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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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制亦稱為委員制、合議制,是共和制的一种。在委員會制的運作下,行政組織的決策權及管理權,並不是由單一的領袖所擁有,而是平均由一定數目委員所組成的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務與政治權力。委員會的決策,通常會按協商達致一致的原則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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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歷史
近代最著名的委員會制國家,是法國督政府時期(1795年-1799年)。法国大革命战争期間,被法國征服的歐洲國家,如西班牙,在推翻王室後,也各自組成地區委員會來進行統治。
俄國十月革命後,由俄國共產黨建立蘇維埃政權,也是一種委員會形式。受到蘇聯影響,中國在1928年建立國民政府,也是採取委員會制運作,一直到1946年改為總統制。過去許多共黨國家受到蘇聯的影響,許多都採用類似蘇維埃的委員會制。如中國國家主席,根據立法精神,他其實是由人大常委會所推派出來,執行人大常委會的共同決議,在形式上,也接近於委員會制。其他在歷史上的例子,還有烏拉圭、南斯拉夫(在狄托死後)、烏克蘭等。
現代世界各國中,瑞士是委員會制的典型代表。
[编辑] 特徵
- 實行委員會制的國家,全國最高的行政權力是由一個委員會來履行。
- 委員會由一定數目的委員組成,委員會主席由委員選出,僅為名義上的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長官,並無特殊的權限。
- 委員會是以集體領導的形式來行使其最高行政權。
[编辑] 優點及缺點
委員會制的優點是能集思廣益,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同時,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在委員會內反映出來。更加重要的是,權力在委員會內受到制約而至平衡,能夠防止個人專政等現象出現。
另一方面,委員會制缺乏一位號召的領袖,因此容易引致行政領導的權責不清晰,甚至可能會出現委員之間互相推卸責任,使得委員會在決策上及行動上變得緩慢,導致行政效率失當。故此一般只适用于瑞士这一类国家规模较小、政务相对简单的国家。但也有例外,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採委員會制,而共產國家中的民主集中制被視為委員會制的變形。
[编辑] 瑞士委員會制度
- 瑞士的委員會制本質上是代議制民主政體,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聽命於议会,各委員不能兼任議員,並採合議多數決。委員會作為最高行政權力機關,各委員權力均等,除非委員自己辭職,否則任何機關均無權對其罷免或將其免職。议会不能对委员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
- 瑞士的委員會主席由委員輪流擔任,任期一年,不能连任。各委員均具有相同的權限。同时各委员担任政府各部门的首长,主管所属部门的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