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軍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軍事系列條目 |
|
其他台灣系列 |
| 中華民國軍事 | |
|---|---|
| 軍力 | |
| 軍隊統帥 | 馬英九 總統 |
| 服役年齡 | 19歲以上 |
| 現役人數 | 277,765人(2008年) |
| 備役人數 | 1,675,000人(2005年) |
| 可用性 | 19-40歲男性: 5,883,828人(2005年) |
| 適合服役人數: | 男性: 4,749,537人(2005年) |
| 每年可徵兵數 | 男性: 174,173人(2005年) |
| 軍費 | |
| 總計(美金) | 79億(2008年) |
| 佔GDP百分比 | 3%(2008年)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36條的規定,中華民國總統統率陸海空三軍,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執行之。
目录 |
[编辑] 軍種與官科
[编辑] 陸軍
陸軍部隊為捍衛國家領土及主權之完整,平時以戍守中華民國台灣、外島要點,從事基本戰力與應變作戰能力訓練為主,及依狀況協力維護重要基地廠、庫設施安全,適切支援地區重大災害防救工作;戰時聯合海、空軍,遂行聯合作戰,擊滅進犯敵軍。
[编辑] 海軍
海軍平時執行海上偵巡、外島運補與護航等任務;戰時反制敵人海上封鎖與水面截擊,聯合陸、空軍遂行聯合作戰。陸戰隊平時執行海軍基地防衛、戍守指定外島;戰時依令遂行作戰。
- 戰鬥官科:海軍艦艇指揮官、陸戰隊、政戰
- 戰鬥勤務官科:航空
- 技術勤務官科:補給、軍醫、工程、電信、測量、行政、軍法、主計、
- 士官官科:雷達、水雷、魚雷、航海、氣象、信號、聲納、鍋爐、政戰、航空、軍樂、損管、帆纜、砲械、飛彈、電機、電子、補給、文書、機械、食勤、駕駛、射控、電信、油水、油機、汽機、譯電、槍帆、醫務、陸戰隊
- 士官長比照軍官的官科
[编辑] 空軍
空軍在平時警戒監視台灣週邊的空中區域,對進入領空內的飛行進行辨識與引導的工作,必要的時候採取對驅離的措施。防警部下轄的防砲營負責空軍機場的防空任務,以外購的天兵系統搭配麻雀飛彈、三五快砲等為主力。 空軍沒有兵科分別,只有專長區分。
[编辑] 其他兵科
有些兵科橫跨各軍種,例如政戰,陸軍裡有政戰,海軍裡也有政戰,因此此處將這些兵科一併列出。
[编辑] 二十一世紀起的精實案
- 2001年-2008年推動精實案第二階段
- 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1年10個月。
- 2004年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1年8個月。
- 2005年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1年6個月。
- 2006年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1年4個月。
- 2007年7月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2個月。
- 2008年實施義務役役期縮短為1年。
- 第二波精實案為總兵力27萬人,軍官5萬5千、士官11萬、士兵11萬,並擴大招募志願役士兵,後備司令降為中將階級。
- 各軍種編制:目前國軍實施第二階段精實案部隊總兵力27萬陸軍18萬、海軍4萬、空軍3萬5千、憲兵1萬5千;預備軍人大約350萬人。士官兵採行徵兵制、募兵制併行,士官長、軍官(除少部分考選義務役軍官外)則採募兵制。19~36歲國民需服兵役1年,每年約徵兵174,173人(2008年)。平時由陸軍、海軍、空軍、憲兵組成,戰時可納入海岸巡防署、警政署等司法警力和後備軍人輔助戰力。
- 2009年-2013年推動精實案第三階段
- 2010年第三階段以幫助募兵要裁軍到21萬5千人,軍官4萬、士官8萬、士兵8萬。
- 計畫裁撤75,000名軍人,調整後總兵力20萬人。
- 裁撤單位: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
- 憲兵大裁:現有13,000人的編制,將大裁剩下到不到5,000人,併入陸軍成為軍法警察,但不再有司法警察身份。不過,仍是保留衛戍總統、副總統的憲兵202指揮部,並更名為衛戍指揮部,歸陸軍六軍團節制。
- 2015年實施全募兵制度,義務役只需服役4個月並列入後備役。
[编辑] 武器裝備
[编辑] 軍事交流
[编辑] 陸軍
黃埔軍校建立時期是借助於蘇聯人的協助,北伐時期以前與蘇聯的交流較為密切。1926年,德國馬可斯·包爾(Max Bauer)上校偕同兩位軍官抵達中國,開啟兩國之間的正式交流與軍事協助。稍後蔣緯國將軍前往德國接受軍事訓練。抗戰前期對外的交流幾乎完全中斷,直到美國開始協助陸軍整建部隊,從這個時期開始,美國成為陸軍最主要的交流與裝備來源國家。
1949年,國共內戰失利,轉移到台灣之後,中華民國陸軍主要的交流對象還是美國。另外中華民國陸軍還提供新加坡陸軍星光部隊訓練場所。
[编辑] 海軍
海軍承襲自清朝的傳統,與英國的交流較多,其次是日本。到了對日本作戰期間,海軍幾乎全滅,直到抗戰勝利之後接收來自日本、英國與美國的艦艇之後才逐漸擴大編制,從此之後的主要交流對象都是美國。
1970年代,自以色列引進天使二型反艦飛彈與毒蜂級飛彈快艇,並且仿製為雄風一型反艦飛彈與海鷗級飛彈快艇。1979年,荷蘭RSV造船廠同意出售兩艘潛艇,這也是目前中華民國海軍主要的水面下作戰兵力。1980年代,海軍請中國石油公司出面向德國訂購4艘多功能近岸船,其實是獵雷艦。1991年加入服役初期,艦上官兵必須穿著中油的制服,船身漆有CPC OFFSHORE的字眼以掩人耳目。這4艘獵雷艦就是現役中的永豐級。1990年,法國同意出售6艘拉法葉級巡防艦,也就是現在服役中的康定級。
[编辑] 空軍
1929年國際對中國的武器禁運取消之後,美國便開始積極對中國銷售軍用航空設備,並且同意協助國民政府建立空軍所需要的軟硬體設備。透過兩國商議之下,美國陸軍退役軍官John Joutee和他帶領的顧問團於1932年抵達中國,這個顧問團在建立中華民國空軍的基礎上扮演重要的腳色。1934年美國顧問團提出的建軍建議是包含435架飛機的空軍,訓練學校與課程,維修與生產設備與工廠,加上在中國各地建立機場。但是,顧問團的合約在1935年到期的時候並未延長,而義大利在1932年孔祥熙訪問的時候,提出包括以庚子賠款作為中國採購義大利軍用飛機的額度等條件,而打入中國市場,並派遣顧問協助建立義大利式訓練以及生產的空軍體系,但是義大利的訓練課程以及畢業學生的素質無法被航委會接受,建立生產線的速率也相當緩慢,位於洛陽的訓練學校再採用義大利的訓練體系下,畢業的學生素質與數量都不如位於筧橋的中央行校,因此在1934年後轉和美國陸軍航空隊退役軍官陳納德合作,陳納德同時也是催生飛虎隊的關鍵人物之一。
當中日戰爭開始之後,為了補充飛機,空軍轉向蘇聯尋求支援。蘇聯提供I-15雙翼戰鬥機與外號「小蒼蠅」的I-16單翼戰鬥機,另外還有SB-3轟炸機以及蘇聯空軍志願人員參加作戰。當德國展開巴巴羅薩作戰之後,蘇聯撤回他們的飛行員而結束這一段合作期。
國府空軍在建軍開始在裝備使用上就與美國有很密切的關係。1934年起南京政府藉由軍火代理商威廉鮑萊的協助下與美國柯蒂斯-萊特公司合作建立中央飛機製造廠,並開始引進國外零件組裝飛機。中華民國空軍建軍初期所使用的Hawk-II以及Hawk-III型驅逐機皆為美製產品,在1930年代後期因為大批蘇援的緣故美國戰機在軍中的比例一度下降,後因蘇聯對德宣戰與租借法案之因素,因此國民政府於1941年後又開始大量使用美製機種,因此空軍主要的裝備來源與訓練始終大量依賴美國。抗戰結束之後曾經接收過一批由英國設計,加拿大生產的蚊式轟炸機,但是由於不習慣這一批木製結構的機種,以及氣候的關係,空軍與英國的接觸在蚊式轟炸機退役之後也劃上休止符。
國府遷台之後,空軍的裝備與訓練來源都是美國,直到1980年代後期法國同意出售60架幻象2000戰鬥機,才開啟短暫的合作經歷。
[编辑] 國際軍事行動
自中華民國遷移到台灣以後,絕大多數的軍事行動集中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衝突當中,這些衝突包含海陸空的武裝衝突與對峙。
除此之外,基於敏感性以及裝備與作戰的需求,以正規部隊實際參與的公開軍事行動只有韓戰,其它大多數以低調的、半民間的性質派遣人員前往,例如於1973年南北越簽訂《巴黎和平協定》後支援南越的「中華民國駐越建設顧問團」,以及於1979年至1990年間協防北葉門的「大漠任務」。
另外亦曾提供訓練課程或場所給其他國家的軍人或部隊,例如早期有諸多中南美洲與中東地區國家的軍人曾經在中華民國受過不同的訓練。目前公開且持續進行的正式軍事訓練只有與新加坡的星光計畫。
[编辑] 台海週邊軍事行動
中華民國遷入台灣後,引起的軍事行動,如下所示:
- 古寧頭戰役:1949年10月25日-1949年10月28日
- 登步島戰役:1949年11月3日-1949年11月5日
- 海南島撤退:1950年5月1日
- 萬山群島海戰:1950年5月25日-1950年6月27日
- 第一次大膽島戰役:1950年7月26日-1950年7月27日
- 南日島戰役:1952年10月11日-1952年10月15日
- 東山島戰役:1953年7月15日
- 第一次台灣海峽危機:1954年8月-1955年5月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外部連結
| 亚洲軍事 |
|---|
| 阿富汗 ·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 阿曼 · 阿塞拜疆 · 巴基斯坦 · 巴勒斯坦 · 巴林 · 不丹 · 朝鲜 · 東帝汶 · 菲律宾 · 格鲁吉亚 · 哈萨克斯坦 · 韩国 · 吉尔吉斯斯坦 · 柬埔寨 · 卡塔尔 · 科威特 · 老挝 · 黎巴嫩 · 馬爾代夫 · 马来西亚 · 蒙古 · 孟加拉国 · 缅甸 · 尼泊尔 · 日本 · 沙特阿拉伯 · 斯里兰卡 · 塔吉克斯坦 · 泰国 · 土耳其 · 土库曼斯坦 · 文莱 · 乌兹别克斯坦 · 新加坡 · 叙利亚 · 亚美尼亚 · 也门 · 伊拉克 · 伊朗 · 以色列 · 印度 · 印尼 · 约旦 · 越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 · 澳门) · 中華民國(台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