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至: 导航搜索
國際法院
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UN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logo.png
法院徽标
創立時間 1946年2月
所在地 荷蘭海牙
經緯度 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坐标52°05′11.76″N 4°17′43.80″E / 52.0866000°N 4.2955000°E / 52.0866000; 4.2955000
法官選任方式 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
授權法源 國際法院規約
法官任期 9年
法官人數 15
網址 http://www.icj-cij.org/
國際法院院長
現任 Flag of Japan.svg 小和田恆
(Hisashi Owada)
首長上任時間 2003年
首長卸任時間 2012年
國際法院目前座落於海牙和平宮

国际法院法语Cour internationale de justice, CIJ英语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又称为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司法裁决机构,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2月成立,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目录

法官[编辑]

国际法院共有法官15人。法官人选由常设仲裁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选举产生。法官任期9年,并且可以连任,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的法官。

15名法官必须全部来自不同的国家,其名额分配办法与安理会席位分配一致,即非洲3名,拉美2名,亚洲3名,东欧2名,西欧及其它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5名。

法官应不论国籍,而且应尽量能够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 其中不得有两名属于同一国籍。除1967年-1984 年期间无中国籍法官被提名外,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中国法国俄罗斯事实上一直各占有一个名额[1]

所有决议都必须在出席法官多数同意后才能做出。其职能有两方面:

  • 对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
  • 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或各种专门机构就其工作范围内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现任法官[编辑]

2013年5月在任法官如下:

姓名 国籍 职位 就职年份 任期终止年份
彼得·通卡 斯洛伐克 斯洛伐克 院长 2003 2021
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 墨西哥 墨西哥 副院长 2006 2015
小和田恒 日本 日本 成员 2006 2021
龙尼·亚伯拉罕 法国 法国 成员 2005 2018
肯尼斯·基思 新西兰 新西兰 成员 2006 2015
穆罕默德·本努纳 摩洛哥 摩洛哥 成员 2006 2015
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 俄罗斯 俄罗斯 成员 2006 2015
安东尼奥·奥古斯托·坎卡多·特林达德 巴西 巴西 成员 2009 2018
阿布杜勒卡维·艾哈迈德·优素福 索馬里 索马里 成员 2009 2018
克里斯托弗·格林伍德 英国 英国 成员 2009 2018
薛捍勤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成员 2010 2021
瓊·多諾霍 美国 美国 成员 2010 2015
喬治·加亞 義大利 意大利 成员 2012 2021
朱莉娅·塞布廷德 乌干达 乌干达 成员 2012 2021
班达里 印度 印度 成员 2012 2018

裁決[编辑]

1995年9月13日,国际法院在审议马其顿希腊之间的争议案件

只有主权国家间的争端才可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迄今为止国际法院已经做出74项裁决,虽然这些裁决都是强制性的,但是并不是每一项裁决都得到切实履行。当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法院裁决时,可以要求联合国安理会采取行动,以在必要时迫使另一方履行裁决中所规定的义务。美国曾在1946年执行了国际法院的裁决,但是在1986年国际法院裁决要求美国停止针对尼加拉瓜的非法军事行动时,遭到美国的拒绝。国际法院指责美国“违反了国际法中有关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主权国家使用武力”的规定,并且要求美国支付赔偿金。但是,赔偿数额尚未确定,尼加拉瓜便中止了该案。其他一些著名的裁决还包括:

参考文献[编辑]

  1. ^ 《国际法院常识问答》 第13页,国际法院官方网站,于2010年3月28日查阅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