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問題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問題是關於台灣的政治地位及其主權歸屬的問題,錯綜複雜而極具爭議性,有人认为这个题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称谓,而更中立的说法应该是“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台灣的政治地位問題,在於台灣是應繼續保持為中華民國的有效管轄領土,還是應與現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效管轄的區域統一,還是應獨立成為一個真正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的法律地位問題,在於台灣的主權是應屬於中華民國,還是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台灣獨立運動人士所支持的「台灣地位未定論」。目前,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島的太平島和中洲島,構成現今事實存在的中華民國的有效管轄領土的全部;這部份領土亦從未由1949年10月1日在北京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目前,台灣的主權事實上是由中華民國有效行使[1]。
中華民國是於1912年在南京創立,但於1949年失去對大部份領土的實際控制,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将中央政府遷往台北。在此後幾十年,中華民國一直認為自己是台灣及大陸(包括外蒙古、唐努烏梁海、江心坡等地區)在內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並一直宣稱要收復大陸[2]。該立場自1990年代已漸有所改變,中華民國不再否認中國共產黨對大陸地區的實際統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放棄以武力收復大陸,不過,中華民國未正式放棄對大陸地區的主權[2]。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時就一直認為中華民國作為「舊中國」已經滅亡並被「新中國」替代,而台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不可爭議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放棄在必要時以武力收取台灣。同時也表示,只要認同“九二共識”,“任何问題”都可以談。[3]
台灣問題的各方長期維持所謂的刻意模糊政策[來源請求]。對於海峽兩岸的「現狀」,即台灣目前的政治及法律地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立場與見解,甚至對歷史本身也有不同的認知與解讀。而「維持現狀」,既可理解為反對獨立(反對實際台獨或法理台獨)[來源請求],也可理解為反對統一(中華民國一直就是主權獨立國家,並從未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來源請求],當然也可理解為同時反對獨立與統一(維持目前的模糊狀態)[來源請求]。正因為台灣內部以及兩岸之間對「現狀」有各自不同的定義及表述,才使各方都能夠接受「現狀」,不致衝突。但是,此「現狀」並未明確定義台灣的政治及法律地位或說明未來安排,因此這種模糊政策也被批評為危險的策略,任何冒險的擦邊球或誤算都可能導致衝突或全面戰爭。
台灣問題不單純是尚未正式完結的國共內戰導致[來源請求],台灣問題得以成形離不開文化間衝突、資本主義與共產主義間的冷戰、以及美國等列強在亞太地區的利益等原因。台灣問題在形成初期,海峽兩岸糾結於「中國的代表權問題」,方有「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律模糊點[來源請求];同時,中國國民黨作為台灣新的統治政權及「舊中國」的偏安政權在台灣長期威權統治、中國共產黨擔憂被顛覆而長期閉鎖中國邊境並進行文化改造,從而使兩岸差異、隔閡、誤解、乃至仇視日益加深。1990年代中華民國不再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放棄武力反攻大陸。某些人士認爲至此以後,台灣問題的癥結已由中國的代表權問題轉化為統一與獨立之爭、獨裁與民主之爭、中國化與去中國化之爭,並且外國勢力的介入從未減輕[來源請求]。除了這種為過於強烈的二分法,也有人認爲還有第三種中間路線的存在——採用聯邦制、邦聯制等來解決,歐盟模式是為典型[來源請求];同時去中國化也未必排斥中華文化[來源請求];民調也顯示,大部分臺灣民衆支持維持現狀[4][5]。
「台灣問題」的稱呼,是從台灣外部的視角來講,是中國與國際上的用法,在台灣僅在報導這些外部言論時才使用。在台灣,探討類似問題的領域分布在:統獨爭議、國家定位、大陸政策、兩岸關係[來源請求]。
目录 |
歷史背景
1271年—1294年間,元朝於澎湖設立澎湖寨巡檢司,將澎湖列島納入元朝版圖[1]。1384年明朝廢除澎湖巡檢司後,又於1563年複設澎湖巡檢司派兵駐守[2]。17世紀時,西班牙人和荷蘭人曾先後短暫地佔領過臺灣的部分地區,主要集中在現今臺南附近,並按照當地原住民稱呼將此區域取名為「大員」(Tayouan);「大員」在閩南語中發音類似「台灣」,從而演變出今日「台灣」(Taiwan)的名稱。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佔領期間曾大批招募來自廣東及福建沿海的人移民到臺灣開墾。1662年2月3日,南明將領鄭成功戰勝荷蘭人並在臺灣建立對抗清朝、在大陸恢復明朝的基地。但是清朝政府派出由施琅率領的清軍攻占澎湖與臺灣,並於1683年使鄭氏政權歸降,首次將臺灣本島納入中國版圖。然不論是鄭成功或清朝當時之統治皆未及台灣全島。清朝自1683年至1875年,一共「勘界」十二次,逐次擴張。界內之原住民稱為「熟番」,界外(番界)則稱之為「生番」。清朝政府並未將住於番界之「生番」視為其轄下國民。1871年日本因漂流到台灣的琉球民遭台灣牡丹社的原住民殺害,向清朝興師問罪,清朝大臣毛昶熙回答:「生番固我化外之民,伐與不伐,亦惟貴國所命,貴國自裁之。」1887年,台灣建省,終於正式將台灣全島納入版圖。
1894年7月25日,清朝與日本之間爆發甲午戰爭,清朝戰敗後,1895年4月7日清朝代表李鴻章於日本山口縣下關市與日本代表伊藤博文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及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1912年2月12日,清遜帝愛新覺羅·溥儀宣佈退位後中國主權及政權就由中華民國繼承。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正式對日本宣戰,宣佈中國與日本之間一切條約、專約、協定、及契約均屬無效。1943年12月1日,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於埃及首都開羅發表《開羅宣言》,明訂「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及使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臺灣及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美國總統哈利·S·杜魯門、英國首相溫斯頓·邱吉爾於德國波茨坦發表《波茨坦宣言》,第八點中明白表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為日本投降的必須條件之一;8月15日,昭和天皇於東京發表《終戰詔書》清楚表示「朕已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支(中華民國)、蘇四國,願受諾其共同宣言。」;9月2日,日本與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紐西蘭十國於東京灣簽署正式《降伏文書》,降伏文書第一點明白指出「余等遵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中、英三國政府首領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列舉之條款。中美英蘇四國在此文件中將被稱為盟邦」,同日盟軍統帥麥克阿瑟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當中第一道命令的甲項即指示「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越南境內之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9月9日,由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的何應欽上將在南京市與駐華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上將一同簽署了《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第一點指示「根據日本帝國政府,日本帝國大本營向聯合國最高統帥之降書,及聯合國最高統帥對日本帝國所下之第一號命令,茲對中國戰區內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台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日本陸、海、空軍,頒佈本命令。」,第二點乙項指示「在中國境內(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台灣以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地區,所有一切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向本委員長無條件投降。凡此投降之日本部隊悉受本委員長之制,其行動須受本委員長或中國陸軍總司令陸軍一級上將何應欽之指揮;且祇能服從本委員或何應欽上將所直接頒發或核准之命令及告諭,或日本軍官遵照本委員長或何應欽上將訓令而發之命令。」;10月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兼警備總司令部前進指揮所主任葛敬恩中將,率領幕僚80餘人飛抵台北;10月17日,第70軍及長官公署官員分乘艦艇40餘艘抵達基隆;10月25日,中國戰區台灣區受降典禮在台北公會堂(今中山堂)舉行,由行政長官陳儀代表蔣介石委員長接受台灣總督安藤利吉的投降,陳儀在會場上宣佈:「從今天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經正式重入中華民國版圖」。
1946年,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就二戰後統一、民主之中國的談判破裂,國共內戰再度爆發。1949年,中華民國國軍節節敗退;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正式宣告成立;12月7日,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正式遷往台北市。兩岸自此進入對立與分治狀態,中華民國政府繼續有效統治浙東諸小島、台灣島、澎湖群島、金門、馬祖、東沙群島,以及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效統治了中國大陸。
美國總統杜魯門一開始只是被動地支持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並計畫聽任中國共產黨率領的人民解放軍佔領台灣。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使杜魯門一改「袖手旁觀的政策」轉為「介入中立的政策」。在6月27日的總統聲明中,杜魯門指出,共產主義已經不僅是採用顛覆手法,而是也使用武力及戰爭手段來擴散,違背了聯合國安理會發出的維持國際和平的命令,在此種情況下,共產黨若佔領台灣將威脅在亞太地區行事的美軍,因此他派第七艦隊巡弋台灣海峽,防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攻台灣,但也阻止中華民國攻擊大陸;杜魯門同時亦提出了「台灣地位未定論」,說「台灣未來地位的確定,須待太平洋地區安全得到恢復、或對日簽署和平協定、或由聯合國考量。」[3]。7月19日,杜魯門亦在對國會的朝鮮情勢報告中重申此立場,以及保持台灣和平的必要[4]。中華人民共和國指責這些行為及言論粗暴干涉中國內政。
9月8日,杜魯門指示時任美國國務卿外交政策顧問的約翰·福斯特·杜勒斯在起草1951年《對日和平條約》時,實現將台灣「中立化」的決策。約翰·福斯特·杜勒斯於是編製出計劃,使日本僅僅放棄對台灣的主權,卻不指定接收國,這樣可隨後由美國、英國、蘇聯及中華民國四國代表所有簽約國來決定台灣的主權歸屬;如果四方不能在一年內達成協定,將把台灣問題送交聯合國裁決,而當時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一部分,且是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1951年9月8日,日本與48個國家簽訂舊金山和約而取回自身主權時就於第二條乙項同意「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許多人認為,日本對台灣的主權是在此時才正式終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均未獲邀參加《舊金山和約》,這可能是因為,在誰是中國的合法代表問題上,存在爭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兩個政府當時都宣稱自己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而英國與蘇聯在當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美國與日本則是承認中華民國。日本在無接收國的情況下放棄台灣主權,這在國際法實踐中是很不尋常的,但這正是約翰·福斯特·杜勒斯的計畫。中華民國就未獲邀請一事提出了抗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舊金山和約》違背了盟國於1942年1月1日簽署的《聯合國家宣言》中「不與敵人個別媾和」的限制條款,因而不是全面合法的對日和平條約。隨後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幾個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終於在台北簽訂《中日和平條約》,但由於中華民國亟需通過和約鞏固其中國合法代表的地位,在談判中處於極度劣勢,未從條約得到任何實際利益;條約沒有超出《舊金山和約》的範圍,仍然只於第二條條文中載明「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不過,《中日和平條約》第四條也規定「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這當然就包括當初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
主權爭議
條文實錄
- 馬關條約
- 1895年4月17日,中國清朝政府代表李鴻章、李經芳與日本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於日本山口縣下關市所簽訂。
- 第二條:
-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 第二条:
- 清国ハ左記ノ土地ノ主権並ニ該地方ニ在ル城塁、兵器製造所及官有物ヲ永遠日本国ニ割与ス
- 二 台湾全島及其ノ附属諸島嶼
- 三 澎湖列島即英国「グリーンウィチ」東経百十九度乃至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ノ間ニ在ル諸島嶼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1931年5月12日,由在南京市所召開的國民會議所通過;6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施行,該約法是為了代替還在訓政時期故尚未制定之憲法而制定的法律。
- 第一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各省及蒙古西藏。
-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 1931年11月7日,由在江西省瑞金縣第一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兵代表大會所通過的憲法大綱。
- 第十四條 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的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古族,回族,藏族,苗族,黎族,高麗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國地域內,他們有完全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中國蘇維埃政權在現在要努力幫助這些弱小民族脫離帝國主義國民黨軍閥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壓迫統治而得到完全自主,蘇維埃政權更要在這些民族中發展他們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語言。
- 五五憲草
- 1936年5月2日,立法院通過;1936年5月5日,立法院成立之「憲法起草委員會」公佈之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開羅宣言
- 1943年12月1日,美國總統羅斯福、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於埃及開羅共同發表的新聞公報。
- It is their purpose that 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 and that 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 三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起在太平洋上所奪佔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竊自中國之一切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
- 波茨坦公告
- 1945年7月26日,美國總統、中華民國主席、英國首相共同簽訂。
-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
- 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日本之主權必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等所決定之諸小島內。
- 降伏文書
- 1945年9月2日,日本與美國、中華民國、英國、蘇聯、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荷蘭、紐西蘭共同簽訂。
-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
- 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
- 第一條:余等奉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並為其代表,茲接受美國、中國、英國之政府首腦於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發表而其後又經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加入之公告所訂立之條款。下文中此四國稱作盟國。
- 第六條:余等茲代表天皇與日本政府,及其繼承者,擔任忠實執行波茨坦宣言之各項條款,並發佈及採取經盟邦統帥或其他經指定之之盟邦代表,為實施宣言之目的,而所需之任何命令及任何行動。
- 下名は、茲に、合衆国、中華民国及びグレート・ブリテン国の政府の首班が、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ポツダムに於て発し後にソヴィエト社会主義共和国連邦が参加したる宣言の条項を、日本国天皇、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国大本営の命に依り且之に代り受諾す。右四国は、以下之を連合国と称す。
- 下名は、茲に、ポツダム宣言の条項を確実に履行すること、並に右宣言を実施する為連合国最高指令官又は其の他特定の連合国代表者が実施することあるべき一切の命令を発し、且斯る一切の措置を執ることを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の後継者の為に約す。
- 一般命令第一號
- 1945年9月2日,由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為了指派各戰區負責接收的負責人及接收事項而發佈的命令。
-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 (イ) 支那(滿洲ヲ除ク)、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ノ佛領印度支那ニ在ル日本國先任指揮官竝ニ一切ノ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ハ蒋介石總帥ニ降伏スベシ}-
- 甲、在中國(滿洲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之法屬越南境內之日本高級將領及所有陸海空軍及附屬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 向中國戰區投降降書
- 1945年9月9日,由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委員長所指派的代表何應欽將軍與日軍侵華總司令官岡村寧次共同簽署的降書
- 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委員長投降
- 三、吾等在上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 四、本官當立即命令所有上第二款所述區域內之全部日本海陸空軍各級指揮官及其所屬部隊與所控制之部隊向蔣委員長特派受降代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上將及何應欽上將指定之各地區受降主官投降
- 中華民國憲法
- 1946年12月25日,國民大會通過;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的中華民國正式憲法,沿用至今。
- 第四條(國土)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 第九十一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
- 舊金山和約
- 1951年9月8日,48個對日宣戰國共同簽訂,但不包括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Article 2(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第二條乙款: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名份、及要求。
- (b)日本国は、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する。
- 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 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於台灣台北市所簽訂。
- 第二条 日本国は、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にアメリカ合衆国のサン・フランシスコ市で署名された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以下「サン・フランシスコ条約」という。)第二条に基き、台湾及び澎湖諸島並びに新南諸島及び西沙諸島に対するすべての権利、権原及び請求権を放棄したことが承認される。
- 第三条 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の財産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あるもの並び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の請求権(債権を含む。)で台湾及び澎湖諸島における中華民国の当局及びそこの住民に対するものの処理並びに日本国におけるこれらの当局及び住民の財産並び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に対するこれらの当局及び住民の請求権(債権を含む。)の処理は、日本国政府と中華民国政府との間の特別取極の主題とする。国民及び住民という語は、この条約で用いるときはいつでも、法人を含む。
-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第一○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
- 197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
- 2日本国政府は、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が中国の唯一の合法政府であることを承認する。
- 3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は、台湾が中華人民共和国の領土の不可分の一部であることを重ねて表明する。日本国政府は、この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の立場を十分理解し、尊重し、ポツダム宣言第8項に基く立場を堅持する。
- 第二條:日本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 1978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簽訂。
- 前記の共同声明が両国間の平和友好関係の基礎となるものであること及び前記の共同声明に示された諸原則が厳格に遵守されるべきことを確認し、……
- 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
政治立場
台灣方面
- 在1987年解嚴前,中華民國官方對此議題的看法是:
蔣中正總統時代
蔣經國總統時代
李登輝總統時代
- 蔣經國先生去世後,李登輝接任總統,在1991年之前仍維持蔣氏的政策,之後則將“三民主義統一中國”改替為“自由民主統一中國”。而在1991年,臺灣政府在亞洲銀行的年會上,这個國際場合,首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並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現階段統治中國大陸地區的合法政府(一國两府),並於1991年2月23日發表《國家統一綱領》。惟往後,臺灣政府鑑於兩岸政治制度及兩地人民生活水準皆存在極大差異、觀點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尊重,遂對中國的統一不再一廂情願。李登輝先生也同時進一步推行蔣經國晚年所制定的臺灣本土化政策,並且開始強調臺灣的主體性。
陳水扁總統時代
2000年,獨派的民主進步黨總統候選人陳水扁先生當選第二任民選總統,上台後一段時期內提出了緩和兩岸關係的看法。与此相对立的是2002年8月,陳水扁先生在對日本世界臺灣人大會發表演說時,提出「臺灣應該走自己的路」,「臺灣、中國,一邊一國,要分清楚」,並承諾將推動公投,由人民自主決定臺灣命運。
政黨
- 臺灣政黨方面的立場則包括泛藍政黨及泛綠政黨兩派。兩派主張的共同點是台灣不應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統治,相異之點則在對於「中國」及台灣未來的走向之上。
- 泛藍政黨
- 泛藍政黨主要包括了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和新黨。他們都反對台灣獨立,願意在臺灣人民的認可下,接受“一中原則”,惟堅持一個「中國」指稱的是「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不過由於擔心在選舉中失利,擁有較多本土派人士的國民黨,相較於新黨,在論述中逐漸減少對於中國政權法統的宣示,甚至偶爾出現近似泛綠政黨的統獨主張。至於親民黨則採取較新黨模糊的偏統論述,在2004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時泛藍副總統候選人-親民黨黨主席宋楚瑜提出一中屋頂的構想,这个构想類似於政治學上的邦聯制。
- 泛綠政黨
- 臺灣的泛綠則主要包括民主進步黨、臺灣團結聯盟。他們主張舊金山和約方具有法律效力,他們並相信,臺灣擁有明確規範的領地、固定的人口、享有主權的政府、和與他國產生關係的能力,完全符合國際法中,主權國家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理應尊重現狀和臺灣人民的決定,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臺灣的主權國家,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沒有管轄權。民主進步黨更於1999年提出「臺灣前途決議文」,並依此作為民主進步黨於解決兩岸問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然反對者則表示,只有二十几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並沒有達到主權國的要求;支持者进一步聲稱,這個狀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打壓造成的,是否為主權國家的衡量標準不應以他國承認程度為指標,惟該項目在國際法中一直是爭議項目,因此這方面的討論始終沒有確實的結論。同時,海外的臺灣人士中有組成世界臺灣人大會者,認為有需要「去中國化」(主要是針對過時的憲法以及不適於台灣的部份),將過去容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混淆不清的地方修正,使人民了解臺灣與中國是有所區別的。前總統李登輝在任期裏多次宣稱將實現中國統一[來源請求],但自1999年提出「特殊兩國論」,他開始在多個場合裡宣称,臺灣自1949年以後就不再是中國的一部分,若是中國欲以武力遂行「統一」,可說是侵犯了臺灣的人民意志。
| 中華民國/台灣 |
本條目所屬系列: |
|
|
台灣民眾
- 有臺灣人認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臺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有台灣人認為臺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其中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政府、有人認為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國名;然而,經歷了五十多年的安定生活,讓大部分臺灣人都同意,维持现状是比較好的作法。不過隨著「臺灣主體意識」的逐漸宣揚與啟發,越來越多的臺灣人開始注意到前途自決的權利與風險。另外,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力威脅和外交封鎖,臺灣人也普遍呈現出反感的態度。反對中國大陸動武是臺灣民衆不分黨派的共識,而北京方面也承諾,台灣只要不走向獨立,大陸也不會動武。值得注意的是,大陸將台灣無限期不回歸大陸當作台灣事實上(de facto)獨立的一種情況;此項敘述因為沒有定義期限,形成中國大陸可以隨時對台灣事實獨立與否,提出單方面心證——因為依管轄權及實際政府運作而言,1949年以來,台灣都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中華民國名義事實存在著。
- 目前無法完全準確地評估臺灣到底有多少人支持統一或獨立,某種程度也與「維持現狀」的選項設計有關。雖然之前的選舉中各政黨的得票數略可作為參考,但在傳媒發達、言論多元的情況下,各政黨得票數並不可直接作為民眾支持統獨的依據。總之,臺灣的民主發展使臺灣問題變得更為複雜,不再是國共內戰時期的蔣介石與毛澤東之間的協議,也不僅是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兩黨之間的戰爭,而是中國大陸人民與臺灣人民之間的政治文化經濟融合、彼此接受的問題。此外,關於臺灣人民對統獨立場的統計資料,一般而言,广义维持现状仍是台湾人民近几年的基本且稳定的民意趋向(不過「維持現狀」一詞,在台灣、中國大陸及世界各國的解讀都各有不同,參見「維持現狀」)。
- 根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在2007年8月的调查数据[5]:
- 尽快独立:10.3%;
- 暂维现状以后走向独立:16.5%;
- 永远维持现状:17.9%;
- 暂维现状以后看情形再决定独立或统一:34.9%;
- 暂维现状以后走向统一:12.2%;
- 尽快统一:2.2%;
- 其它/无意见/不知道/拒答:6.0%。
- 值得注意的是,歷年來台灣人的國家認同已經逐漸轉變為台灣人為主:即當問到你是台灣人、中國人,還是兩者都是時,越來越多的台灣民眾選擇台灣人,而非其他兩者。一般認為,在台灣,立場偏藍或偏綠的媒體在進行民調時,會有所謂的「機構效應」(house effect),然而即便是傳統上被認為是親藍的《聯合報》,在其2006年11月的民調中仍顯示,已有高達百分之六十二的台灣民眾自認為台灣人,而非中國人。[6]
- 台灣促進和平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簡錫堦批評,台灣的統獨議題一直都被泛藍與泛綠聯合壟斷發言權,獨派要「民主獨立」,統派要「和平統一」;但是獨派沒有說明獨立可能帶來的戰爭疑慮,統派也無法在兩岸民主進程中作出解釋,泛藍與泛綠就陷在虛無的統獨意識形態中;因此,該會提出「和平獨立」與「民主統一」的兩岸和平主張,盼台灣走出泛藍與泛綠的「統獨二分法」思維。中央研究院助理研究員徐斯儉也表示,和平與民主的價值遠高於統獨;統一與獨立,若沒有民主與和平,則都是不可欲的;但是「現在台灣政治已被藍綠的邏輯主宰,看不到其他的價值;統獨爭論讓我們無暇思考其他問題,成了麻痺思想的政治毒藥。」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范雲則希望台灣民眾能開始思考兩岸關係議題,找出公民在兩岸政策的主導權,才不會讓台灣的兩岸政策繼續跟著政治人物走。[6]
中國大陸方面
中共方面
1928年至1943年《開羅宣言》之前,中國共產黨把台灣人視為如少數民族,比方說在解決國籍問題上,把在福建省的台灣人視同為在東北的朝鮮人,因此,在此期間的歷史文件資料,中國共產黨從未視台灣人如同胞或炎黃子孫,而是把台灣人視為像朝鮮人一樣的不同國籍的勢力,聯合起來對抗日本帝國主義。1936年6月16日,毛澤東在接受埃德加·斯諾訪問時,表達關於中國共產黨若打敗日本後收復領土的立場。在這訪問中,毛強調東北是要收復回中國的,但同時明白指出支持朝鮮及福爾摩沙(台灣)的獨立,內蒙古則成立自治區。[7]
然而在1943年蔣介石完成《開羅宣言》後,中國共產黨關於台灣的地位立場有了變化,特別在中國國民黨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與中國共產黨的戰爭失敗退守台灣後,台灣從原來的其他民族,變成國共內戰的延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國以後
1949年至1970年代末
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過四部憲法,1978年以前的兩部憲法,完全没有提及到台灣主權。1978年的憲法序言中,首次提及「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1982年的憲法才修改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8]
在毛泽东的为唯一中共领导人时期,两岸基本维持国共两党对峙。毛泽东曾经的观点是“宜将胜勇追穷寇”,希望武力“解放”台湾。一种观点认为,由于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军武力封锁台湾海峡,致使毛的计划搁浅。1956年,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以“第三次国共合作”来“和平解放台湾”,1961年提出“一国两制”的雏形。他和其他领导人的理论在1963年被周恩来概括为“一纲四目”。但对于蔣中正、國民黨政权的舆论攻击从未停止,也有金门炮战等台海危机的发生。毛泽东的时代是两岸关系的僵持时期。
但毛泽东晚年认识到武力并不是解决台湾问题的最好方式,并愿意尝试一些灵活的手段。197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國进行建交谈判的时候,毛泽东对尼克森和季辛吉说过,在台湾问题解决方面,我们愿意等100年。
1980年代至1999年代
大陆改革开放以后,大陆对台湾的政策也大幅度地放开。政府开始寻求积极有效的方式来和对岸商谈,并且决心以和平方式统一。最显著的标志是邓小平提出“一国两制”构想。两岸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后回暖,一度实现了“九二共识”、“汪辜会谈”等突破性进展。但在李登辉执政后至今,又处于执政当局双方中断对话的状态。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问题的立场是: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大陆方面认为,台湾的主权已经于1945年归还给中华民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在1949年取代中华民国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992年,在新加坡所举行的汪辜会谈上,海峡两岸曾经达成“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原则立场(“即九二共识”)。
大陆方面多次表示,“一个中国”是两岸协商的前提,在该前提下,“什么都可以谈”,台湾问题可以通过香港和澳门模式,即邓小平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的模式来解决。但为阻止“台独”,或者台湾发生内乱、外国入侵,或者台湾方面无限期拖延谈判时间,大陆方面坚持绝不排除使用武力解决的可能性。
2000年之后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台湾问题的立场得到确认。而胡锦涛在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大会上说国民党担负着“抗日战争中正面战场”的作战任务,对国民党做了正面评价。中国国民党(特别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近代史上的特殊贡献,也是历史教科书上充分肯定的。而且中国共产党历来把“广大台湾人民”和“少部分台独分子”做严格的区分。
2005年4月26日,中國國民黨主席连战率團訪問中國大陸。中共控制的中国大陆媒体将中国国民党称为台湾政党。中国国民党回自己的国家,大陆媒体用“访问”一词。中国共产党推行三通,欢迎台湾商人回“祖国大陆”做生意,但是目前为止,中共不允许台湾政党回“祖国大陆”去发展党员,即使中国国民党也不例外。
中國大陸民眾
大陸民眾中堅持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的觀點而且無法接受臺灣獨立主張的其中又可分为:
- 接受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的民众。
- 接受台湾是不带政治含义的这样一个中国的领土的一部分的民众。(由于在多数大陆民众的眼里,中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所以此主张基本与第一条相似。)
在言论相对自由的网络论坛上,多数大陆民众强烈反对“台独”,其中多数希望中国能够和平统一,也有少不分民众认为应该以武力解决问题。而且对于一些国家支持“台独”的做法,也给予了严厉的抨击。
中國共产党的主流思想是主张争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同时不承诺放弃武力,以防臺灣獨立。甚至,有少部分較激進人士认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當且只能使用武力來解決臺灣問題,其中,又分为“先发制人”和“后发制人”两派,但他们并不是主流,而且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相违背。
有些大陆民众对台湾問題相当敏感。例如鼓吹“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否认“九二共识”、去中国化、修改历史教科书、试图废除现有《宪法》推出新宪、试图变更国歌国旗国号、试图废除国统会和国统纲领等等。
海外华人华侨
- 分布于世界各国的华人华侨对兩岸主要有二種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