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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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1]。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目录

[编辑] 契約的分類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2]

分類方式 類型舉例[註 1]
1.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 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契約
2.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 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3]等。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 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3.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 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4]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 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4.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 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 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5.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 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台灣法律中如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420條)。
非要式契約又稱不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 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5]
6.[註 2][6]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7])的契約。 民法上的典型契約。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7] 物權契約、票據行爲[註 3]、債務拘束、債務承認[7]等。
7.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 一般契約均屬之。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 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8.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 婚約。
9.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 買賣、贈與。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 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10.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8]
11.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9] 一般定型化契約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9]


[编辑] 限制性契約

限制性契約(restrictive covenants)通常是指與土地管理相關的協議,用以限制自由利用土地來達到某些特定目的,或是約束某特定團體的成員佔用土地[10]

[编辑]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编辑] 成立合約的因素

合約的成立必須共同擁有以下因素,缺一不可:

  • 出價/提出
  • 認同
  • 代價
  • 訂約人的訂約能力
  • 訂約人的意圖

[编辑] 出價/提出

[编辑] 認同

[编辑] 代價

[编辑] 訂約人的訂約能力

[编辑] 訂約人的意圖

[编辑] 成文法法例

[编辑] 英國

  • 貨品消售法律 (Sale of Goods Act) [1]

[编辑] 香港

[编辑] 台灣

  • 民法(物權篇、債權篇、繼承篇)
  • 消費者保護法
  • 勞動契約法

[编辑] 例子

[编辑] 參見

[编辑] 注释

  1. ^ 各種分類方式下的契約,於各國可能會有些許差異,以下所列之舉例以台灣現行法規及法院判決為準
  2. ^ 非財產行為無有因、無因問題
  3. ^ 票據行為在台灣通說認為其為單獨行為,並非契約

[编辑] 參考資料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契約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2. ^ 頁215~216,《法律百科全書IV 民法》-契約之分類,三民書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
  3. ^ 林誠二(2003年),第23頁
  4. ^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頁43,2011年7月
  5. ^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頁39,ISBN 978-957-41-8156-8
  6. ^ 林誠二(2003年),第36頁
  7. ^ 7.0 7.1 7.2 王澤鑑,《債法原理-基本理論 債之發生》,頁140~141
  8. ^ 8.0 8.1 8.2 林誠二(2003年),第3頁
  9. ^ 9.0 9.1 林誠二(2003年),第47~48頁
  10.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限制性契約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 (正体中文)林誠二, 民法債編各論(上), 瑞興圖書. 2003, ISBN 957-88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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