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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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亦指高等法院任何副司法常務官。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為經歷司,其支援部門為最高法院經歷司辦事處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37條,高等法院須獲派駐一名司法常務官及委出的副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

區域法院亦有委派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終審法院則因案件數目不多,只委派了鄺卓宏聆案官為署理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编辑] 權責

司法常務官具有、行使及履行:

  • 根據法院規則或任何其他法律賦予或施加於他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及權責。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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