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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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又稱胥吏、吏胥、胥史[1]、胥鈔、書吏、書辦,古代掌理案卷、文書小官。
胥吏的制度起源於徭役,即所谓“签充吏役”。《新唐書·卷二十四·車服志》稱:「胥吏、商賈之妻、老者乘葦軬車,兜籠舁以二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八熙宁六年十二月壬申条载:“时内自政府,外及监司诸州胥吏,皆赋以禄,谓之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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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中國
[编辑] 唐宋時期
唐朝以後,吏胥在数量上遠超過官員,《大学衍义补》卷九八《胥隶之役》下说:唐宋以后“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而且胥吏的專業更勝於官員。唐代赵匡在《选举议》说:士人读经书,诵疏文,不习政务,“及临人决事,取办胥吏之口而已”[2]。牟顾相曰“唐宋以来,……吏胥日横”[3]。
胥吏在宋朝待遇稍高,苏轼说“胥吏行文书,治刑狱、钱谷”[4]。叶适说:“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无小大,一听于法,虽杰异之能,不得自有所为……”[5]。叶适指出:“夫以官听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国家以法为本,以例为要。其官虽贵也,其人虽贤也,然而非法无决也,非例无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举而归之吏。”[6]
[编辑] 明清時期
至清代,官員大都是科舉出身,口口聲聲要「代聖人立言」,但日夜誦讀都是沒有實用價值的帖括制義,不習法律世務,入仕之初,“其通晓吏事者,十不一、二”[7],至於“吏胥所习,钱谷簿书,皆当世之务”[8]。叶适曾说:士大夫“專从事于奔走进取,其簿书期会一切惟吏胥之听。……比渡江之后,文字散逸,旧法往例尽用省记,轻重予夺惟意所出。”[9]清阮葵生《茶余客话》卷七《论吏道》说:“夫以他州外郡之人,为来往无常之官,官一而吏百,又皆文采声华、不习民事之官;以之驾驭百十为群,熟悉风土,谙练事故,作奸犯科,无赖之吏,于此而能奏循绩焉,固较汉世难十百也。”梁章钜《制义丛话》卷七引杨芸士之言:“……胥吏……,后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总不能出此辈圈䙌。刑名簿书出其手,典故宪令出其手,甚至于兵枢政要,迟速进退,无不出其手。使一刻无此辈,则宰相亦束手矣。”胡林翼說:“《大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找尋律例就成為一門學問,時稱“找簽”,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乾隆嘉慶年間,洪亮吉說,“今州縣之大者,胥吏至千人”,是故清代胥吏之弊十分嚴重,陸隴其說:“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
邵晉涵說:“今之吏治,三種人為之,官擁虛聲而已。三種人者,幕賓、書吏、長隨。”汪辉祖说“官之为治,必不能离此三种人,而此三种人者,邪正相错”。沈起鳳《諧鐸·祭蠹文》說:“胥吏舞文,謂之衙蠹”,“借文字為護符,托詞章以獵食,皆可謂之書蠹”。“彼,刀筆小吏,案牘窮年。竊爾生平之一字,輒舞文而弄權”。《獄中雜記》載:“都下老胥,家藏偽章,文書行下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能辨也。”《钦颁州县事宜》在“防胥吏”一条里,列举數十种胥吏蒙骗主官的伎俩。清人有云:“一县之众从何处治起?先治书役而已。”[10]。汪辉祖认为“有功必录,不须抵过,有过必罚,不准议功。随罚随用,使之有以自效,知刑赏皆所自取而官无成心,则人人畏法急公,事无不办。”[11]
[编辑] 弊端
清朝胥吏無官無品,社會身份微賤,極被看不起[12],卻擁有實際權力。朝廷經常限制胥吏的作用,《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十二《公吏门》中,朝廷对吏人差补、解试出职和停降都作了细致的规定,但效果不明显。叶适稱此一现象是“官无封建而吏有封建”。[13]馮桂芬說:“后世流品,莫賤於吏,至今日而等諸隸仆。”[14]李慈銘則稱書吏是“黑衣下賤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引時諺云:“堂官牛,司官鰍,書吏剔嫐不得休”,卻不得不承認“京朝官多貧至不能自存,而吏人多積貲巨億,衣食享用,擬於王者。”。《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後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明夷待访录·胥吏》便说:“天下有吏之法,無朝廷之法,”“诚使吏胥皆用士人,则……害可除矣。”顧炎武說:“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15]
[编辑] 其他
幕賓遠比胥吏高級。胥餘不屬於胥吏,是胥吏以外,比“餘胥”更低下,多是有罪之徒[16]。
顾炎武等人痛骂吏胥“行己若狗彘,噬人若虎狼”[17]。但胥吏自然不是全惡之徒。南宋有吏人之子割肝救父之事[18]。陈宏谋说吏胥“未必皆卑污苟贱之流,……本朝由吏员出身跻显秩者,亦复有之。至于身为吏役,为善种德,以致子孙贵盛者,更复不少”[19]。
[编辑] 注釋
- ^ 《旧唐书》一百六《杨国忠传》:历、兼四十余官,事务“皆责成胥史”
- ^ 《通典》卷十七《选举五》。
- ^ 《清经世文编》卷二四《说吏胥》
- ^ 《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二,元丰元年十月《上皇帝书》
- ^ 《水心别集》卷三《官法上》
- ^ 《水心别集》卷十五《上殿劄子》
- ^ 《日知录集释》卷八《选补》。
- ^ 《清经世文编》卷三《思辨录论学》。
- ^ 叶适:《水心别集》卷十四
- ^ 徐栋:《牧令书》卷四
- ^ 汪辉祖:《学治臆说》
- ^ 钱大昕更说:“自明中叶以后,士大夫之于胥吏,以奴隶使之,盗贼待之。”(日知录集释》卷十七《通经为吏》集释引“钱氏云”)
- ^ 叶适:《水心集》卷三
- ^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二《吏政七·省则例议》
- ^ 《日知錄》卷11
- ^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记“呈牍尹前。尹偶坠笔,目公拾之,公阳为不解,而止白所议公事。如此者三。公曰某所言者王事也,拾笔责在皂隶,非吏所任。”
- ^ 《清经世文编》卷二四《说吏胥》
- ^ 《明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孝·割肝救父》
- ^ 陈宏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见《清经世文编》卷二四。
[编辑] 參見
[编辑] 參考書目
- 《水心别集》卷十四《吏胥》
- 《明夷待访录·胥吏》
- 《驭吏论》,见《清经世文编》卷二四
- 宮崎市定:《清代的胥吏和幕友》
- 陳慶溎:《諫書稀庵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