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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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653年)頒行。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所編定的《唐律》成為唐朝的法典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於律条之後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後,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由於禮與法在《唐律疏议》裡之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為後世对其之通称。時稱作《故唐律疏議》。唐高宗时下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由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臨、大理卿段寶玄、尚書右丞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人,「廣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和斷獄等十二篇,五百○二條。后来又在律条的后面加上了注疏,由此合称《永徽律疏》。其後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對後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並直接影響东亚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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