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重定向自合夥經營)
| 公司法 |
| 公司 · 商業 獨資商號 合夥 (普通 · 有限 · 有限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社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有公司型態 |
| 個體工業戶 · 個人獨資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
| 香港和英聯邦特有公司型態 |
| 有限公司(私人 · 公眾) 擔保有限公司 社會公益公司 |
| 中華民國特有公司型態 |
| 無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兩合公司 |
| 公司法學說 |
| 公司治理 有限責任 · 超越權限 經營判斷法則 揭開公司面紗 |
| 相關領域 |
| 契約 · 民事訴訟 |
合夥企业 (Partnership),意指兩人或多人所組成的結盟關係,以共同經營某一公司。此一公司不具法人格,因此,合夥人必須同意獲利與損失的分攤方式,同時必須共同負起承擔公司債務之義務。[1]在中國大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香港有香港法例第38章《合夥條例》定義及規管之。
「合夥」是指一種為求營利而共同經營某些業務的合夥人關係。 他們會為此訂有合夥協議書,同意各合夥人付出資本、勞務貢獻、收取薪酬額、借資利率、利潤及虧損的分配比率等條款。
在一些地區,醫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專業人士,不容許以有限公司的方式經營,所以都是以合夥的方式執業的。 他們合夥人之間有 (Joint and several) 共同承擔負債的風險。
[编辑] 外部連線
[编辑] 參考資料
-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合夥(法律概念)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