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是同姓的男女不得互相通婚的婚姻制度。
中国从西周时代起,就确立了这一婚姻制度,出於伦理和生理两方面的考慮。如“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国语·晋语四》);「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认为同姓通婚将影响种族的繁衍和后代的素质。
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姦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在朝鲜王朝同姓可婚但同本貫絕对不可,否则视为不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