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中華民國台灣

本條目所屬系列:
中華民國政治及政府


Portal:政治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通常係指該機關的成員。

目录

[编辑] 任命與任期

[编辑] 任命資格

  1.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2.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3.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4.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5.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编辑] 任命程序

依憲法第78、7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编辑]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 其一、解釋憲法
  •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大法官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编辑] 現任大法官(第七、八屆)

第七屆-賴英照(兼司法院院長)、謝在全(兼司法院副院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

第八屆-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


[编辑] 歷任大法官


[编辑] 外部連結

个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