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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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權利運動,或同志運動,是指一批鬆散結合的公民權利團體、人權團體、支持團體與政治行動者,追求來自社會對於非異性戀(同性戀與雙性戀)與跨性別的接受、包容與平等。儘管這個運動通常被稱為同性戀權利運動,但運動成員也會爭取其他不一定會被定義為「同性戀」的人的權利。(請參看同性戀與跨性別條目。)他們的觀點對某些人來說具有爭議性,而同性戀權利運動受到的反對有來自於包括個人以及宗教與政治團體(傳統上—但並非全然—是右派人士)。
在台灣通常會使用同志運動這個名詞來代表同性戀權利運動。它的好處是在於「同志」不一定指稱同性戀,它也可以指稱雙性戀、跨性別,甚至其他如BDSM社群這類的性異議者(請比較酷兒條目)。於是同志運動就變得能夠讓所有性弱勢者參與其中,並且結合各個弱勢族群的資源而更為壯大。另外一個使用同志運動的主要原因則是因為同性戀這個名詞在某些社會中長期遭到污名化,因此早期的社會運動成員通常會避免這個名詞的使用。
雖然同性戀權利運動內部有差異範圍廣大的想法與信念,難以概括歸納,不過通常大部分的成員相信:
-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該予以包容。
- 無論一個人的性傾向為何,都應當在法律中享有平等的權利與價值。
-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一種對同性戀的非理性恐懼與/或仇恨)不單只是對同性戀,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危險的。
- 負面的描繪同性戀的形象(意即將同性戀視為一種罪惡或變態)是不恰當、受到誤導、或甚至完全就是惡意的。
- 性傾向並非一種選擇,意思就是說,同性戀與異性戀同樣為無法改變的性傾向。
- 嘗試改變性傾向如果不是危險的企圖,那頂多也只是一種誤導(請見走出埃及(Ex-gay movement)條目與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條目)。
- 一個人應該擁有表達其性認同而不須要害怕遭到報復的自由。
目录 |
[编辑] 历史與成就
同性恋权利运动的兴起是为了回应被同性恋权利活动分子称为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和“偏见”。
最先的一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发生在二战前的德国,以Magnus Hirschfeld为中心。这次同性恋权利运动完全被阿道夫·希特勒的纳粹运动镇压(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
[编辑] 台灣
主文章:台灣同性戀權利運動條目。
[编辑] 美国
在美国,紧接着二战结束后的几年就有了一些同性恋权利运动的步伐。在这段时间里,阿佛列·金賽(Alfred Kinsey)发表了《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一书,这是第一本以科学眼光研究性主题的著作。金塞通过大量的研究发表了一个惊人论断:总人口中大约有10%的人是同性恋者,直接向当时流行的观念提出了质疑。在这本著作发表以前,同性恋通常不会成为讨论作的主题,但是在它发表之后,同性恋话题开始出现在一些刊物中,甚至是像《时代杂志》(Time Magazine)、《生活杂志》(Life Magazine)等中。
虽然同性恋话题进入了主流杂志的讨论中,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社会的意识或法律都没有多少的改变。直到60年代的“性革命”。这是一段很多社会领域放生巨变的时期,包括性方面。
这些著作,连同二战后开始的向城市的大量移民,同性恋社区开始在市中心形成,而同性恋者也开始意识到他们是作为社会少数族群而不是一些少数的“性别颠倒”的孤岛而存在。虽然在20世纪早期,同性恋酒吧就已经存在,但是数量仍然很小。
20世纪50年到到60年代,随着同性恋社区的发展,同性恋酒吧的普及,以及同性恋身份认同的加深,同性恋开始对他们的作为社会“流浪者”和“犯罪者”的地位日益不满。然而,在60年代晚期以前,他们仍然只有很少的社会力量。
1969年的石墙骚乱被认为是现代同性恋运动的出发点。当时所有相关的秘密变化都达到了转折点。同性恋者开始大规模的组织起来要求合法的地位、社会认同和平等。
石墙骚动的一个后果是“同性恋解放阵线”的建立(Gay Liberation Front,GLF,建立于纽约市)。这个组织的“一个同性恋者的宣言”(A Gay Manifesto)为刚刚形成的同性恋运动设立了目标。阵线的分支开始遍及全美。这些组织成为全球各种争取同性恋平等权利的组织创立的基础。
今天,保卫同性恋者免受憎恨、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歧视是美国同性恋权利的主要议题,他们把这些描述为人权的本质。确实,在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同性恋权利组织之一就称为“人权战线”(Human Rights Campaign)。其他的同性恋权利组织包括“全国男女同性恋工作组织”(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NGLTF),“同性恋的双亲和朋友”(Parents and Friends of Lesbians and Gays,PFLAG)和“反诽谤男女同性恋联盟”(Gay and Lesbian Alliance Against Defamation,GLAAD)。
同性恋运动在一些地区取得了成效。鸡奸法在美国很多州都于20世纪被取代或推翻(根据2003年的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的案件中,所有的鸡奸法都被判为使违宪的)。很多公司和地方政府都在他们的非歧视规定中增加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在一些地区,对同性恋的暴力被视为是仇恨罪行,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美国的佛蒙特州,加拿大的 魁北克省和新斯科舍省、欧洲的一些国家为婚姻提供了另一种选择:公民结合(civil union)。荷兰和比利时允许同性婚姻;加拿大承认两个同性间的共同法婚姻(common-law marriages)。最近的安大略省法院和魁北克最高法院要求联邦政府在未来两年内为同性恋者提供完全的权利。同性恋在一些地区可以领养子女,虽然只有很少的地方允许他们可以与伴侣一起领养子女。
在文化方面,相似的变化正在进行着。正面和写实的同性恋角色在电视和电影上开始增多。
在美国,反对同性恋权利运动发展的主要阻力通常是基督教权利和其他保守人士,通常是受到共和党的支持。
在美国,在私营企业中,没有防止雇员因为性取向受到就业歧视的联邦法律。但是,目前大多数美国的跨国大公司(例如IBM、微软、福特汽车、可口可乐、波音、迪士尼、AOL等),都制定了公司内部的基于性倾向的反歧视政策,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就业、福利、升职、工作环境和公司文化、公司决策等各方面。并且,在14个州,包括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超过140个城市中都有禁止歧视的禁令。直到2003年7月,颁布有在私营企业中禁止机遇性取向的歧视的地方有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夏威夷州、马里兰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内华达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罗得岛州、佛蒙特州和威斯康星州([1])。这些禁令也包含了很多的其他方面,例如住房或公共设施。一个禁止全美范围内反同性恋就业歧视的议案已经交给美国国会讨论,也就是所谓的《就业非歧视法案》(Employment Nondiscrimination Act,ENDA)。但是在当前由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中通过该法案的前景并不明朗。
1998年3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对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的判决中表示,联邦法律对发生在工作中的性骚扰,无论双方是异性还是同性同样适用。但是,较低级的法院关于这个判决是否适用于有反同性恋意图的骚扰仍存在分歧。
请参看:
[编辑] 外部連結
- Norris v. Ireland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case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