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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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在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以前僅國家可作為國際公法主体,但隨著國際交流日漸頻繁,政府间国际组织大量出现(特别是一些超主权组织的出现),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也逐漸被承認具有国际公法主體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狀況下,也承認個人作為國際公法之中的主體。

國家[编辑]

依據1933年由美洲國家所通過<關於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蒙特維德爾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之共識,国际法上的国家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較為中立客觀且具參考價值(neutral and value-free)但非決定性的要素:

  • 一定的居民(a permanent population)
  • 特定的领土(a defined territory)
  • 有效統治政府(an effective government)
  • 具有進行國際活動之能力(the 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

国际组织[编辑]

具有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比如说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国际非政府组织,比如说世界自然基金会大赦国际等,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民族解放组织[编辑]

个人、法人[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