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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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
目录 |
[编辑] 现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 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 2. 国家边海防委员会
- 具體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擔
- 具體工作由总参谋部承擔
- 4.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具體工作由卫生部承擔
- 5. 全国绿化委员会
- 具體工作由国家林业局承擔
-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 7.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 8.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 主任:刘延东
- 具體工作由全国妇联承擔
- 10.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 11.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 组长:回良玉
- 单设办事机构
- 1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13. 国家减灾委员会
- 14. 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
- 15.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 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 16. 国家禁毒委员会
- 17.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 18.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
- 组长:温家宝
- 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组长:温家宝
- 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20.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
(也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或“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国发〔2007〕18号)
- 组长:温家宝
- 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22. 国家能源委员会
- 23.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 主任:张德江
- 具体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 24.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 25.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 26.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
- 27.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 主任:李克强
- 单设办事机构
- 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 28.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
- 主任:李克强
- 单设办事机构
- 工作任务完成后撤销
- 29.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 以上为本届国务院成立时已有的,列于《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文件);
- 以下为后来增设或改设的:
- 30. 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
(2008年11月27日成立,取代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
- 组长:张平(发革委主任)
- 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国办发〔2008〕132号)
- 组长:李克强
- 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
- 32.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
(国办发〔2009〕67号)
[编辑] 已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编辑] 2008年撤销
| 被撤销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 相应工作承担部门 |
|---|---|
| 国家能源领导小组 | 国家能源委员会 |
| 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 监察部等有关部门 |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领导小组 | 科学技术部 |
| 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 | |
| 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 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 |
| 食品安全:卫生部 | |
|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 卫生部 |
| 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 |
| 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 |
|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 商务部 |
| 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 | |
| 世贸组织和自贸区工作小组 | |
|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 | |
| 全国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国家核电自主化工作领导小组 | |
|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 农业部 |
|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 | 财政部 |
| 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领导小组 | 教育部 |
| 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 | |
|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 | |
| 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 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 | 文化部 |
| 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 (对外称:中国国家清史纂修领导小组) |
|
|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材料工业司 (保留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名义) |
[编辑] 印章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规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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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国务院机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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