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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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概况 |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
|---|---|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
| 行政级别 | 副部级 |
| 联系方式 | |
| 总部 |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 |
| 机构沿革 | |
| 前身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 2003.4.16-2013.3.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接替者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自2013年3月,其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
[编辑] 沿革
-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
- 2003年4月16日,根据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经2003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 200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 2013年3月,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多家部门对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整合,由新设立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
[编辑] 职责
- 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 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
- 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专项执法监督活动。
- 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
- 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 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 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 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 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 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 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 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 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