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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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改革,指在台灣的金融改革

目录

[编辑] 目標

  1. 維持金融穩定
  2. 持續金融改革
  3. 協助產業發展
  4. 保護投資人與消費者

[编辑] 一次金改之前

[编辑] 具體措施

  • 1978年7月,匯率制度由固定匯率改為機動匯率
  • 1985年,十信事件,財政部指示合作金庫暫為接管
  • 1985年,依銀行法46條,制定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存款保險
  • 1989年7月,修訂「銀行法」,銀行利率自由化
  • 1991至1992年間,16家新銀行設立
  • 1995年2月,取消外資投資總額限制
  • 1999年1月,為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编辑] 相關弊案

[编辑] 相關事件

[编辑] 一次金改

2001年至2003年,第一次金融改革方案,又稱「二五八金融改革方案」。在二年內將金融機構壞帳比率降到5%以下,銀行資本充足率提高到8%以上。一次金改約花費近新台幣1.4兆元。

[编辑] 起因

各金融業的逾放比過高,俗稱「呆帳」。

[编辑] 具體措施

  • 2001年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 調降銀行營業稅,作為各銀行打消呆帳的資金來源。
  • 2002年2月4日,成立「交銀金融控股公司」,2003年更名為兆豐金融控股公司

[编辑] 相關弊案

[编辑] 相關事件

[编辑] 二次金改

2004年至2008年

[编辑] 起因

2004年10月20日,陳水扁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會後,宣布第二次金改四大目標:

  1. 明年底前至少3家金控市佔率超過10%
  2. 公股金融機構的家數今年底以前由12家減6家
  3. 金控家數明年底前減半成為7家
  4. 至少一家金控到海外掛牌或引進外資

[编辑] 具體措施

[编辑] 相關弊案

  • 紅火案,中信金控利用虛設在英屬維京群島之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紅火公司),欲插旗兆豐金控[1],衍生出瀆職、湮滅證據、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多項刑事案件。
  • 98年度矚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2]國泰金控併世華銀行案、元大證券併復華金控案,外界視為弊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周佔春指出官員依照其專業等原則處理,被告吳淑珍甚至以總統夫人身份要求商人遵守官員處理,沒有圖利商人證據,因此宣判無罪。
  • 富邦銀行併台北銀行案,涉嫌圖利富邦,讓富邦銀行以小併大,且多名相關官員們竟於一日內快速簽核,也有違公文旅行的常理。且主導者馬英九於合併案成案後,接受富邦招待魚翅宴,以及以國民黨的名義收取過富邦的政治獻金。但雙方都堅稱皆無不法。本案目前已簽結兩次。
  • 偵辦案件的特偵組也有嚴重違法:他們在辦案時威脅商人做出對前總統陳水扁不利的偽證;其中一名被控行賄陳水扁的商人公開表示「我給國民黨的錢更多」,2011年辜仲諒也表示因為特偵組以羈押脅迫、因此做出污衊陳水扁的偽證。

[编辑] 相關事件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编辑] 三次金改

據信由2008年政黨輪替後至今,但政府曾多次否認啟動三次金改。

[编辑] 起因

[编辑] 具體措施

[编辑] 隱憂

最大的隱憂都是因為對中國開放造成

  • 擴大中國投資金融業會讓中國能掌控臺灣的個人資料,並且可以藉由授信貸款等手段來控制臺灣經濟、臺灣企業及臺灣政治。
  • 增加臺灣金融業對中國的投資,會讓臺灣金融業風險更大,因為中國相關環境並不透明。
  • 並沒有足夠的手段來阻止房地產炒作、高房價會讓多數國民陷入實質收入大幅負成長的困境、兩岸關係良好又會助長臺灣房價;香港的超高房價問題是前車之鑑。

[编辑] 相關事件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编辑] 參考文獻

  1.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84號-湮滅證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
  2. ^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理由摘要-98矚金重訴1號判決節本.pdf - 司法院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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