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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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同意年龄在法律条文中并不经常出现,但是在刑法中描述性行为的同时引用时,其含义为法律上认定一个人具有自由表达意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力的最低年龄。其他行为的最低年龄另有单独名称,例如法定婚龄刑事责任年龄

进行合法性行为的最低年龄大多在14至16岁之间,如果与低于此年龄的人进行性行为,不论此人同意与否,都需要负刑事责任,但是也有国家和地区完全禁止婚姻外的性行为。在中国大陆,此年龄为14岁[1]。在性行为双方都低于或者接近此年龄时,一些地区并不对性行为加以惩罚[2]

大部分國家和地區都有法例規管最低合法性交年齡,但各地相關法例的實際內容會有所出入。

目录

[编辑] 香港

在香港,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刑事罪行。很多人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為"衰十一",是因為誤解罪名為「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而這個被誤解的罪行的名稱長達11個字。 事實上,香港女性成年之年齡和男性一樣,都是18歲。

根據香港法律——1978年修訂的《刑事罪行條例》:任何年齡的男性——即使問準當事者或其父母——都不可以和未滿16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某些情況下,若當事女性父母的反对,而把18歲以下少女帶出及與其發生性行為,可處監禁7年。

  •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除非該名男子未滿13歲,因為普通法假定13歲以下沒有性能力。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條,任何人將一名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在違反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意願的情況下,從其父母或監護人的管有下帶走,意圖使她與多名或某一名男子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
  • 根據1991年增補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男童或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有案例[3]的被告誤以為13歲的受害者已年滿16歲。被告辯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一罪要求被告實際知道對方為16歲才能定罪,因此自己不可因「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被定罪,但並不成功。終審法庭指「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屬無過失責任的罪行。

[编辑] 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性交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自愿),均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以前称为“奸淫幼女罪”,2002年起根据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规定[4],罪名并入强奸罪。

[编辑] 台灣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对于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意願者,更依第222條第2款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或根據第229-1條,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另外,台灣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明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编辑] 韓國

类似法例规定的年齡限制則提高至18歲。著名導演李暻榮曾因為在試鏡時與一位不足18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而被判有罪。[來源請求]

[编辑] 日本

日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強姦罪規定,以暴力來脅迫進行性行為者犯强姦罪,未滿13歲者不論有無暴力脅迫皆算。

但日本刑法強姦罪沒規定以金錢、條件脅迫的條件者違法。

因此《兒童福祉法》第34條規定,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讓未成年人讓其性交者有罪。但實際判決解釋是以權力強制、條件脅迫者讓未成年者與第三者進行性交才成立。

[编辑] 美國

各州分分設有不同最低合法性交年齡,通常由16歲至18歲。[來源請求]

[编辑] 歐洲各國

[编辑] 參見

[编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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