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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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市制(大正9年律令第5號)實施於1920年7月30日,為台灣總督府於台灣實施的重要地方自治措施,台灣西部分成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個州級行政區,州下設郡,同時將原有台灣的街庄制小幅度修改為市制,也就是提高都會的自治權限。
以台北市為例,台灣市制實施後,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長一職外,該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協議員的台北市協議會。該議會雖未具有法定約束力,但仍視為台北市政歲入、歲出預算、市稅賦課、罰款規範等方面的諮詢機構。除此,台灣市制最大的變革是將台灣總督府所轄州郡市等視為公共團體,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權;故順應時勢,除了第一批的臺北、臺中、臺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至1940年也陸續成立其他8市。
應注意外地(含台灣、關東州、樺太等)市制與日本內地市制所適用的法律不同。詳見ja:市制。
1935年,台灣總督府就台灣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為法人,依法處理公共事務,並受官署之監督。並增加市議會的權限,從諮詢升格為「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準自治機構」。
1941年,台灣總督府公佈「新高港都市建設計劃方案」,計畫以梧棲街為中心合併鄰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龍井庄)組成「新高市」,為台中州第三個州轄市,但1944年因戰爭影響,此行政區劃並未實施。
[编辑] 施行市制
台灣市制實施後,施行市制的都市與施行起始年月:
- 台北市(1920年10月)
- 台中市(1920年10月)
- 台南市(1920年10月)
- 基隆市(1924年12月)
- 高雄市(1924年12月)
- 新竹市(1930年1月)
- 嘉義市(1930年1月)
- 彰化市(1933年12月)
- 屏東市(1933年12月)
- 宜蘭市(1940年10月)
- 花蓮港市(1940年10月)
[编辑] 參考
- 黃武達,《追尋都市史之足跡--台北「近代都市」之構成》,2000年,台北,台北市文獻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