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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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通常簡稱精省、凍省、臺灣省虛級化,是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民國86年(西元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於民國87年(西元1998年)將臺灣省政府裁撤、移除自治法人地位,並簡併改組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的政策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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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起因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此後事實上從來未對中國大陸地區實行統治權,僅統治台灣省全部與福建省的極小部分(金門縣、連江縣)。由於台灣省面積高達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的98%以上,因此於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行政區的過度重疊而通過了將省虛級化(精省)的方案[1],將省政府改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移除省政府原有的地方自治功能[2],並在1999年通過《地方制度法》以加強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當時政府宣稱這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
[编辑] 結果
1998年12月21日,才剛在1994年民選出來的台灣省長宋楚瑜任滿後,不再設置民選的省長職位,恢復上級政府派任省主席作為省政府最高長官,由總統任命。宋楚瑜成為台灣省唯一的民選省長。
台灣省政府在1998年12月21日起被撤銷《省縣自治法》所賦予的政治權利後,變成諮詢機關(有「政府」之名,而無政府之實),組織被大量精簡,功能也大幅萎縮。台灣省議會也改為「台灣省諮議會」,沒有實行地方自治或是監督施政的權力。
另一方面,省立組織從1999年開始改制為國立,例如省立高級中學改制國立高級中學、省立醫院改制為衛生署立醫院等。而三商銀、臺灣電視公司等省屬事業機構,其股權也由台灣省政府移轉至中央政府各相關部門。
不過在精省後,行政院又陸續成立了中部辦公室、南部辦公室等機關,就編列而言幾乎接收所有原台灣省政府的編制,除了少掉省長一職外,實際上並沒有明顯的精簡人事。
[编辑] 精省後的台灣省政府編制
[编辑] 省政府
- 首長: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
- 省府委員:共九人(含正、副主席)
- 行政組室:資料室、秘書室、法規會、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 業務組室:民政組、文教組、經建組、財務組、社會及衛生組、公共事務管理組
- 特殊單位:十二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编辑] 省諮議會
- 諮議長:一人
- 諮議會議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含諮議長)
- 業務編組:議事組、研究組
- 行政編組:行政組、人事室、會計室
- 特殊單位:國立台灣議政博物館籌備處
[编辑] 福建省虛級化
在1997年修改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中,省的功能已被大幅刪減,故受影響的省份還有中華民國政府實際統治的另一個省份──福建省。但實際上,福建省在國共內戰爆發後即遭虛級化,福建省政府的組織編制既不如台灣省政府完整,也沒有附屬機關的設置(例如福建省無省立學校、省立醫院等),且福建省並未進行過省主席(省長)的民選,故較不受影響。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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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 省政府仍具有公法人身分,但失去地方政府所具有的的「自治法人」地位,無法自行行使政治權力,並由中央掌握人事任命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