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常務官指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亦指高等法院任何副司法常務官。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為經歷司,其支援部門為最高法院經歷司辦事處。
根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37條,高等法院須獲派駐一名司法常務官及委出的副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
而區域法院亦有委派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及聆案官,終審法院則因案件數目不多,只委派了鄺卓宏聆案官為署理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司法常務官具有、行使及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