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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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語的用法中,通常係指該機關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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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任命與任期
[编辑] 任命資格
-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大法官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 曾任立法委員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貢獻者。
- 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者。
- 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 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编辑] 任命程序
依憲法第78、7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規定而產生。 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然而,為因應大法官任期交錯制度之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
[编辑] 職權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 其一、解釋憲法。
-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其三、政黨違憲解散案。
- 其四、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大法官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政黨違憲解散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编辑] 現任大法官(第七、八屆)
第七屆-賴英照(兼司法院院長)、謝在全(兼司法院副院長)、徐璧湖、彭鳳至、林子儀、許宗力、許玉秀
[编辑] 歷任大法官
| 屆次 | 成員 |
|---|---|
| 第一屆 1948-1958 |
燕樹棠 | 黃又昌 | 張式彝 | 李伯申 | 胡伯岳 | 洪文瀾 | 張于潯 | 林彬 | 劉克雋 | 沈家彝 | 翁敬棠 | 葉在均 | 向哲濬 | 魏大同 | 蘇希洵 | 夏勤 | 黃正銘 | 徐步垣 | 王風雄 | 曾劭勳 | 蔡章麟 | 韓俊傑 | 何蔚 |
| 第二屆 1958-1967 |
林紀東 | 徐步垣 | 胡伯岳 | 黃正銘 | 曾劭勳 | 王之倧 | 洪應灶 | 金世鼎 | 景佐綱 | 曾繁康 | 黃演渥 | 史尚寬 | 胡翰 | 史延程 | 諸葛魯 | 黃亮 | 王昌華 |
| 第三屆 1967-1976 |
林紀東 | 金世鼎 | 黃亮 | 王之倧 | 李學燈 | 黃正銘 | 管歐 | 張金蘭 | 洪應灶 | 程德光 | 曾繁康 | 黃演渥 | 胡伯岳 | 景佐綱 | 歐陽經宇 | 田炯錦 | 戴炎輝 | 陳樸生 | 范馨香 | 陳世榮 | 翁岳生 |
| 第四屆 1976-1985 |
陳樸生 | 翁岳生 | 林紀東 | 翟紹先 | 梁恆昌 | 范馨香 | 陳世榮 | 鄭玉波 | 姚瑞光 | 涂懷瑩 | 李潤沂 | 蔣昌煒 | 洪遜欣 | 楊與齡 | 楊日然 | 楊建華 | 李鐘聲 | 馬漢寶 |
| 第五屆 1985-1994 |
劉鐵錚 | 范馨香 | 馬漢寶 | 楊建華 | 翁岳生 | 李鐘聲 | 吳庚 | 鄭健才 | 瞿紹先 | 楊與齡 | 楊日然 | 史錫恩 | 陳瑞堂 | 李志鵬 | 張承韜 | 張特生 |
| 第六屆 1994-2003 |
翁岳生 | 劉鐵錚 | 吳庚 | 王和雄 | 王澤鑑 | 林永謀 | 林國賢 | 施文森 | 城仲模 | 孫森焱 | 陳計男 | 曾華松 | 董翔飛 | 楊慧英 | 戴東雄 | 蘇俊雄 | 黃越欽 | 賴英照 | 謝在全 |
| 第七屆 2003-2011 |
翁岳生 | 城仲模 | 林永謀 | 王和雄 | 余雪明 | 曾有田 | 廖義男 | 楊仁壽 | 謝在全 | 賴英照 | 徐璧湖 | 彭鳳至 | 林子儀 | 許宗力 | 許玉秀 |
| 第八屆 2007-2015 |
林錫堯 | 蔡清遊 | 池啟明 | 李震山 |
| 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做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2.第七屆部分大法官任期4年,自本屆後大法官不得連任; 3.自第八屆後,大法官任期交錯,每屆遞換半數大法官;4.粗體字為現在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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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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