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治
台灣政治涵蓋的政府型態、統治者或行政區劃體制,今普遍與中華民國政治相同。事實上,於中華民國統治台灣之前,台灣具有政治雛形有脈可尋者可遠自1624年荷蘭據臺後算起,期間歷經鄭氏王朝、台灣清治時期、台灣日治時期與中華民國時期。在此尚不包含台灣近代之前未經證實的平埔族統治的相關政治型態(如:大肚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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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政府
台灣政府今於現實情況而言通常是指統治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之中華民國政府或行政院。就主流媒體而言,均稱中華民國政府為台灣政府,而中國大陸則有時候稱之為「台灣當局」。
[编辑] 歷史
而就歷史上,有史料可查最早的台灣政府,是元明兩朝駐於澎湖的澎湖寨巡檢司地方官署,不過政府管轄範圍僅及台灣澎湖群島。近現代之後,17世紀中期的台灣荷西殖民時期,統治台灣的政府,分別是台灣北部的西班牙殖民政府與同時據臺的荷蘭殖民政府,而後者並於1640年代成為台灣唯一官署政府。 1662年-1683年,台灣政府指的是鄭氏王朝的承天府。1683年-1895年,長達兩百餘年的清朝統治下,成為中國地方政府的台灣政府則是指中國福建省所轄的台灣道或1885年從福建獨立出來的台灣行省。 1895年,台灣邁入日治時期後,台灣官署或台灣政府則指行政與軍事專制的台灣總督府。
而50年後的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其統治政府則變成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8年-1950年,中國國共內戰最激烈期間,台灣政府則為台灣省政府。
而自1950年代中華民國總統府暨行政院遷台並穩固陣腳後,台灣政府自然而然成為中華民國政府代名詞。
礙於意識型態等因素,台灣政府等同中華民國政府說法,在台灣仍沒有達成一定共識,不過除了台灣的各國政府機構或媒體,幾乎都是以台灣政府稱呼現今統治台灣的行政機關。
[编辑] 中央政府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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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總統、副總統
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任免文武官員、授與榮典、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以及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另有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對國家大計及戰略、國防等事項,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编辑] 行政院
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1人,由總統任命;副院長1人,兼任部會首長之政務委員10人,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7人,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共同組成行政院會議,以院長為領導,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等案。
[编辑] 立法院
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對總統、副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提彈劾案及對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長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立法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立法委員自第7屆(2008年)起由225人減為113人,任期4年。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並可以決議或覆議行政院重要政策。
[编辑] 司法院
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懲戒權、司法行政權。司法院置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行使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憲法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並為終身職。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编辑] 考試院
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若干人,均為特任,任期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3.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编辑] 監察院
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置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3個月內,依法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監察院為行使審計權,設審計部。
- 院長 王建煊
- 副院長 陳進利
[编辑] 地方政府
自民國39年4月訂定「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56年、68年分別訂頒臺北市、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並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為貫徹地方制度法治化,83年又制定完成「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建立地方自治之法制體系,臺灣省省長、臺北市市長、高雄市市長於83年底首次由民選產生,87年精省。88年制定「地方制度法」,整體規範地方制度基本法律。
[编辑] 統治者
[编辑] 荷西殖民時期
台灣長官(Governor,亦譯成大員長官、福爾摩沙長官)是指台灣受荷蘭統治時,由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所委任的駐台行政長官,負責全島行政事務。從1624年至1662年,共12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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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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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 | 首任 | 末任 | 任數 | 時間 | 行政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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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蘭 | 宋克 | 揆一 | 12 | 1624年-1661年 | 台灣台南(熱蘭遮城) | ||||
雞籠淡水長官則為台灣荷西殖民時期,西班牙設於台灣北部的統治官職名稱,首任長官為1626年攻下北台灣的伐爾得斯。包含台灣遠征軍統帥伐爾得斯,1626年-1642年間,擔任此長官職位的西班牙人共有八位,1630年起,該職位又分為西班牙雞籠長官與西班牙淡水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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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籠淡水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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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 | 首任 | 末任 | 任數 | 時間 | 行政中心 | ||||
|---|---|---|---|---|---|---|---|---|---|
| 西班牙 | 阿爾卡拉索(基隆) | 波爾的里奧(基隆) | 7 | 1626年-1642年 | 台灣基隆和平島(聖薩爾瓦多城) | ||||
| 西班牙 | 格司曼(淡水) | 赫爾南勒茲(淡水) | - | - | 台灣淡水(紅毛城) | ||||
[编辑] 明鄭時期
延平郡王為中國南明永曆帝於1653年賜於鄭成功的封號,因此一般來說,延平郡王指的都是鄭成功。如:台灣各地今常見的延平郡王祠。不過即使如此,繼任鄭氏王朝統治者的鄭經與鄭克塽亦自稱為延平郡王。而1661年起,延平郡王所轄領土除了福建一部份之外,也包含了台灣。尤其是1664年,鄭經失去福建大部領土後,延平郡王實為台灣統治者。較為特殊的是,鄭成功與鄭經建台期間,仍據閩南部分領土,故台灣事務多由承天府府尹或東寧總制統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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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郡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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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籍 | 首任 | 末任 | 任數 | 時間 | 行政中心 | ||||
|---|---|---|---|---|---|---|---|---|---|
| 鄭氏王朝 | 鄭成功 | 鄭克塽 | 3 | 1661年-1683年 | 台灣台南 | ||||
[编辑] 清治時期
台灣道為清朝特殊行政區劃及官職。就官職而言,其職掌介於巡撫與知府之間。而台灣清治時期這段時間,台灣道正屬福建省所管轄,地位位階為略低於福建巡撫,但高於如:泉州知府或漳州知府的建制,不過因為台灣道初設於廈門辦公,清康熙朝爾後管轄範圍與性質又與掌管內政的台灣府知府相近,因此部分文獻以不同立場稱台灣知府為此階段實際統治者。
而台灣巡撫設置於1885年,為台灣建省後的島內最高地方統治者。同年,福建巡撫裁撤,設閩浙總督,而建省後的台灣省正式名稱亦稱為福建台灣省。1887年,台灣巡撫更名為福建台灣巡撫。台灣巡撫或福建台灣巡撫總管台灣軍政。在官職上,台灣屬巡撫官銜,品等為正二品或從二品。在官餉方面,以首任巡撫劉銘傳為例:年薪約為155銀兩,養廉銀則為一萬兩,與升格前的按察使台灣道薪津相距甚大,而當時工人差役一年薪餉則約為二、三十兩左右。
[编辑] 台灣民主國
由於甲午戰爭(1894年—1895年)的失敗,清廷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和澎湖割讓給日本。1895年5月23日台灣仕紳祖「台灣民主國」,唐景崧被推為台灣民主國的大總統。不久,唐景崧內渡。同年6月下旬,民主國又在台南擁立大將軍劉永福為第二任總統。1895年10月,劉永福總統亦兵敗內渡大陆。
[编辑] 日治時期
台灣總督是指台灣日治時期,由日本所指派的總督。大清帝國因為甲午戰爭戰敗,在1895年將台灣割讓給日本,1945年日本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日本放棄對台統治,台灣日治時期結束。在1895年到1945年半個世紀當中,日本共派任了19個總督,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時代:「前期武官總督」(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代」(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總督」(1937年—1945年)。
台灣於1945年10月25日舉行受降典禮,但台灣總督府的官制至1946年5月31日方正式廢止。
[编辑] 中華民國
台灣省行政長官是1945年8月29日-1947年5月16日,台灣的實際統治者官職,也是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主官。該官職只短暫維持短短的不到兩年壽命,也僅由陳儀擔任。不過在此短暫統治台灣期間,台灣省行政長官還經歷了影響後世甚鉅的二二八事件。
台灣省主席為1947年5月16日起之台灣地方統治者。其中,跨越了國共內戰之前國民政府時期與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而於1950年代國民政府政權未遷台之前,台灣省主席為當時為台灣最高統治者。而其兩任主席分別為:魏道明(1947年5月16日上任)及陳誠(1949年1月5日)。不久,國民黨於國共內戰失利,1949年12月7日,行政院長閻錫山正式宣佈中華民國行政院於台北的「介壽館」(即總統府)辦公,至此,台灣最高統治者又變成行政院長。而此情形延續到1950年3月,蔣中正移署台北總統府實際統治台灣為止。
1950年1月3日,蔣中正於台灣接管政事。同年3月1日正式「復行視事」後即進駐總統府。至此,成為台灣最高統治者。
今台灣統治者之中華民國總統實為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對內負責政治上的最高責任,全國三軍的最高統帥,對外則代表國家行使權責。總統,在英文中為President。
在國際上,與中華民國有邦交的國家,使用「中華民國總統」的稱呼,而多數國際主流媒體則採用「台灣總統」來稱呼遷台後的中華民國總統。
[编辑] 行政區劃
台灣現行的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台灣分為5個直轄市(2010年12月25日起)(一級)、14個縣(二級)、3個市(二級),另設有尚未法制化的相當於省級的區域聯合服務中心。
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範圍包括台灣島、澎湖列島、金門、馬祖列島及蘭嶼、綠島、龜山島、彭佳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島等島嶼。 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共分為5直轄市、14縣、3市
5直轄市: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台南市。
14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3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编辑] 行政區劃沿革
西元1661年鄭成功攻入台灣,五月佔普羅民遮城,改赤崁為東都明京,總名「東都」。設一府二縣,另設一司為澎湖安撫司。鄭成功死後,其子鄭經廢承天府與東都,以東寧王國稱全台,升天興縣與萬年縣為州。又於澎湖安撫司外加設南北路兩安撫司。
清朝康熙年間將台灣島納入版圖後設立了台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道為中國清朝行政區劃之一,其地位約於府與省之間。)台灣島方面,設一府三縣。而總管廈門與台灣的臺廈道道署設於廈門,台灣府則設於台南。1723年台廈道更名為台灣道,1727年台灣道正式與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台南。並同時在台灣道底下設一府四縣一廳。(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及 [1])
1887年,台灣才獨立設省,因為與中國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台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台灣為台灣省。台灣建省之後下設台北府、台灣府、台南府三府,此時的「台灣府」範圍約是現今的台灣中部地區。
- 1684年(清康熙23年) 台廈道轄下設一府三縣
- 1723年(雍正元年) 台廈道改台灣道,轄下設一府四縣一廳
- 1727年(雍正5年) 設一府四縣二廳
- 1787年(乾隆52年) 將諸羅縣改為嘉義縣
- 1809年(嘉慶17年) 增設噶瑪蘭廳
- 1875年(光緒元年) 設二府八縣四廳
- 1885年(光緒11年) 台灣建省, 設二府八縣五廳
- 1887年(光緒13年)設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
- 1895年至1945年
[编辑] 中華民國時期
1945年8月31日,頒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9月1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重慶成立臨時辦公處。9月20日,正式公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開始在台灣運作。
1945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分設8縣(台北縣、新竹縣、台中縣、台南縣、高雄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9個省轄市(基隆市、台北市、新竹市、台中市、彰化市、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市)與2個縣轄市(宜蘭市、花蓮市)。而金門隸屬於福建省金門縣、馬祖列島則分屬於福建省長樂縣、連江縣、羅源縣。烏坵隸屬於福建省莆田縣、東沙島與南沙太平島隸屬於廣東省。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會議決議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967年將台北市改為直轄市,次年納入台北縣北投、士林(陽明山管理局)、內湖、南港、景美、木柵6鄉鎮。1982年7月,新竹、嘉義二縣轄市升格為省轄市;將原屬新竹縣的香山鄉,劃歸新竹市,改為香山區。1998年12月省政府精省開始實施,台灣省虛級化。 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增定準直轄市條款,同年10月1日台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 2009年地方制度法再度修正,准許縣市單獨或和其他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6月內政部初審通過台北縣(單獨)(並更名新北市)、台中市&台中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高雄市和高雄縣合併.7月行政院核定、台南市&台南縣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同時核定內政部初審通過的升格案.自2010年12月25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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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選舉
台灣選舉的最高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該憲法第17條言明人民有選舉之權,除此,該法並在相關的國民大會、立法、監察、地方制度、省縣及選舉等等章節,提供台灣選舉的母法根源。1991年4月起,台灣歷經7次修憲,其修憲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成為台灣選舉另一依據的法理基礎。
[编辑] 選舉歷史
台灣選舉歷史遠從1935年日治時期舉行的州、市、街、庄議員選舉開始,當時官派及民派議員各一半的兩次協議員選舉。雖為台灣首次選舉,但在三一法的規定下,選舉人設有性別與財產的限制(年滿25歲男性,年納稅額五元以上,600萬台灣民眾裡面,合乎資格公民者僅為2萬8千人),選舉規模與代表性有限。
日治時期的台灣選舉共於1935年與1939年舉行兩次(參見1935年台灣地方選舉),之後因為二戰爆發不再舉行。
1945年,台灣進入中華民國時代,國民政府著手進行推動台灣的民主化與辦理選舉。
1946年,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舉行各鄉鎮市市民代表普選。由於沒有性別、種族、宗教、職業、財產等限制,當時630萬台灣人民中,約有240萬宣誓公民參與選舉。之後該市民代表也間接選舉選出各縣縣參議員,而縣參議員則選出名額為30名的台灣參議員,由於是台灣史上首次進行省民意機關選舉,各方參選人十分踴躍,總共參選人高達1181人,其中又以台南縣485人參選為最高。
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召開,台灣省派出代表赴首都南京參與制憲,1947年1月1日,中華民國憲法公佈,成為中華民國選舉的最高法源。1947年11月21日,中華民國舉行第一屆立法委員與國大代表選舉,為台灣首次參與中央層級的選舉,台灣省選舉出18席國大代表與7席立法院,於1948年3月29日,赴南京參與開會,國大代表並選舉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副總統。
1950年起,台灣的地方村里長、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縣市長、縣市議員、省議員皆全部完成人民直選,立法委員、國大代表因內戰因素不進行改選,正副總統依憲法由國民大會代表選出。
1969年,為了進一步擴大國民大會與立法委員在台灣的代表性,舉行第一屆中央民代增額補選。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廢止,1992年全面改選立法委員與國民大會代表,回復中央民意機關人民直選。
1996年中華民國正副總統進行民選,中國國民黨候選人李登輝當選,完成首次國家元首直接民選。
2000年,民主進步黨候選人陳水扁當選總統,完成首次政黨輪替。
2008年,中國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當選總統,完成第二次的政黨輪替。 二大政黨輪替政治是先進民主主義國的政治形態。
[编辑] 選舉現況
臺灣大致上可分為兩大政治勢力,以泛藍陣營的中國國民黨、泛綠陣營的民主進步黨兩大政黨為主。各地的政黨支持度,可由歷屆選舉的結果看出,粗略上可說是「北藍南綠」。北部地區支持泛藍選民較多,南部地區力挺泛綠選民較多。其中也有例外之處,例如桃園縣、臺北市、新北市等北部地區被認為是泛藍優勢的地區,但其中的蘆竹、大園、觀音、新屋等桃園縣沿海四鄉、臺北市萬華、大同區及新北市大漢溪以西如三重、蘆洲、新莊等區域,反倒是綠軍的常勝之處。又例如高雄市整體是泛綠較佔優勢,但其中眷村大本營左營區卻往往是藍軍勝出。這種情形與人口的省籍、年齡、性別甚至是職業,均有關係。
[编辑] 選舉條件
[编辑] 選舉
凡是中華民國之國民,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享有選舉投票權: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實歲年滿20歲
- 在該地設籍4個月以上(總統大選及公投須滿6個月)
- 未受監護宣告
[编辑] 被選舉
所有中華民國公民(即年滿20歲的國民),只要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即享有被選舉權:
- 積極條件:年滿23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區參選。(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為年滿40歲)
- 消極條件:被選舉人不得有下列任一情事,否則不得登記參選:
- 犯有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 犯有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
- 曾犯組織犯罪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 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被選舉人不得為現役軍人、軍校學生及替代役男
- 被選舉人不得為選務
[编辑] 選舉類型
2000年代,依照台灣選罷法規定,不包含立法院長及各議會議長的間接選舉,解嚴與回歸憲法後的台灣選舉約可共分為三大類:
[编辑] 總統選舉
中華民國政府在國民大會通過修憲,凍結部分原憲法條文,適法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總統選舉首次於1996年舉行,透過這場選舉,不但讓中華民國總統與人民民意有更直接的連結,也讓中華民國成為真正的民主國家。
中華民國總統選舉因為正副總統一起選舉,因此正式名稱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其適用制度法源除了憲法之外,最主要就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該法的重點於:
一、總統選舉機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 )、 縣 (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二、選舉人(擁有投票權):包括在國內及現在國外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均得為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人,但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返國為之。
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40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但曾犯內亂、外患罪等、具有外國國籍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均不得申請登記。
四、候選人除了以上的通則外,為了避免候選人過多,影響選情。該法還規定總統候選人必須要有主要政黨推薦。而主要政黨定義為:最近任何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取其一),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應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五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五、除此,為了救濟無主要政黨推薦的總統候選人仍可選舉,該法規定該候選人可由公民連署提出。總統選舉的公民連署定義為:連署人數於第二項規定期間內,已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者。此連署的連署人必須具名,且須造冊。
[编辑] 國會選舉
立法委員為台灣唯一的國會選舉,該正式名稱為「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過第七次修憲後,席次減半為113席,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並分為全國不分區立委、僑選立委、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等四種。其中前二種須由政黨提名,選民投得為政黨票;後兩種則是選人的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每四年選舉一次。
[编辑]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被選舉人除了須符合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外,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公職人員競選之年齡還有更詳細之限制:
以上所有公職人員一任皆為4年,但行政首長(不含村里長)只得連任一次,但村里長和民意代表則沒有限制。
[编辑] 選舉方式及原則
於選舉方式方面,台灣選舉一般來說,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原則行之。
- 普通原則:所有滿廿歲台灣公民除了受監護宣告而尚未撤銷者之外,皆可參加台灣選舉成為選舉人
- 平等原則:即遵守「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則,每人擁有一票,而且每一張票的法律效力是相等的。
- 直接原則:指選民不用也不可以請他人代為投票,而須自己親自前往投票。
- 無記名原則:又稱作祕密原則,表示選票上並毋須簽名,且要保守投票秘密,不可有任何亮票的行為出現,否則便要負起刑事責任。
[编辑] 政黨
台灣政黨發展雖自日治時期開始,但真正政黨政治成形與發展是在二次大戰後才發生,目前以第七屆立委選舉的政黨得票率來看,是以泛藍陣營的中國國民黨與泛綠陣營的民主進步黨兩大政黨為主的兩黨制形態。
[编辑] 中國國民黨
西元1894年,正值中日甲午戰爭,孫中山赴檀香山號召華僑親友,創立「興中會」革命救國組織。歷經興中會、同盟會、國民黨、中華革命黨後,於西元1919年正式改組為中國國民黨,之後並於1927年-1949年成為中國的執政黨。
1945年中國抗戰勝利,台灣重新成為領土,中國國民黨在台灣設立省黨部,1949年,中國國民黨於國共內戰失利,國民黨黨中央隨同國民政府退守臺灣。同年12月11日,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由中國大陸遷往台北市,並繼續在台灣長期維持執政黨地位,其一黨獨大、黨國不分及利用軍、警、特全面執行社會控制的統治體制,被稱為黨國體制。1990年代,在首位台灣本省人總統李登輝的領導下,全力推行民主化,然而其在其黑金政治與派系政治的包袱下,終於2000年將執政權讓給民主進步黨,但仍持續掌控國會及地方執政優勢。2008年,由於民主進步黨飽受弊案困擾,中國國民黨再次贏得執政權。
[编辑] 民主進步黨
1949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撤退到臺灣後,有部分所謂黨外人士爭取民主與自由。黨外聲勢逐漸發展壯大,1979年爆發的美麗島事件可以說是黨外運動的高潮,施明德、黃信介等多人因此入獄。1980年代,這股黨外實力逐漸組合、統一,並最終在1986年9月28日由132名與會的黨外後援會在臺北圓山飯店宣佈組建民主進步黨。
1986年組黨後的民進黨參加第一次的立委與國代選舉,總得票率都在20%以上。此後民進黨也發動了多次街頭遊行活動,爭取當局解除戒嚴、爭取民代直選與一系列的公共政策調整。
1987年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除戒嚴令,解除報禁、黨禁,民進黨繼續參與臺灣政治,要求總統直選。民進黨通過了“四個如果”的決議文,稱只有在國民黨出賣臺灣人民利益、中共統一臺灣等四個條件成為現實時,民進黨才會支持臺灣獨立。1989年的縣市長與立委選舉中,民進黨的支持率持續上升。1991年民進黨於第五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正式通過台獨黨綱,黨綱第一條便宣佈民進黨的基本主張「通過以住民自決的方式,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臺灣共和國」,首次將台獨的主張提升到黨的主要目標,標誌着民進黨正式成為支持台獨的政黨。
1992年的立委選舉中,民進黨得票率達33%,次年的縣市長選舉的得票率已經達到44%。1994年在台北市長的選戰當中,民進黨推出立法委員陳水扁與新黨趙少康、尋求連任的中國國民黨黃大洲競選,最後贏得勝選,顯示民進黨已經能夠藉由國民黨的分裂而與其相互抗衡。1997年,民進黨在縣市長選舉中贏得12席,首次超越國民黨,形成「地方包圍中央」的局面。
1999年為因應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民進黨基本政策作了改變,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文中稱「承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號就是中華民國」,以爭取更多的選民認同。並在隨後推選落選的前臺北市長陳水扁與美麗島事件參與人、時任桃園縣縣長的呂秀蓮參選正副總統選舉,選戰過程原本不被外界看好,但由於當時聲望最高的宋楚瑜發生興票案,使得支持度下滑,加上與國民黨提名競選的連戰瓜分選票,最後陳水扁與宋楚瑜以2.5%差距勝選,實現中華民國歷史上的首次藉由民主政黨輪替,民進黨成為執政黨至2008年。執政期間全力推行台灣本土化運動,使「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觀念成為台灣民意主流,但也因此使得兩岸關係及台美關係不時受到考驗。同時由於國會呈現「朝小野大」局面,其許多政策無法順利推行,執政後期貪污醜聞頻傳,於2008年立委選舉及總統選舉慘敗,再次成為在野黨。
[编辑] 歷史上的知名政黨
[编辑] 台灣民眾黨
台灣民眾黨成立於日治時期1927年的台中市,是台灣人成立的第一個政黨,成立大會由蔡式穀主持。在殖民政府多方的阻撓下,林獻堂、蔣渭水等人不斷更換黨名、修改黨綱,從「台灣自治會」、「台灣民黨」,最終在有條件的允許下成立。初期主要人物還有李應章、蔡培火等人,黨旗為仿中華民國國旗的三星黨旗,以「確立民本政治、建設合理的經濟組織、改廢社會之缺陷」為民眾黨的三大綱要。
而在政治行動上,民眾黨曾提出市街庄議會由諮詢改為議決機關、議員由官選改為民選等要求,也曾因反對台灣總督府的鴉片吸食特許政策而向國際聯盟(聯合國的前身)提出控訴。林獻堂等人於1930年成立台灣地方自治聯盟。1931年,台灣民眾黨遭取締解散。在二二八事件中,不少前台灣民眾黨員遭國民黨政府的迫害甚至致死,包括臺灣民眾黨經濟委員會委員陳炘等人。
[编辑] 台灣共產黨
受到1917年俄國十月革命影響,共產主義傳入中國,1921年在蘇聯的支持下台灣共產黨在上海成立。 1945年中國抗戰勝利,台灣共產黨決定在台灣進行發展,1946年3月在台灣成立省黨部,由蔡孝乾為領導。1947年228事件中,參與了和國民黨的抗爭。1949年發生基隆事件,台灣共產黨在台灣的勢力被中國國民黨一舉捕捉,之後殘餘勢力退往山區發展,在1950年代初期被中國國民黨的招撫下瓦解。之後台灣地區不再有台灣共產黨的發展,政府也立法禁止台灣成立以共產主義為宗旨的政黨。然而,2008年6月20日,司法院大法官認定禁止共產黨成立是違憲[1],隨後同年7月20日,王老養等人成立台灣共產黨,但這個台灣共產黨與日治時期同名的台灣共產黨沒有關係,也與中國共產黨沒關連。
[编辑] 政黨列表
[编辑] 政黨主張
政治主張方面,目前(2012年)臺灣內部形成了以中國國民黨為主体的泛藍陣營,以及民主進步黨為主体的泛綠陣營兩大政治勢力,雙方陣營在臺灣主權地位及與中國關係的議題上看法大相逕庭。中國國民黨為首的泛藍陣營主張維持現狀(國民黨及親民黨)或最終統一(新黨);而民主進步黨為首的泛綠陣營(主要政黨包括民主進步黨及台灣團結聯盟)則在黨綱主張: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2]
多年来两岸间的交往逐漸密切,但只有很少數台灣人信任所謂一個中國的統一政策;也有部分人士支持臺灣獨立。關於台灣的未來發展及兩岸關係,目前(2012年)台灣近65%的民眾認為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90%民眾「希望維持現狀者」。[3]
在修憲與總統直選後的民主鞏固時代,支持台灣獨立的比例緩步微升、且通常穩定地高於支持統一的比例,而均低於支持維持現狀的比例。換言之,與中共的任何政治結合在台灣都是最缺乏民意基礎與政治市場的選項。2010年12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作的的民意調查,高達87.3%的絕大部分台灣民衆認為應該維持現狀(廣義):儘快宣布獨立:6.4%;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獨立:17.6%;永遠維持現狀:28.4%;維持現狀,看情形再決定獨立或統一:34.2%;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統一:7.1%;儘快統一:1.2%;不知道/無意見:5.2%。[4]
[编辑] 人權
以下將分別從法律層面及現實層面,並參考許多國際性人權團體對各地人權狀況的觀察,說明台灣各類人權的狀況。
[编辑] 政治權利
| “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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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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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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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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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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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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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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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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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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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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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宗教自由
| “ |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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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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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新聞自由
自1986年解嚴以來,台灣的新聞媒體已由原先國民黨的傳聲筒,演變成能對時政自由批評的「第四權」。根據無國界記者組織、國際記者協會、自由之家等監督團體的2004年調查中,台灣的媒體享有世界上最高的新聞自由。(Mark Magnier, LA Times, 05/02/28)
部分人士認為,由於新聞的八卦(gossip)化,使得新聞逐漸失去專業與道德;而由於媒體本身有強烈的立場,台灣的新聞很少能做出公正客觀的論述(特別是對於政治方面),同時也有人譴責台灣媒體破壞人權(參見台灣媒體爭議)。
2005年8月,台灣新聞局對有線電視業者進行換發執照審查,結果有七家電視台因未通過審查而被撤照關台,其中包括一家新聞台「東森新聞S台」。此舉立即引起軒然大波:部份人士(特別是媒體人)認為這是政府抑制新聞自由的行為;另一部分則認為新聞台早已需要整頓,政府本應有所作為。
同年10月,新聞局對另一家電視台TVBS展開公司資產結構合法性的調查,該調查結果將會涉及TVBS的存續;由於時間敏感(同一周TVBS的政論節目「2100全民開講」揭發政府高雄捷運弊案的醜聞),媒體批評政府是有意要報復TVBS。
[编辑] 軍中人權
[编辑] 兒童及少年權利
[编辑] 女性權利
在憲法中明文對女性的權利做出保障,人民不因為性別而享有不同的權利。
- 擁有立法委員最低限額
[编辑] 外籍勞工、新移民權利
雖然在法律上,在台灣工作的外國人都屬於外籍勞工,但一般所稱的外勞指的乃是從事較低階工作、體力勞動、或幫傭的外勞,他們大多來自生活條件較差的東南亞等地,與一般印象中從事美語教學或者管理階層工作的外國人不同。
有些人認為,外勞目前在台灣的遭遇是官方法令限制、雇主與仲介業者的剝削、社會的歧視三者的混合。官方法令的限制製造了雇主與仲介業者剝削外勞的溫床,而本地人在失業率偏高以及對外勞不瞭解的情況下,對其產生排擠的情緒。而這樣的情形必須透過修法保障更多外勞人權以及整個社會的教育來解決。
有些人認為,近年台灣晚婚或不婚化現象嚴重,又受傳統觀念「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等等因素影響,未婚男性自國外尋找婚配對象亦成一社會現象。這些「台灣的媳婦」由出身國家的不同也被稱做「越南新娘」、「印尼新娘」、「大陆新娘」等等。她們與她們的第二代已成為構成台灣社會的族群之一,融入了台灣生活,被認為是『新台灣人』的一份子。她們對於台灣社會有很大的貢獻(因為統計數據表明,如果一個社會有許多男人找不到老婆,治安會明顯變差),但不可否認的有些外籍新娘確實因為家庭內暴力、夫方家庭的不諒解、或是因教育程度不及台灣一般水準而受到歧視等等,在身體心理上遭受到了痛苦。
[编辑] 参考文献
-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4號〉,2008年6月20日
- ^ 民主進步黨黨綱
- ^ 2007.02.05 評《中時》民調 -- 立此存照
- ^ 「民眾對當前兩岸關係之看法」民意調查 (2010-12-24~2010-12-27),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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