭取同志婚姻開庭 [20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