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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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性傾向
性專題首頁
Tito Biondi at Lake Nimi by 同性戀作家Frederick Rolfe拍攝於1890~1892年間

同性戀同性愛HomosexualityGay(Male)Lesbian(Female))是一種性傾向,指相同性別之間的個體產生愛慕情感性吸引,同性戀作為一種自我身份認同和社會標籤,有時,同性戀也用以指「同性性行爲」,而不論參與者的性傾向如何或是否有情感上的持久吸引。此外,動物同性戀也是被社會、各界所廣泛注意到的議題。

同性戀連同雙性戀異性戀,一起構成了「異性戀-同性戀連續性譜」的三大主要部分,諸多研究顯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的13%,但在2006年一項研究指出,至少仍有20%的同性戀人口,不願透露自己的性傾向,因此這些數據可能低估了真實情況。[1][2][3][4][5][6][7][8][9][10][11]

歷史上曾有過接受同性戀和壓制同性戀的時期。部分國家最近幾十年的發展趨勢,是增加同性戀的透明度、認同度、及為同性戀提供平等的法律權利,包括婚姻領養、醫療保健等等。

目录

[编辑] 語源

[编辑] 西洋語源

1868年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文最早出現Monosexual, Homosexual的字眼

“homosexual”一詞是現代概念。据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佈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爲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以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pederast)”一詞。Kertbeny认为许多男同性恋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气概,并且他们比那些由于性欲过剩而犯下诸如强奸、伤害罪行的异性恋更优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词和对这个词的解释能对废除德意志帝國刑事法第175条有所帮助,但该法条仍于1871年通过并施行。60年后,其成为纳粹政府屠杀同性恋的法源。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這個單詞後來被德国精神病学家,《性精神病态》(Psychopathia Sexualis)一书的作者,理查德·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 Krafft-Ebing)和其他的医生接受,並将它作为醫學用語使用在病理学诊断方法中。

隨著心理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医学临床研究中被用来指代一种精神疾病的稱呼。因爲這個緣故,在美国精神病学协会1973年将「homosexual」从精神疾病列表里删除之前,「homosexual」一词一直被同性戀者认为是一个带有污蔑性质的词汇。因此,西方同性恋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这个词来称呼自己以及同性间的性行为。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体的一个称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觉快乐的”,“使人高兴的”。19世纪,妓女开始被戏称为「gay women」, 与此同时人们把那些游手好闲的花花公子称为「gay」。20世纪初,美国的部分同性恋开始使用「gay」这个词作为自己自身的标签,以区别于在病理和临床上被广泛使用的词汇「homosexual」。到了20世纪6070年代,美国同性恋群体强烈要求各个媒体在报道和播放涉及同性恋消息时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为回应,「gay」这个词汇开始逐渐被媒体接受和使用。但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如直到1989年美国主流媒体之一的《纽约时报》才最终接受「gay」这个词用以指称同性恋。

現在,「gay」通常被使用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對於女同性戀者,則更多使用了「lesbian」來稱呼,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莱斯博斯岛)。這個小島位于爱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奥利亚人的一个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纪时,莱斯博斯岛以其抒情诗人而闻名。在这些诗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恋诗人萨福(Sappho)。「Lesbian」 本意指居住在该岛上的人,但自萨福以后,「Lesbian」这个词汇开始有了新的注解。19世纪末,医学界开始使用「lesbian」来指称与萨福有同样性倾向的女性。从那时起,「lesbian」开始包含女性同性恋的含义,并被广泛使用起来。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英文詞語,例如「fag」、「faggot」[12]、「homo」和「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内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编辑] 中文語源

古希臘人表達男性間的愛,同性間的愛情在古希臘人間被廣泛接受

中國歷史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詞語表達:

其他尚有「男風」、「走旱路」、「兔兒」等詞婉指男同性恋现象。李漁肉蒲團》內記家童書笥、劍鞘,「兩個人物都一樣妖姣,姿色都與標緻婦人一般。」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常常使用「同志」來稱呼同性戀者(但是在正式場合下,這個詞語的原意不變),也有人使用「同性愛」這一較中立的近義詞。此外還有港澳粵語中,吸收英文單詞gay後衍生的「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臺灣人則因為台語的「假」與gay同音,俗稱男同性戀為「假假」,又作「甲甲」。

其他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玻璃」等。在某些地區的方言中,還把男同性戀者稱做「飄飄」。在广东福建地区,也有以结拜兄弟转化而来含有同性恋意味的契兄弟称呼,由于契弟被污名化,结拜兄弟中,年长者称呼年幼者为契细佬

隨著網路和同性戀酒吧的出現,更多的中文詞彙在同性戀社區内部出現。這些詞彙通常是非同性戀社區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灣,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於BBS這種網路系統上。

在女同志族群中,「T」指特質傾向於陽剛,或外貌喜歡作男性化/中性化裝扮者(「T」來自英文的Tomboy,但「Tomboy」的本義並沒有同性戀的意思);「婆」或「P」指裝扮、行為、氣質陰柔的女同志,台灣女同志文化中的T/P之分,相當於西方的Butch/Femme。「婆」這個詞在最早是相對於T而來,指「T的老婆」,但近年來,婆的主體性已經逐漸浮現,用以泛指氣質較陰柔者。Uncle指年長的T。這個詞起源於60年代,是女同志用來對長輩的尊稱。而「拉子」、「拉拉」或「蕾絲邊」這些由Lesbian諧音而來的詞彙,最早出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

男同志亦有其一套使用的名詞與用語。例如台灣同志文化術語裡較普遍的用語是「C貨」,是由英語「Sissy」及「Nancy」所衍生而來,指氣質陰柔的男同志;Macho Queen(金剛芭比)指外貌非常陽剛,身型健壯,但隱約有陰柔特質或動作及想法的男同志。另外如同於女同性戀者的「T」與「P」,台灣男同戀者一般也分為「哥」(普通亦可稱『葛格』)、「弟」(亦可稱『底迪』)兩種角色。但兩者主要的差別並不是女性化或男性化的程度,而是保護及依賴兩種概念,但一般而言,其區分是不明顯且無確實定義的,主要是排陰柔氣質的男性。

此外,男同志之間也有以身材外型區分對象的隱誨稱呼用語。此類用語通常以動物來形容自己或對象的外貌;「猴」指體型外貌上較為陰柔、嬌小、瘦削的男性,「狼」指體型精實、外貌陽剛的男性,「熊」指體型高大、壯碩、外貌較粗獷、蓄鬍的男性,「豬」則被用來指稱體型圓胖的男性、外貌上白淨或粗獷皆有,但由於「豬」一詞有貶抑之意、以及過度針對批評他人外貌的意味,因此也有另外一種「胖熊」的稱呼。 另外,因李安之電影《斷背山》奪得奧斯卡,「斷背」一詞亦成為同性戀之別稱。

[编辑] 生物學

主条目:同性戀成因

同性恋行为的生物学基础,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研究课题。 在關於什麽因素決定一個人的性取向問題上存有很多爭議(特別是關於環境基因方面的爭議):究竟性取向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的?是不可變的還是可選擇的?有些人認爲同性戀是一個學習行爲,但也有人認爲,如果同性戀是一種學習行爲的話,應該可以通過讓同性戀者學習異性戀者的性覺醒、性刺激和性行爲來改變同性戀取向,但是這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他們聲稱一定有一種先天的因素使得大部分人們對異性產生性欲,這些因素也在同性戀者身上體現,只是同性戀是其中非典型的例子。

前工業時代,同性性行爲在低層階級和上流階級中受到不少人接受,但是在中產階級中則沒有這麽普遍,但是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和核心家庭的出現,同性性行爲變得不那麽被人接受了。[來源請求]在十九世紀末,真正比較科學的研究才開始。

二十世紀初,同性戀在西方社會仍普遍被認為是罪;在心理學與精神病學正式成為醫學其中一支後,同性戀則被認為是精神病的一種。到了二十世紀下半葉,部份醫護人員及生物學家已放棄這種想法。1973年,「美國精神病學會」亦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在世界的其他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由於來自同性戀組織的抗議,美國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學界對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們對此的想法並沒有達成一致,很多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認為這是西方要把他們的價值觀強加到他們的文明中的企圖,因此他們把反對同性戀作為反對世界新秩序壓迫的手段。

在中國,同性戀直到2001年還是被「中國精神病學協會」分類為精神病,但2001年新版的《精神病診斷和統計手冊》已將同性戀從名單項目中取消。中國精神病學協會8,000名成員认為,同性戀並不是反常行為,而同性戀者亦能帶領完全正常的生活;這項決定標誌著中國社會中的保守主義者,開始容忍同性恋少數族群,但是同性关系仍然是一個禁忌话题。[13]

一些科學研究顯示,通過對同性戀者的大腦解剖,發現同性戀男性的大腦與異性戀女性的大腦有相似的地方,而與異性戀男性的大腦有區別。其他的發現包括同性戀男性的手指印與異性戀女性的相類似,如一個胎兒的手指印在16周形成。這表示同性戀可能是由基因決定的。對同卵雙胞胎的研究表示,如果其中一個雙胞胎是同性戀者,則另一個是同性戀者的比率增加50%。科學對同性戀的研究還很初步,而每一個新的發現都改變著科學觀察同性戀的方式。[來源請求]

一些宗教組織相信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並為同性戀者提供轉化療法(conversion therapies)來改變他們的性取向。但是這些療法受到醫學界和科學界的批評,因爲它們帶來的壓抑感有時會導致治療者自殺,或自卑感。「美國精神學學會」已經于1997年通過決議,表示從事這種療法的醫生將被認爲是缺乏職業道德的。

[编辑] 同性戀者人口比例

主条目:同性戀人口

目前沒有實際的同性戀人口統計,只有研究報告或抽樣的調查供作參考。同性戀所占的人口比例根據不同的估計會有不同的結果,而且根據著名奧地利心理學家弗洛依德的研究,每個人或多或少可能也有同性愛的傾向,所以,同性戀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到目前為止並無真正答案;著名的金賽報告研究受訪的美國男性,研究出同性戀人口佔總人口比率10%;而很多其他调查结果则認為該比例約是從1%到4%。 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調查中,由於“同性戀”的定義不同,所得的結果也會差別很大,但是大部份的調查皆同意下面的看法:

  • 具有多次同性戀經驗的人少於只有一次同性戀經驗的人;
  • 把自己完全定義為同性戀的人少於經歷過多次同性戀行為的人;

根據弗洛依德的心理學研究顯示,社會上每一個人均有雙性戀的傾向,所以擁有同性愛傾向的人所占的真正人口比例,可能會是社會人口的全部,即100%-----來源請求。

但是另一位美國著名性愛專家金賽則在金賽報告指出,美國有37%的男性曾經在與另一個男性的接觸中達到不同程度的快感;而在另一個研究中,美國國家意見調查中心報告說只有大約0.7%的美國男性認為他們是絕對的同性戀者(參見注釋1),很多在美國和歐洲進行的隨機調查趨向於認為在過去有過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的人數占8%左右,而只有同性性行為經驗的人只占2%左右。

金賽以後,大量大規模的跨文化調查始終顯示人群中的同性戀比例少於金賽所宣稱的,這些調查涵蓋了隨機抽取的上萬個對象。

但是,注意不同的報告都會因為測試者的隱瞞而產生偏差[14]

不同的差異廣大的資料通常被人引用,例如:

  • 斯密斯1991年對國家民意調查中心報告[2]進行分析後表示到18歲,有5.9%的活躍男性有過男性的伴侶,但是“18歲以後,只有1%的是同性戀,4+%的是雙性戀”。
  • 由Christopher Bagley和Pierre Tremblay於1998年做的研究表示13.5%的男性“報告說有一定程度的同性戀”包括“自己聲稱的重複計算的同性戀(5.9%)和/或雙性戀(6.1%)” [3]
  • NHSLS報告表示18歲以後的人群中同性戀占4.9%[4]

通常來說,反同性戀者引用的資料通常顯示同性戀的比例是1%,而由同性戀活躍分子引用的資料則將近10%。

[编辑] 同性恋与连续性谱

参见:金賽量表

通常在异性恋的人群中,有一些会对同性产生某种程度或者临时性的好感,相反的,很多把自己认同为同性恋的人,或倾向于同性性行为和维持同性性关系的人,也同时维持着与异性的性行为或维持长期的异性恋关系。这些维持着同性性行为的异性恋实践者通常被认为是“躲在橱柜”裡的人群的一部分,或是那些隐藏自己的同性性取向的人,这个群体的数量会随着社会对同性恋者宽容程度的提高而减少。

有一些研究,特别是金赛在他的《男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Male,1948年)和《女性性行为》(Sexual Behavior in the Human Female,1953年)中提到的实验,金赛的试验要求受访者在一个由绝对同性恋到绝对异性恋连续变化的性取向谱中评估自己的性取向,然后对受访者的自我评估结果以及受访者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金赛认为大部分人显示出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双性恋者。很多人都会同时被双性所吸引,虽然通常他们更偏好于某一种性别,金赛以及他的同事据此认为,只有很少的人群(5-10%)是绝对的同性恋或异性恋。此外,如果将双性恋定义为对一种性别的偏好并不比对另一种性别的偏好更强烈,则更少的人是完全的双性恋,雖然后来的研究暗示出金赛的研究可能夸大了人群中双性恋的发生率,但是他连续性谱的概念却被广泛的接受。

總體來說,与同自己性别相同的人产生同性性行为,就其本身来说,并不必然的被认为是同性恋倾向,而仅是同性性行为。并不是所有受同性吸引或维持同性性关系的人都认为他们自己是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一些经常发生同性性行为的人仍然认为他们是异性恋者。因此,区分同性性行为、同性性吸引和同性恋自我认同是很重要的,它们并不一定是一致的。例如,在监狱中,或其它性别隔离的环境中,可能会引起异性恋者参与到境遇性性行为,虽然他们在外面的环境中是异性恋者。有些人从事同性性行为并不是基于其性取向或者性渴望,比如男妓,他们有時是年轻的异性恋男性,但是他们却通过与男人性交赚钱。

[编辑] 同性戀及其行為的理論研究

参见:酷兒理論同性戀學術著作列表

有些研究酷兒理論(Queer theory)的學者,最著名的是法國的哲學家米歇爾·福柯(雖然有人認為他的關於這方面的見解被後來的學者曲解了)對現代諸如“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的性別定義進行反駁,認為他們不是任何存在客體,而是社會結構,即所謂的社會建構主義,這個觀點被稱為酷兒理論。一個經常爭論的焦點是在現代社會以前的同性戀和現代社會的同性戀是不同的(現代社會中的同性戀更多由平等觀念所建構,而之前的同性戀則由時代、性別以及社會階層所建構),批評家爭論說,雖然不同時代的同性戀者有不同的特徵,但是潛藏的現象一直存在,它不是我們現代社會的產物,同時,儘管同性戀的表現方式與社會結構緊密相連,但它的特質卻總是穩定的、持久的。

當人們開始關注,特別是在消極意義上關注性欲望性行為的時候,性取向的成因這個問題就自然得被提出,性取向的成因目前還沒有定論,一般都認為性取向可能是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形成的,而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

蘇珊·布萊克摩爾(Susan Blackmore)則認為性傾向及其行為是由基因決定的,一種觀點認為大部分有同性戀基因的人因為社會壓力而過著“異性戀”的生活,與異性結婚並繁衍後代,按照這種觀點,在進入資訊時代以後,認為同性戀下流低劣的人數會減少,因為人們會解決到更多的同性戀議題並逐漸接受這種現象和群體,進而,那些攜帶同性戀基因的人也就不會按照異性戀的生活方式來安排自己的生活,生育的現象在同性戀群體中將會減少。

西蒙·列維(Simon LeVay)關於同性戀男屍下丘腦的研究和Marc Breedloves關於生者的出生順序以及手指長度比例研究,都顯示出出生前荷爾蒙對性取向決定問題上所產生的影響,前者指出男性同性戀者的女性化趨勢,後者則指出同性戀者,不論男性還是女性,都有男性化的趨勢。

作為主要文化傳播模式的“模仿”也可以用來解決與性傾向有關的一些行為,當異性戀或同性戀現象通過電視或其他大眾媒體展示在大眾面前,將會促進對性傾向的深入研究或出現模仿異性戀或同性戀行為的可能趨勢。

通常認為同性性關係在古希臘是很普遍的,但是K.J.多佛(K.J. Dover)指出,這樣的關係並沒有取代男女間的婚姻,而是發生在之前或一起,一個成年男子會有一個未成年男子同伴,他會成為“愛者”(erastes),而較年輕的成為“被愛者”(eromenos),在這種關係中,被愛者感到渴望被認為是不適宜的,因為他還沒有男子氣概,受到欲望和尊敬的驅使,愛者會無私地奉獻所有被愛者要求的用於繁榮社會的教育。

[编辑] 动物界的同性恋行为

同性性行为在鸟类哺乳动物中很普遍,比如,有人认为这种性行为与雄性社会组织以及社会支配理论有关,监狱同性性行为军营同性性行为,通常被认为是非同性恋或境遇性同性恋,表现出了类似的“支配”特征。

在实行母氏社会模式的倭黑猩猩群体里也能发现同性性行为;澳洲雄性黑天鹅常会两两结成配偶对子,或与雌性天鹅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后代,雄性绵羊间有与人类相似的同性恋现象,2004年3月的一个针对雄性绵羊的研究显示,雄性绵羊中的同性恋行为与它们大脑中一个叫做“绵羊双性核子”的部分有关系,这项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显示了动物在进行性伴侣的选择时是根据其脑部存在的差异,而并非通常所认为的动物性别差异。

[编辑] 文化

另見:LGBT文化

同性戀者因爲其身為社會少數族群而產生一些區別其他社會群體的次文化。通常這種文化也擴展的包括雙性戀變性者或者跨性別者。其中對於同性戀者來説,比較重要的項目包括彩虹旗粉紅倒三角驕傲遊行同性戀運動會等等。

[编辑] 改變同性戀性取向

主条目:脫離同性戀

去同性戀」("ex-gay")是改變同性戀者性傾向的運動或組織,以基督教信仰為基礎,輔助在同性戀性傾向上掙扎的人士;為決定改變性傾向的同性戀者,提供幫助和輔導。這些組織相信通過勸導、祈禱或其他的方式來使同性戀轉變成爲異性戀或者離棄同性戀。

心理學界對去同性戀的可行性,意見並不統一且有爭議。

APA(美國精神病學會)於1973年把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反對同性戀去病化的組織,宣稱APA是在經過同性戀權利組織的多次遊行示威,及受到一個由「全國男女同性戀者工作小組」(National Gay and Lesbian Task Force)發起的民意調查結果所影響(投票結果為5,834贊成刪除,3,810反對)后,才去除的。這班人認為,「美國精神病協會」基於這兩方面的因素,而令一些因「心理失調而造成同性戀」的「非自願性」同性戀者失去變成異性戀者的機會,是不合符科學的[15]

但是在美國精神病學會1998及2000年的對性向治療的公開表態宣言(Position Statement)提到 1973年精神病學協會審核相關資料後判定,同性戀無法定義為心理疾病,在1987,ego-Dystonic Homosexual (自我矛盾性同性戀)亦以同樣原則,不包含在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 請參看原文,APA(美國精神病學會), 1998, 2000[16]

美國精神病學會指出“目前尚沒有足夠的科學研究證實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安全或有效”[17]。有一些經歷過改變性傾向療法的人表示,試圖改變性傾向有潛在性的危害。 [18][19][20][21][22]

卻有相反結論的研究報告指出,性傾向在生命前期可以改變,[23] 美國國家同性戀研究及治療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Therapy of Homosexuality)花了兩年時間研究860位決心改變同性戀傾向的人,結果發現他們多數都能成功改變性傾向。

1994年 Douglas Haldeman批評過去部分改變性傾向的研究報告都充滿異性戀的偏見:[24] 1. Douglas Haldeman聽聞部分聲稱已改變性傾向的人並沒有真正改變。 2. 過去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不可靠。 3. 即使真有改變,亦只是發生在雙性戀者身上。 4. 個別聲稱已改變性傾向者之後仍然有被同性性吸引。

不過,有批評者認為 Haldeman 的論據有問題: 1. Haldeman的「聽聞」可靠性不肯定,亦有以偏概全之嫌。 2. 即使部份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研究方法不嚴謹,亦不能全盤否定部分已真正改變的人的證據。而且近年研究已趨嚴謹。 3. Haldeman認為改變只可發生於雙性戀者是沒實證根據的;這只是出於他個人的信念。 4. 有研究顯示不少同性戀者的性傾向可獲得持續一生之改變。雖然個別人士之後仍被同性性吸引,但也不須因而否定性傾向改變的輔導效果,正如戒酒毒輔導一樣。[25]

1997年 美國心理學會表示,人類不能選擇作爲同性戀或異性戀,而人類的性取向不是能夠由意志改變的有意識的選擇。事實上,協會更進一步表示:有很多同性戀者生活的很成功幸福,但是一些同性戀者或雙性戀者可能會試圖通過療法改變自己的性取向,有時這是受到家庭成員或宗教團體施加的壓力所致。但事實是,同性戀不是一種疾病,因此也沒有必要進行治療,而且也是不能改變的。請參看原文,APA(美國心理學會), 1997 美國心理學會亦表示: 臨床經驗表明,那些試圖尋找轉變療法的人通常是因爲社會的偏見所造成的内在同性戀恐懼症所致。而那些能夠正面接受自己性取向的男女同性戀者能比那些不能接受自己性取向的人獲得更好的自我適應能力[26]

可是,一些「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病學會」及其他心理學會的會員卻認為,「美國心理學會」是受到政治壓力而作出不正確決定,如「美國心理學會」前主席(1985年度) Robert Perloff 就批評「美國心理學會」是變相支持同性戀: 1)現有的研究並未全面 2)若同性戀當事人真的想改變性傾向,應該首先尊重和聆聽他們的意願 3)美國心理學會的主張將會阻礙未來有關的研究。

1998年 Warren Throckmorton 於 The Journal of Mental Health Counseling 發表文章,回顧了過去83份比較優秀的性傾向改變治療研究,總結認為:「幫助渴望改變性傾向者的努力有效。該等治療可在合乎倫理的情況下進行。」[27]

1999年11月 美國心理學會及美國精神病學會等機構發表物,指改變性傾向會引致焦慮和罪惡感,成功改變的可能性亦幾近零。[25]

隨即,美國精神病學會會員中幾位精神醫學博士卻聯署反對美國精神病學會的看法,[28] 指出: 1. 委員會認為治療無效是帶有誤導性的,因許多支持治療效果報告被忽略。 2. 指治療具傷害性的聲明是錯誤的。 3. 委員會針治療所作的負面宣告剝奪了受美國憲法所保障的精神科醫生執業自由。 該幾位精神醫學博士舉出1994年Houston MacIntosh的一個大型而嚴謹的研究, 285位精神分析師分析過1215位同性戀者,結果有23%由同性戀變成異性戀。[29]

2001年 Robert Spitzer 博士公佈最新近的研究結果。該研究有200名被參與治療者,參與者必須乎合入選要求:(1)在程度上至少有60%的同性戀;(2)過去五年曾參與過類似治療,轉變程度最少少10%。在這些參與治療者中,參與的原因如下: 85%的男同性戀者和70%的女同性戀者感到同性戀生活在情感上不夠滿足; 79%覺得有宗教信仰衝突;(三)67%男同性戀者和35%女同性戀者渴望結婚或維持本已有的異性婚姻[30]。Robert Spitzer發現他們接受輔導後,性傾向顯著改變,抑鬱及沮喪程度顯著下降。

2007年左右,同性戀精神科醫師連盟(AGLP)中的具雙重身份的精神科醫師及導演,愛麗西亞‧少瑟Alicia Salzer醫師更因此拍攝一紀錄片,將性向矯正療法,如電療、藥物療法、心理療法的低成功率及強烈副作用記錄起來。宗教團體通常因為宗教理由,將這些副作用長期的治療費用隱而不談,或將其轉嫁於病患信心不足,不夠努力,或以心理威脅如『同性戀生活的代價就是死』、『同性戀生活必會得愛滋病』、『同性戀生活必會下地獄』等等,病患因為無法達到控制欲望的要求而引發更多自我憎恨、恐懼、憂鬱症、焦慮症、自殺傾向。 [31][32] 愛麗西亞‧少瑟Alicia Salzer醫師列舉統計資料,13%參與治療活動者對療程產生反應,在這13%中三分之一(4%)進入無性生活,另外三分之一(4%)表達他們可以與異性結婚但是仍對同性有性欲,剩下三分之一(4%)表達他們可以與異性結婚而且只對異性有性欲,但是少瑟醫師更舉出,這些所謂『截彎取直』的前同性戀者幾乎都是在這些性向矯正團體的工作人員,因此性向矯正團體隱而不談的部分便是─如果想要改變,你必須放棄你的工作及生活,不斷的刺激或受影響,沒有終點,而這4%人員可能因為工作及信仰的因素,在調查回答上並沒有完全誠實,或對自己未深入或不敢深入了解。[33][34][35]

[编辑] 社會態度

各國法律認可同性戀現狀
同性戀合法      承認並登記同性婚姻關係      承認外國或外州的同性婚姻關係但在本國不登記      承認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      不提供任何同性關係的註冊登記 同性戀非法      轻度处罚      重度处罚      終身監禁      死刑      缺少資料

不同社會對待同性戀的態度因時地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別。從要求所有社會男性成員必須發生同性戀關係,到完全禁止;從接受同性戀到視同性戀為一種罪惡,並處以死刑。

很多國家不阻止承諾年齡以上,非親屬關係的人們發生自願的性行為。而有些地方更進一步承認同性戀擁有與異性戀同等的權利和保障,包括婚姻。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則嚴格限制所有公民只維持異性戀關係。同性戀關係是非法行為並會受到最高至死刑的懲處。這些地方包括一些原旨主義穆斯林地區,例如尼日利亞的部分地方。

另一方面就算是承認同性戀合法地位的西方國家,歧視和欺負同性戀人士的事件也時有所聞。而一些國家雖然法律並無將同性戀列為非法對象,但卻也沒像西方那樣利用法律來保障其人權,導致同性戀人士只能在社會底層掙扎或苦無沒有幫助他們解決困境的管道。換言之同性戀人士要得到社會全方面認同的路還很長。

[编辑] 其他觀點

艾滋病首次在同性戀群體中被發現和確認時,同性戀者曾一度被認爲是艾滋病的源頭,並被社會的一些保守人士認爲是上帝對同性戀的懲罰。

同性戀者有時也成爲政府轉移注意的替罪羔羊,比如在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對同性戀者的屠殺。1950年代美國的紅色恐怖期間,在麥卡錫主義下的美國,對同性戀者的迫害。

[编辑] 反對者

反同性戀基督教徒在驕傲遊行上抗議。2007年,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

在反對同性戀的態度中,有一種稱爲「恐同症(Homophobia)」,所謂的恐同症也就是對同性戀抱持偏見、歧視,厭惡同性戀的的一種心理,1972年George Weinberg於《Society and the Healthy Homosexual》一書中定義恐同症為「畏懼跟同性戀沾上關係」,恐同症並不是僅發生於異性戀身上,也會出現在同性戀者,如美國的政治人物麥卡錫胡佛,為掩飾自己的性傾向,反而對同性戀進行大規模肅清,1990年5月17日,世界衛生組織(WHO)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法國學者Louis-Georges Tin遂發起每年5月17日為國際反恐同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簡稱IDAHO)以降低對同性戀的歧視。

[编辑] 法律

参见:同性婚姻世界同性戀法律

直到19世紀,很多接受了拿破侖法典的地區,並沒有明確禁止同性性行爲,但是很多採納了英國習慣法系統的國家,則保留了反雞姦條例並處死同性戀者,這種情況一直沿襲到19世紀末。

到了20世紀,隨著同性戀權利的興起,作爲泛公民權利的一部分,以及學術機構對性行爲的研究而產生的酷兒研究的出現,使得媒體上出現了同性戀形象,並改變了社會對同性戀的認同程度。

英国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很多西方文明国家现在已经对同性恋或同性恋行为进行了合法化。一系列的欧洲国家,例如荷兰德国等已经改变法律或者允许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认可长期的同性恋关系;一些国家開始允许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而公开承认是同性恋、双性恋或过去曾经进行过同性性行为的政治家的人数也在上升。这包括了前英国国防秘书附属梅杰(John Major)、波蒂略(Michael Portillo);公开的同性恋政治家大维·诺里斯爱尔兰参议院议员;而现任以及前任爱尔兰总统玛丽·麦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玛丽·罗宾逊是爱尔兰同性恋法律改革运动(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创始人。这个组织曾在爱尔兰对同性恋合法化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對同性性行爲和立法和合法化,以及同性婚姻和無性別詳述的公民結合是同性戀權力活動家的主要目標,以保護同性戀伴侶和家庭。

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放鬆了或取消了歧視同性戀的法律,包括雞姦法和禁止同性戀參軍的條例。

1951年保加利亞合法化了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性行爲,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則于1961年通過,在英國英格蘭威爾士,1967年把21嵗以上成年人自願的同性性行爲合法化,蘇格蘭在1980年跟進,北愛爾蘭則于1982年跟進,承諾年齡在1994年從21嵗下降到18嵗,並于2000年大不列顛調低到16嵗和北愛爾蘭的17嵗,使同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與異性性行爲的承諾年齡一致。

美國,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劳伦斯对决德克萨斯州的判决中认为,美国州宪法中把两个成人间私人的、非商业化的性活动(包括同性性活动)判为犯罪是违反宪法的(参見鸡奸法),並廢除了全國的雞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各版中均沒有明確將同性戀定為犯罪的條文,但在1996年以前曾出現過依照刑法中“流氓罪”條文將同性性行為者判刑的案例。1996年被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新刑法對流氓罪的內容給予了更為明確的解釋,其中並不包括同性性行為。據此可以認為同性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完全被非罪化。但由於大多數中國人對同性性行為仍然持反感態度,且並無法律明確聲明要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利,所以同性戀者在社會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視與欺壓。但社會大眾(特別是年輕一代)對待同性戀態度的總體趨勢是越來越寬容的[36]

2009年7月印度德里的高等法院裁决,在彼此同意的状况下,两个同性成年人进行性行为不是刑事犯罪。此一裁决推翻了已经有148年历史、英国殖民时代留下的法律,认为同性恋是"违反自然的罪行"。以前同性恋行为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不過,上述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目前較不接受同性戀及對同性戀者判處有期徒刑極刑的國家,普遍分佈於回教地區的非洲西亞南亞等地區。其中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不丹馬爾代夫新加坡烏干達、法屬圭亞那,而更嚴重的死刑刑罰包括在阿富汗伊朗巴基斯坦毛里塔尼亞尼日利亞蘇丹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以及也門。同性戀在這些國家中仍然會被判以極刑,也是最極端的例子。

[编辑] 宗教

主条目:宗教和同性戀

[编辑] 法輪功

法輪功的李洪志不但不反對法輪功弟子所說:「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和「搞同性戀的人被認為是壞人」。他甚至認為:「神首先消滅的對像就是同性戀者。」並且:「同性戀不但自己違反神給予人的規範,還在破壞著人類社會的道德規範,特別是給兒童造成的印象會使將來的社會像魔鬼一樣。」(瑞士法會講法,李洪志,一九九八年九月四、五日於日內瓦 http://www.falundafa.org/book/chibig5/swiss.htm)

[编辑] 基督教

基督教普遍反對同性戀行為,對有關同性戀看法的最重要聖經依據是《羅馬書》1:24-27。經文如下: 「所以 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主乃是可稱頌的,直到永遠。阿們。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羅馬書》1:20說明神創世的秩序是明明可知的,男女才是必然的配對(也參考《創世記》2:18-24)。 基督教人士認為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往往是被情慾所支配了,行神所不悅的事。新舊約聖經也一貫視同性戀行為為罪,引用的聖經經文是《利未記》18:22及20:13),認為同性戀行為本質是違犯神創造的秩序,違犯自然及人性。 基督教人士認為人如果只有同性戀傾向,而沒有行為,那傾向對人只是一種試探、一種困惑,還不算是罪。當然有同性戀傾向或行為的人仍可依靠神的恩典改變其性傾向。即使在一段頗長的日子裡改變不了,只要認罪悔改便無問題;正如「貪心」是一種罪,信徒信主認罪悔改後可能仍在一段相當長時間裡改變不了貪心的行為,但仍然得赦免,犯不著要因「貪心是天生傾向」而把「同性戀行為有罪」改定為「同性戀行為不是罪」。

基督派系中也有支持同性戀者的少數釋經者及團體。如Metropolitan Community Church(MCC)、加拿大聯合教會(UCC)、荷蘭改革宗教會(GKN)、美國聯合基督教會(UCCUSA)、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灣同光同志長老教會、及部份的英國國教會[37]英國國教CA分支 。 支持同性戀者的釋經者認為《羅馬書》1:24-27保羅所指的是那時代流行的豢養孌童,指男人對小童的雞姦,並非成人之間同意下的同性戀行為。孌童是可羞恥的行為,因為那是權力不平衡的行為,連現今同性戀者也都反對。[38][39][40][41] 基督教中反對同性戀行為者對之的反駁是:保羅已表明反對同性戀的原因是違反神創造人的原意,理據並非權力不平衡。另外,不少早期希臘羅馬的文獻顯示當時社會也同樣反對成年人之間的同性戀行為。 基督教中反對同性戀行為者再反駁的理據是:若此理成立的話,其他聖經反對的性行為又是否可以按以上邏輯推理,自認有那些性傾向而合理化呢?保羅指那些人「慾火攻心、彼此貪戀」,其實就是指雙方被對方吸引,雙方同意下,被情慾牽引而作的同性性行為,這是保羅同樣反對的。

總體來說,大部分教派雖然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但亦相信基督愛世上所有人的,包括同性戀者(《羅馬書》5:8)。有些亦是基督徒的同性戀者會向他們所信的神禱告來尋求幫助,希望能藉此控制對同性的性慾,追求過無性或異性戀的生活。

[编辑] 佛教

主条目:同性戀與佛教

所有的佛教教派都禁止邪淫,但是不同的佛教教派对佛教律典里面“邪淫”的诠释有很大的不同。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属于邪淫,是触犯戒律的行为;也有一些教派认为同性恋行为和异性恋行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无明的表现。

[编辑] 北傳思想

北传佛教在北傳律典系統中,佛教泛指同性戀的用字為男子為『黃門』,女子為『石女』。 近代北傳系統派系龐雜,對於同性戀行為的標準亦不相同,有嚴厲如香港佛教聯合會宣化長老,也有支持同志平權的釋昭慧法師,不過北傳系統大體並沒有主動攻擊歧視同性戀者,畢竟同性戀的罪性沒有列入五逆罪,也不是如基督教般列為最卑劣的罪行。

[编辑] 嚴厲的看法

香港佛教聯合會認為北傳佛教要求教徒遵守道德行为规范,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嚴重觸犯戒律的。 佛教徒要遵守「五戒」(殺、盜、淫、妄、酒),不可犯邪淫。 一個修行人是不容許起淫念,所以,同性戀行為等淫念邪行也是絕對禁止。

  • 香港佛教聯合會的期刋「香港佛教534期」的秦孟瀟指出:
  • 「從佛教戒學觀點上來說,這種「同性戀者」行為是嚴重觸犯戒律的,是乖張、變態的邪行,一個修行人是絕對不容許的,連淫念也不容許起,何況有淫念邪行呢?一個初信佛教的皈依弟子,要遵守「五戒」(殺、盜、淫、妄、酒),不可犯邪淫,其中包括同性戀者行為了。」[42]
  • 宣化上人於1985年談到:
  • 對於同性戀,宣化上人認為『佛教的出家人是禁欲的,不可有任何性關係,更不用說是違反自然的同性戀了。同性戀是亡國滅種的行為,因同性戀,愛滋病肆虐,而目前又無特效藥。美國有的地方,允許同性戀合法化,允許同性戀結婚,這是違反人性的事。 為什麼得愛死病?同性戀。「一陰一陽謂之道,偏陰偏陽謂之疾」,這個疾就是無藥可救的疾。人的精裏都有毒,同性的毒就相忌,相忌到了極點時演變的疾病。異性就相調和。男女異性相合就能調和這個毒,就像「電」,陰陽電相觸就有光,單陰單陽,它沒光;不但沒光,它還爆炸了。』。」 [43]
  • 被問及美國同性戀者和同性婚姻及同性戀者領養別人的小孩,對於將來社會前途的影響的看法,宣化上人認為「那國家也沒有了,人類也同歸於盡了。所以這是一種妖魔鬼怪在作怪,他令人不正常,將來都同歸於盡了!等到世界每一個國家都許可同性戀,那世界就完了,毀滅了。」 [43]
[编辑] 溫和的看法
  • 學者楊惠南由漢傳律典系統研究指出北傳佛教對在家同性戀沒有特別嚴厲的歸範及譴責,同性戀的性欲執著與異性戀的性欲執著在執著的本質上沒有差異,基於「普度眾生」或「眾生皆有佛性」的理由,大體並沒有將他們描述為道德敗壞者,但不可以出家及受戒或少分受,對於在家同性戀的態度是不主動斥責或懲處的,如佛教中有不殺生戒,卻不會因會在家眾葷肉食而斥責或懲處,共同處以少分受戒的模式漸進達到清淨[44],處以溫和的態度,但是出家眾則必須完全清淨戒絕,犯黃門的出家眾則須請其還俗或不允許出家以維持團體清淨 [45][46]
  • 法鼓山聖嚴法師對於同性戀問題,則是認為同性戀不是今日的風潮,佛經裡也有同性戀行為的記載。有人類就有同性戀了,但同性戀不是畸形兒,同性戀者不快樂,是因為自己習性和一般人不同,格格不入;如果大家不以為他們是異類,那也就沒有什麼問題,對於同性戀,因以平等的心態來面對與接受。[48]
  • 佛光山星雲法師對於同性戀問題,則是回答,自己不了解,但是仍然祝福。或回答自己不是贊成也不是不贊成的。[49]
[编辑] 平權的看法

釋昭慧法師的同志平權理念,近代北傳佛教亦有因主張『兩者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欲,同樣構成繫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或予以戒絕;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昇華。』(釋昭慧,2006) 近而主張佛弟子應大力支持同志爭取平等對待的權益的觀點,如釋昭慧法師。[50][51][52][53][54]

釋昭慧法師更撰文論到: 一些負面的聲音,出現在佛教圈裡。此中最常聽到的就是業障論,聲稱同志的性取向,來自惡業的招感。然而我們要問:

一、同志較諸異性戀者,真有較為深重的罪業嗎?是殺、盜、婬、妄的哪一樁,足以與同志產生必然的因果關聯?要知道,同志的身心狀態,大都良好;同志本身,並不因其性傾向而受生理或心理之苦;只要對他們不施以歧視、壓迫,他們是可以自得其樂的。同志之所以受苦,更多時候並非來自其罪業,而是來自異性戀主流文化的社會壓力。

二、同樣的荒謬邏輯,出現在對待女性、殘障、病患、災民、奴隸與動物的身上。好像她(他、牠)們屈居弱勢而承受苦迫,是活該報應似的。這種濃厚宿命論氣息的「像似佛法」,廣泛流傳於佛教界,以紫奪朱。持此論者,不但無心幫助眾生離苦得樂,而且經常對受苦眾生「傷口抹鹽」,讓她(他、牠)們倍增二度傷害。

三、退一步言,即使同志的性取向,真有來自惡業招感的成分,但試問無始生死以來,誰能保證自己沒有惡業?各種不同的惡業,招感不同的苦異熟果。面對眾生的苦異熟果,佛弟子理應學習佛陀的「護生」精神,悲憫、拔濟、協助其離苦得樂,斷無視其苦為「惡業招感」而予以壓迫與詛咒之理。

四、惡業有種種,歧視、壓迫以惱害眾生,正是惡業之一。準此,同志未必會製造干犯眾生的惡業,反倒是對同志的歧視、壓迫與惱害,肯定就是惡業;社會中如果存在這種共同偏見,那就是惡法「共業」。因此歧視同志的異性戀者,應該斷除如是惡業,並以「平等對待一切眾生」的清淨共願,來改變歧視同志的惡法共業。 (釋昭慧,2006,「同志」豈必承負罪軛?,宏誓雙月刊 83期)

[编辑] 南傳思想

南传佛教认为同性恋和异性恋在本质上都是由无明所造成的一种执着的行为,没有特别谴责同性恋行为。來自南傳佛教斯裏蘭卡,多年擔任馬來西亞佛教大長老的達摩難陀尊者Dhammananda,曾經開示『佛教並不承認婚姻是上帝許可的結合,似乎這樣就使性事突然合法了。性事是一種人類活動,與天堂地獄無關。...性事上的檢點只是五戒之一。殺生要嚴重得多,因為你更為惡意地傷害了另一個生命。...佛教並不把同性戀看成是錯誤,而異性戀就正確。兩種都是用身體進行的性活動,都是淫欲的強烈表現,都增加我們對現世的渴望,使我們在輪回中陷得更久。...總之,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起源於無明,當然沒有基督教意義上的有罪。所有形式的性事增加對身體的淫欲,渴望,執著。...我們不譴責同性戀是錯的,有罪的,但是我們也不遷就它,這是因為它與別的性事一樣,延緩我們從輪回中的解脫。』[55]

[编辑] 藏傳思想

因為與西方國家密切接觸,達賴喇嘛曾被多次問到同性戀的問題,

  • 法王於1998年的訪談表示說『佛教有「十戒」。其中三個和身體有關的是:殺生;偷竊;不當性行為:它包括僧侶和他人有性關係;婚外性;同性間的性行為;口交或肛交;手淫。從佛教的觀點,這些都是錯的。但如果同性戀者不信仰佛教,不是佛教徒,從社會角度,如果兩人真正相愛,彼此尊重,而且感覺幸福,那麼有那種關係也應該可以。不管怎麼說,比暴力要好的多。但有些同性戀者想從我這裏得到贊同,對我來說,這怎麼可能?觀音對此說的很清楚,這種性行為是錯的,我不能改變這個。但有些社會歧視同性戀者,這也是錯的,做得太過分了。如果沒有愛滋病的危險,雙方同意,同性戀對社會並沒什麼傷害。』...『當然,一個佛教徒有了不當性行為,並不等於這個人就不可以繼續信仰佛教。』...『社會一定是各種各樣的人組成的,有人信教,有人不信。應該寬容,包括寬容同性戀者。』[56]
  • 法王於2004年的訪談表示說:「作為有信仰的人,我認為必須避免同性戀。但對於沒有信仰的人,非傳統的性愛並非是那麼尖銳的問題。有同性戀的人告訴我,他們覺得在社會上被歧視,可能被揍或逐出家庭。這是過度嚴厲的作法。不允許有暴力。但現代音樂及電影太多性愛的情節,其中包括同性戀。這不對。」...[57]
  • 法王於2007年的訪談表示說:「同性戀當然不能繁殖下一代,但它是否因此而錯誤?我不知道。我認為這是人類追求肉體歡愉的另一個方法。」...「如我所說的,這是另一種追求肉體歡愉的方法,追求歡愉算是違反人性嗎?我不能為其他人定義肉體歡愉是什麼。」[58][59]

[编辑] 佛教學術界

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楊惠南撰文論到: 根據澳州佛學者Peter A. Jackson研究指出,巴利文律藏中記載,佛陀在得知僧團中有兩性人,原現男眾相反轉現女眾相後,仍同意其轉入比丘尼僧團繼續修行,並未將其逐出僧團(Vinaya, vol.1, p220)。甚至經典記載一位名為Soreyya的兩性人證得阿羅漢果位(Malalasekera, 1960, pp. 1311-1312),及一位愛戀佛陀色身的比丘Vakkali,在佛陀開示諸行無常的真諦後,證得阿羅漢的故事(Malalasekera, 1960, pp. 799-800)。…斯里蘭卡南傳佛教學者A.L.DeSilva便堅持,「我們並沒有理由論斷一般同性戀者就比一般異性戀者貪著色欲或在菩提道上意志薄弱」…換句話說,根據經典的記載,佛陀對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的標準是一樣的…。(楊惠南, 2006, 我所知道的台灣同性戀佛教徒)

[编辑] 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和世俗論者

在以反對同性戀宗教為大多數的社會中,同性戀權力活動家和非宗教信仰的人很容易結成政治聯盟,但是,作爲無神論者不可知論者和世俗主義論者並不表示他們就一定支持同性戀權利,很多非宗教信仰者由於各種文化、私人和非宗教的原因而反對同性戀者,例如在社會主義陣營的國家,很多時候也可能對同性戀採取敵視的態度。

[编辑] 相關书目

[编辑] 中文

  • 《金西(金賽)报告──人类男性性行为》中国大陆,作者:阿尔弗莱德·金赛 翻译:潘绥铭
  • 《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1992年,香港天地图书公司 (合著)
  • 孽子》臺灣,類別:小說,作者:白先勇,1983年
  • 《夜行之子》台灣,小說,郭強生
  • 《我是我自己的新郎》台灣,散文,郭強生
  • 《同性爱》中国大陆,作者:张北川,1994年出版
  • 《同志論》台湾,作者:周華山,正港資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5.01.01
  • 《同性恋在中国》中国大陆,作者:方刚,1995年4月出版
  • 《同性戀美學》台湾,作者:矛鋒,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0701
  • 《台灣女同志的性別、家庭與圈內生活》台灣,作者:鄭美里,1997年,女書文化公司
  • 同性恋亚文化》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1998年,今日中国出版社,
  • 《我的愛人是男人》台湾,李忠瀚,張老師文化,1998.06
  • 《台灣男同志平權運動史》台灣,作者:王雅各,1999年,開心陽光出版社
  • 《酷儿理论——西方90年代性思潮》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2000年,时事出版社 (译文集)
  • 《解釋同性戀-反常現象報告》香港,作者:潘國森,2000年,次文化堂出版社
  • 《透視同性戀-異常行為研究》香港,作者:潘國森,2001年,次文化堂出版社
  • 《廬隱的女同性愛文本》臺灣,類別:清大中文系碩士論文,作者:陳慧文,2002年
  • 《酷儿理论》中国大陆,作者:(美)葛尔·罗宾等,李银河 译,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7-1
  • 《親愛的爸媽.我是同志》台湾,作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心靈工坊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3.12
  • 《你如此需要安慰——关于爱的对话》中国大陆,作者:李银河
  • 《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大陆,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 《同性恋健康干预》中国大陆,高燕宁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6-1
  • 《东宫·西宫:调查报告与未竟稿精品集》中国大陆,作者:王小波、李银河,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7-1
  • 《男同性戀電影》台灣,作者:李幼新,志文出版社
  • 《出櫃停看聽:同志子女必讀寶典》臺灣,作者: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女書文化(吳氏總經銷),2007.12
  • 《转法轮》中国大陆 作者:李洪志

[编辑] 其它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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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istory of Homosexuality in China, (Zhongguo tongxingai shilu)》, (in traditional chinese), Pink Triangle Press: Hong Kong, (1984; revised ed. 1997 version), by: Samshasha (a pseudonym, also known by the Chinese-character pen-name Xiaomingxiong小明雄)
  • 25 Questions about Homosexuality》, (in Chinese), Pink Triangle Press: Hong Kong, 1981. by: Samshasha (a pseudonym, also known by the Chinese-character pen-name Xiaomingxiong)
  • «A Chinese Gay's Manifesto», (in Chinese), Hong Kong, 1980. by: Samshasha (a pseudonym, also known by the Chinese-character pen-name Xiaoming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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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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