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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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业 (Partnership),意指兩人或多人所組成的結盟關係,以共同經營某一公司。此一公司不具法人格,因此,合夥人必須同意獲利與損失的分攤方式,同時必須共同負起承擔公司債務之義務。[1]中國大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香港香港法例第38章《合夥條例》定義及規管之。

「合夥」是指一種為求營利而共同經營某些業務的合夥人關係。 他們會為此訂有合夥協議書,同意各合夥人付出資本勞務貢獻、收取薪酬額、借資利率利潤虧損的分配比率等條款。

在一些地區,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不容許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所以都是以合夥的方式執業的。 他們合夥人之間有 (Joint and several) 共同承擔負債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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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參考資料

  1.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合夥(法律概念)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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