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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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市制大正9年律令第5號)實施於1920年7月30日,為台灣總督府台灣實施的重要地方自治措施,台灣西部分成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個州級行政區,州下設,同時將原有台灣的街庄制小幅度修改為市制,也就是提高都會的自治權限。

以台北市為例,台灣市制實施後,除了增加台北市尹首長一職外,該市更成立了具有30名協議員的台北市協議會。該議會雖未具有法定約束力,但仍視為台北市政歲入、歲出預算、市稅賦課、罰款規範等方面的諮詢機構。除此,台灣市制最大的變革是將台灣總督府所轄州郡市等視為公共團體,因此享有一定限度自主權;故順應時勢,除了第一批的臺北、臺中、臺南三市改制之外,1924年1940年也陸續成立其他8市。

應注意外地(含台灣、關東州樺太等)市制與日本內地市制所適用的法律不同。詳見ja:市制

1935年,台灣總督府就台灣市制二度修正,明定「市」為法人,依法處理公共事務,並受官署之監督。並增加市議會的權限,從諮詢升格為「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準自治機構」。

1941年,台灣總督府公佈「新高港都市建設計劃方案」,計畫以梧棲街為中心合併鄰近街庄(大甲郡大甲街清水街沙鹿街龍井庄)組成「新高市」,為台中州第三個州轄市,但1944年因戰爭影響,此行政區劃並未實施。

[编辑] 施行市制

台灣市制實施後,施行市制的都市與施行起始年月:

[编辑] 參考

  • 黃武達,《追尋都市史之足跡--台北「近代都市」之構成》,2000年,台北,台北市文獻委員會

[编辑]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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