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車輛號牌
中華民國車輛號牌,簡稱車牌,其發放依據法源為《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交通法規。[1]在台灣,汽車號牌的發放單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該局同時亦為主管台灣公路監理業務的行政機關。而至2005年,台灣境內定義為「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共有1900餘萬輛。其中,登記有案且發放汽、機車號牌者:機車車牌為1320萬輛、汽車車牌則有642萬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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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種類
台灣目前懸掛於機動車輛後方(或前方)的號牌內容為拉丁字母及阿拉伯數字混用。可分為大型汽車號牌、小型汽車號牌、重型機車號牌、輕型機車號牌、拖車號牌、汽車臨時號牌、機車臨時號牌、拖車臨時號牌、汽車試車號牌、機車試車號牌、使字汽車號牌、領字汽車號牌(未使用)、外字汽車號牌及動力機械號牌等。此外,另有將輪椅圖案放置於車牌上方的身心障礙人士車牌。
[编辑] 車牌型式
為了區分,目前台灣號牌依車輛使用性質製作不同樣式的車牌。
常見的號牌樣式為:
[编辑] 2+3碼
| 車牌範例 | 分類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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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01 AA-001 AA-001 001-AA |
營業大客車 | 即座位在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主)客車。
紅底白字的號牌樣式為遊覽車。 黃底黑字為限定地區營運(以發照監理單位所轄縣市為主)之遊覽車。 而綠底白字為其他營業大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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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001 |
自用大客車 | 即座位在10座以上或總重量逾3500公斤之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客車。
其號牌樣式為白底綠字,俗稱大型娃娃車之「幼童專用車」號牌亦按照此發放標準制發。 |
| AA-001
001-AA |
營業小客車 | 座位在9座以下或總重3500公斤以下營業用客車(其座位之計算包括駕駛人及幼童管理人)。 |
| AA-001 | 營業用貨車 | 營業用貨車。 |
| AA-001 | 特種車 | 即設有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 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
[编辑] 2+4碼
| 車牌範例 | 分類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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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0001 0001-AB 6666-66 |
自用小客車 | 座位在9座以下或總重3500公斤以下自用客車。 |
| 自用小貨車 | 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之貨車。 | |
| 租賃車輛 | 供人租用之車輛,號牌的英文或數字為兩字母相同,如AA、BB、CC、66、88等。 |
[编辑] 3+3碼
| 車牌範例 | 分類 | 說明 |
|---|---|---|
| AAA-001
001-AAA |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50立方公分-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 001-AAA |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5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 AAA-001 | 電動機器腳踏車 | 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 AAA-001
001-AAA |
輕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及其他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 AAA-001
001-AAA |
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在50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及其他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0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编辑] 2+2碼
| 車牌範例 | 分類 | 說明 |
|---|---|---|
| AA-01 |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 汽缸總排氣量逾550立方公分。 |
| AA-01 | 拖車 | 連結車之拖車使用。 |
[编辑] 特殊使用種類
| 車牌範例 | 分類 | 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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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001 外-001 |
外交機構 | 根據《駐台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車輛處理要點》之規定,供目前駐台外交機構大使館和代表處使用,由於台灣目前沒有領事館,因此「領」字車牌實際上並未使用。 |
| 軍A-00001 | 軍用車輛 | 供軍方車輛使用,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所監理。 |
| 臨-00001 | 臨時號牌 | 為紙製蓋有大印的號牌,供新車領正式號牌前暫時使用以及非中華民國車輛過境中華民國時使用。 |
| 試-0001 | 試車牌 | 供汽車製造廠商、進口商等製造或進口的車輛在測試時使用。 |
| AAAA-01 | 2010年臺北國際花卉博覽會 | 園內電動車車牌,車牌正上方還有電動車3個中文字 |
| 機械AA-01 | 動力機械號牌 | 根據民國100年(2011年)修正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條規定,非屬汽車範圍之動力機械需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第八十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於民國105年(2016年)起進口的動力機械其方向盤僅能在左側。 |
[编辑] 歷史
[编辑] 忌諱
因為台灣一般人忌諱與中文「死」唸音相近的「4」(台灣福佬話「四」音更近於「死」),因此當汽機車車牌換發時若碰至阿拉伯數字「4」時,台灣民眾常因而取消領牌手續並自費重新選號。因此自1980年代左右,台灣政府即已經停止製作最右邊為4字碼的汽車號牌,如1004;1996年,則又取消車牌號碼右邊第二碼的4(例:1046)。而預計2008年之後,除了刻意自費選號外,新換發的台灣汽車號牌將沒有4這號碼[3]。
同樣的狀況也出現在公車車牌,數字均不會以4結尾。
[编辑] 全面換發
在台灣俗稱車牌的車輛號牌經過多次更動改制。2007年起,中華民國政府因應精省等政策,將汽車號牌內容取消上方「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金門縣」、「連江縣」等地域識別,原先預計自2008年起,原本放置該識別的地方將以英文字母取代。除了車牌上方英文字母外,全面換發的新台灣汽車牌照內容,則為前兩碼英文字母(西德字體)、連接號、後四碼阿拉伯數字為組合。例如:AB-6666,惟因經費等因素,直至2011年為止仍未實際實施。[4]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新車牌的設計將考量可行性、編碼方式、使用年限規範標準、換發時程和預算、身心障礙號牌數量、外交使節號牌是否要配合換發來作全面換發。[5]經過評估後,該台灣新車牌號碼設計,其容量可有1億3千3百萬,比現行規範的號碼容量多出25倍。
2012年,台灣監理所宣佈為節省資源,除新領牌車輛採用新制車牌外,現行車輛車牌將不予換發,繼續沿用。
[编辑] 懸掛位置
台灣車輛號牌懸掛位置,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詳細規範。其中,除了原出廠車之固定位置外,也正面表列相關掛放位置:
- 每一輛車輛號牌將有相同樣式之號牌兩面,位置則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前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 機器腳踏車及拖車號牌則為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排氣量超過550cc以上的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尚需在車前方貼上貼紙號牌或懸掛鋁製號牌。
- 若為臨時號牌(紙張),亦應黏貼於車輛前後端之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