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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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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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
| 草案日 | 1998年7月17日 |
| 簽署日 - 地點 |
1998年7月17日 意大利罗马 |
| 生效日 - 條件 |
2002年7月1日 60 份批准书 |
| 簽署國 | 139 |
| 締約方 | 109 |
| 保存於 | 联合国秘书长 |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 網站 | http://untreaty.un.org/cod/icc/index.html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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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正是根据该规约而建立的。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意大利罗马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09年6月,规约缔约国达到108个。智利於2009年9月1日成为第109个缔约国,另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此规约。规约规定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组织结构。
目录 |
[编辑] 历史
在为建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惩治犯有种族屠杀和其他严重国际罪的个人而进行了多年谈判之后,联合国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为期5周的外交大会,旨在最终拟定并通过一个有关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公约。1998年7月17日,在21个国家弃权的情况下,罗马规约以120票赞成,7票反对获得通过。反对这一条约的有7个国家,由于是一次无记录表决,所以没有把投反对票的国家记录下来。但是有3个国家陈述了投反对票的理由:(1)中国认为,授给预审分庭来制约检察官的主动行动的权力还不够,同时,规约的通过应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以表决的方式。(2)美国主要反对的,是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对非缔约国的适用。美国还表示,规约必须确认安全理事会在确定侵略行为方面的作用。(3)以色列说,它没法理解为什么将人口迁入被占领领土的行动也被列为一种战争罪。(以上参见:联合国网站,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 4.为什么有些国家对规约投了反对票?[1] )
规约第126条规定规约将在批准国达到60个之后生效。2002年4月11日,10个国家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特殊仪式上同时批准了罗马规约,使批准国家数量达到要求。条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只能起诉在当日或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罪行。
[编辑] 批准情况
至2009年6月,已经有109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罗马规约,其中包括所有南美洲国家、大部分欧洲国家和约一半的非洲国家。
另外还有39个国家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该条约;规约条款规定,这些国家有义务避免采取“可能损害条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002年,美国和以色列取消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这意味着他们再无意成为缔约国,这样他们就不必因曾签署规约而负有任何法律义务。
[编辑] 审议与修订
对罗马规约的任何修订都需要得到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而且修订条款需要获得八分之七的缔约国批准之后才能生效。对法院管辖权范围内罪行名单的任何修订都只适用于那些批准该修订条款的缔约国。
缔约国将于2010年上半年召开一次审议大会,考虑对规约的修订。审议大会可能通过对侵略罪的定义,从而使国际刑事法院首次能够对此类罪行行使管辖权。
[编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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