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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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或稱詐欺,在法律上是犯罪行為,以欺騙手段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虛假陳述,是刑事,有時也是民事罪行,從事詐騙行為的人叫做騙子,或詐欺犯、詐騙集團等,泛指經由犯罪手段來獲取自身利益的人或組織。
在電視劇或電影中,常宣導被害人花錢買教訓的錯誤觀念。正確的作法應是保全證據,並且迅速報案,以防有更多的受害者。在司法的判例中,經常出現警方逮捕了歹徒,但是無被害人出面指認,導致被告獲判無罪而會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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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各地相關法規
[编辑] 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16A條,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上述後果,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1]
[编辑] 台灣
- 刑法,詐欺罪(第339條、第341條)
- 破產法,詐欺破產罪(第154條)
- 民法相關條文(第92條、第93條、第105條、第997條、第1145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曾經被詐欺罪判行確定者,部份行業經法律條文明定限制其就業,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幾年內不得任職。(公司法第30條、保全業法第10-1條、遊說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等)[2]
-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 客觀構成要件:一切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人事時地物),且互為因果關係。
- 主觀構成要件: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编辑] 日本
- 民法(第96條第1、3項)[3]
[编辑] 尼日利亞
- 刑法,第419條
[编辑] 範例
- 騙取個人資料
- 設立假網站騙取個人資料、慣用密碼。
- 以民調或市調為由,騙取個人資料。
- 謊稱已具有抽獎資格,騙取個人資料。
- 宗教詐騙
- 人蛇集團
- 投資詐騙
- 購物陷阱
- 線上購物網站的賣方,在收費後,不將貨品寄給買方;或是以劣質品充數。[4]
- 謊稱已有中獎資格,但實際上是誘騙消費購物或或付費加入會員後,才具有抽獎的機會。
- 以民調或試用為由,誘騙消費購物或付費加入會員。
- 食品當藥品販賣,特徵是強調療效(減肥、塑身、豐胸、壯陽、改善膚質、防癌、抗老、排毒……等),常以名人代言廣告,強調「醫療級」、微量元素、珍貴藥材、國外進口、經臨床實驗、數百道製作關卡、有政府的許可證號(以移花接目方式造假)……等。
- 以偽劣商品買賣。例如將鍍金之金飾賣給回收黃金的銀樓,以贗品偽裝成名畫進行交易……等。
- 以不實的優惠價格標示,誘使消費者不察,以原價進行結帳。(常見說詞,優惠期已過,或明天才開始)
- 線上購物,被告知已申請分期付款,誆騙如要解除分期付款,要按照歹徒的指示操作ATM提款機。(提款機只有提款或轉出的功能,沒有轉入或解除分期付款的功能。)
- 盜刷他人的信用卡進行線上購物,貨品會先寄到被害者的收件地址,然後盜刷者會與被害者連絡說是同名同姓,是線上購物業者弄錯收件地址,要求將貨品退還到盜刷者所指定的收件地址。
- 司法詐騙
- 司法黃牛,以號稱可以僑案子(買通司法人員吃案或輕判),向被告收取高額的手續費。
- 謊稱為司法人員,以其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為名,誘騙被害人協助轉出帳戶內的錢到指定帳戶。
- 掮客詐騙
- 融資詐騙
- 愛心詐騙
- 常以裝可憐,或其他原因極需現金,誘騙他人捐獻或借款。或是歹徒偽裝成親友名義,以急需現金為由,進行詐騙。常以現金或海外匯款方式。
- 不具合法勸募資格的個人或團體,利用天災的機會,假藉賑災之名進行募款。
- 以「義賣」名義,行商品銷售之實,誆騙消費者,收益多半進了營利的公司,而非急需善款的公益團體。最常見的說詞是「公益成本」,做善事哪有不先扣除本錢的,難道要倒貼虧本嗎?
- 保險詐騙
- 以自殘或假車禍或縱火,詐領保險金。
- 或是為親友保險,然後謀殺偽裝成意外,詐領保險金。
- 中獎詐騙
- 以電話或信件通知,需預先繳交高額的保證金、手續費、贈與稅……等,要求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到歹徒指定的帳戶。
- 求職詐騙
- 商業詐騙
- 其他
[编辑] 以詐騙為主題的作品
[编辑] 相關條目
[编辑] 參考文獻
- ^
- 「不利」(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作為」(act) 與「不作為」(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 「利益」(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欺騙」(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 「損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 「獲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 ^ 台灣法規搜尋「詐欺」 (正体中文).
- ^
- ^ 偵破YAHOO!奇摩拍賣網站詐欺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正体中文).
- ^ 偵破金融信貸詐騙集團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正体中文).
- ^ 家庭代工陷阱
- ^ 偵破虛設美國貿易公司跨國詐欺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正体中文).
- ^ 2010年「台灣國際Taiwan RFID應用展」參展廠商緊急重要通知
[编辑] 外部連結
- 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