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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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是發生在2006年台灣的一宗政府弊案,案件涉及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第一夫人吳淑珍與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等人。而該宗與中華民國總統國務機要費預算支出相關的公訴罪案件,於分案後,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今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陳瑞仁偵辦。由於事涉國家領袖,各國媒體均曾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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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事件經過
2006年6月22日,「台灣紅」公司的負責人李慧芬向國民黨立委邱毅爆料,指她的300萬新台幣君悅飯店住宿發票,被她的堂姐李碧君拿去轉交吳淑珍核銷「國務機要費」。6月23日,審計部派員赴總統府查賬,並將疑涉不法相關資料函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調查。負責此案的陳瑞仁檢察官曾經訊問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等人,要求他們就國務機要費的支出作出說明。
2006年11月10日晚,查黑中心由檢察官陳瑞仁、周士榆親自帶隊搜索萬海航運。依據檢調對外公佈的調查報告,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2005年在Tiffany買新台幣105萬元鑽錶(打折後價格為新台幣99萬元),送給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是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新台幣147萬元的鑽戒;吳淑珍後來強硬要求Tiffany破例打折兼換貨,取得新台幣132萬元的折扣價,並以新台幣27萬餘元SOGO禮券補差價,最後還用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1]。
此外,民進黨立院黨團及吳淑珍辯護律師皆已提出本案起訴是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之釋憲聲請,希望刑事豁免權之範圍擴及第一夫人及總統府其他官員。釋憲聲請理由主張:因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在程序與實體上皆不得對本案進行刑事偵查、起訴與審判。為民進黨立院黨團草擬總統刑事豁免權聲請釋憲文的台灣智庫研究諮詢委員汪平雲指出:國務機要費是總統行使職權核心,不是司法可以隨便干涉;因此他才針對總統職權上的行為,提出永久豁免權,目的是保障國家憲政,絕非外界所稱的「帝制」[2]。
國務機要費案大法官解釋文出爐,宣告總統刑事豁免權及於偵查、起訴及審判,且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及「拒絕證言」權,檢院將陳水扁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嫌疑人身份偵審,有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3]。
[编辑] 偵查結果與起訴
2006年11月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書記官長張文政宣佈國務機要費案偵查終結。檢方認定:陳水扁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均涉貪瀆;涉及的6宗秘密外交案中,只有2宗是實案,其餘1宗為虛構,3宗無關秘密外交費用。
因陳水扁當時具有總統身份,而受《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之保障——有刑事豁免權,要等其卸任或遭罷免之後才能另外起訴。高檢署只起訴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四人,並認定吳淑珍以他人付款消費的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共新台幣1480萬元[4]。
[编辑] 被訴罪名
[编辑] 獲緩起訴處分
- 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種村碧君(日本籍,原名李碧君)
- 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現任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副董事長)
[编辑] 審判中發生的事件
[编辑] 憲法第五十二條爭議
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總統有刑事豁免權,因此這次案件的被起訴名單中並沒有陳水扁的名字。但因為其夫人吳淑珍被列為「貪污的共同正犯」,是以陳水扁的公務員身份而成立的共犯身份,故有人認為在陳水扁有刑事豁免權時,吳淑珍亦不應被起訴。但有另外一部份的人認為刑事豁免權的適用只在於起訴的部份,其他如偵查、證人部份則不應被豁免。
此項爭議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了大法官釋憲的要求,但在2007年1月25日被司法院以不具適格性的理由駁回釋憲要求[5]。
[编辑] 吳淑珍因生病而不出庭
吳淑珍第一次出庭時即因身體不適而中途離開法院,被送進了台大醫院。之後,醫院內的醫生便都在法院開庭時開出吳淑珍身體不適的證明,說明其不克出庭的情事。
在此其中,張熙懷檢察官在2007年1月18日曾於媒體面前洩露了吳淑珍的病歷隱私,說吳淑珍患有憂鬱症[6]。
媒體指稱台大醫院連續17次協助吳淑珍不出庭,是藉此拖延「國務機要費案」的實質審查。
[编辑] 機密文件認定
此案件中的六份機密文件,總統府方面聲明總統有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而法院則要求所有的機密都必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處理。因此,法院認為,若總統府沒有依國家機密法的規定來處理這六份機密文件,這六份則不能被視為機密,並於2007年1月22日開放閱卷。[7]
有關這六份機密文件是存在著總統專屬的國家機密特權,或必須依國家機密法來處理,總統府於2007年1月25日提出釋憲[8]。
[编辑] 陳水扁的回應
- 陳水扁2006年11月5日以主動薪水減半、奉天專案等三點說明,強調自己沒有貪污的必要[9]:
- 上任後鑒於關切民生需求,主動同意減半薪水,一個月剩下42萬,一年大約少領550萬元,8年就少領4400萬,這種天經地義的領薪水,都願意放棄了,有必要用700多張的發票,去貪1480萬嗎?
- 總統有國安密帳的私房錢,就是奉天專案的費用,是從民國83年起就存在的專案,83年到89年的期間,總統可以動用的經費,大約是1億1000萬元,但他仍舊指示繳庫。如果要貪,每年這些可以動用的龐大金額正是最好的機會,但他卻以繳庫方式處理掉。
- 有關F公關公司的案子及民運人士的案子,期間有3000萬不是用發票領的,而是用領據來支付的,如果真要歪哥(台語,貪污的意思),那3000萬機密費用,放自己口袋就好了,何必拿出來?這符合邏輯經驗法則嗎?
- 陳水扁表示:收集發票不是「吃飽換吆」(原本可以吃飽飽,但卻換成要餓肚子,有「閒閒沒事做,自找麻煩」之意),因為民國91年後,審計單位說需要用發票才能報銷,而奉天和當陽兩專案也在91年先後繳庫,所以只剩國務機要費用總統可以動支。「錢不夠,當然要想辦法」,府方的預算中,機密費和非機密費的比例,多半不是一比一,所以想到要用發票,用符合會計程序的方式報銷。此外,收集發票從91年到95年都在進行,如果那時候就不行,為什麼審計單位從來都沒有提醒過[10]?
- 陳水扁表示:「副總統有,五院院長有,各部會首長有,甚至縣長鄉長都有所謂的首長特支費,但是在總統府的首長預算書中,找不到首長的預算特支費」[11]。
[编辑] 相關評論及回應
- 檢察官改革協會2006年11月3日聲明稿:「國務機要費案為我國司法史重要的一案,史無前例的追訴最高權力家庭,勢將掀起政治波瀾。惟檢察官是國家刑事的追訴者,本案承辦檢察官不受國內外政治情勢變動之影響,一以證據法則為主,依法追訴,及為適法之處分。因為法律才是檢察官的武器,也是最後的堡壘。感謝承辦檢察官之辛勞,為我們樹立典範!也期待我國能通過法治,走上文明的康莊大道!」[12]
- 綠六組2006年11月3日聲明稿:「陳水扁總統雖因其職務獲憲法免受刑事追訴的保障,但我們對於陳水扁先生及吳淑珍女士身為本黨首位國家最高公職與第一夫人,卻無法維持民主進步黨立黨以來力求清廉的傳統,甚至公然虛構不實事證,感到無比的悲痛與憤怒!……陳水扁先生與吳淑珍女士的作為,卻深深傷害了黨內同志、所有人民對本黨、對國家、對民主的深刻信念與情感。」[13]
- 曹長青2006年11月5日評論:對於牽扯到一國之元首和外交機密等這麼重要、複雜且棘手內容的情況下,檢察官(指陳瑞仁)不是耐心、全面地聽取充分的說明之後再做決定,而是在剛認定涉嫌犯法的兩天之後,在不給總統夫婦進一步說明機會的情況下,立刻提出起訴,不僅讓人覺得過於草率,甚至給人一種有急迫想定罪的感覺。[14]
- 前總統李登輝2006年11月5日表示:期盼民進黨要深切反省,「沒有人、沒有一個政黨不會做錯事」、「國務機要費案對民進黨是危機,也是轉機」,希望社會大眾讓民進黨有時間思考、處理[15]。
- 台灣政治評論家江春男說:
- 「阿扁前幾天還大談要凍結《憲法》,但《憲法》賦予他國家元首的超然地位,對外代表國家,對內是三軍統帥;現在他卻淪為替自己和家人辯護的刑事律師;起訴書公佈的當天,他已經失去總統的合法權威。他間接地凍結了自己在《憲法》中的元首地位,他的身份和已被起訴的基隆市長許財利相近,不論心態或反應模式均如出一轍。……阿扁應該有不少委屈,正如因貪污被起訴的政客一樣,但是貪污不一定要把錢放在自己口袋。此外,從起訴書上可以看出,他治國如兒戲,甚至向朋友借錢來辦外交;這當中不知還有多少內幕,一旦發掘起來必會更加令人震驚,這是什麼樣的馬戲團政治。」[16]。
- 「當年美麗島大審的人權律師……在美麗島大審主張自然法應高於實體法;如今他們卻在主張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應該擴大解釋,不只程序上暫時豁免,實體上也要永久豁免。今天民進黨對阿扁的辯護,與當年國民黨對《戒嚴法》的辯護,心態上幾乎完全一致,只是執政與在野角色剛好易位而已。……如『總統職權內行為,永久不受刑事訴究』這種實體上的永久豁免權一旦成立,則不只蔣家政權擁有永久豁免權,審判獨裁者的國際法庭也應該關門,而民進黨最喜歡強調的『轉型正義』更該走入歷史。」[17]。
- 「民進黨針對國務機要費聲請大法官釋憲,而大法官將由阿扁提名,與其自身利害有關,不論如何超然,均難昭公信。」[18]。
- 時任副總統的呂秀蓮2006年11月6日指出:全台灣只有兩人懂國務機要費,且總統只管大政方針,錢都是幕僚在動用,其他人都是一知半解。審計部對這個名詞的歷年解釋也不一樣,檢調要如何認定[19]?
- 行政院主計處處長許璋瑤2006年11月6日澄清,其實國務機要費中就含有特支費,另外總統批評國務機要費報銷有程序瑕疵,主計處也坦承的確有行政疏失[20]。
- 前新潮流系大老張維嘉因不滿陳瑞仁把他的名字公佈在起訴書上,而於2006年11月7日表示說,這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已經造成他很大的困擾,不排除對陳瑞仁提出告訴[21][22]。
- 檢察官改革協會2006年11月7日又批評:陳水扁本應靜待法院審判,但他卻將應在法庭上提出的答辯內容赤裸裸的呈現在電視上,強硬的將台灣人民化為法庭聽眾,以弄亂社會價值觀及攻擊司法的方式代替法律辯護;「陳水扁此舉是意圖用總統的權力貶抑檢察官的公訴權,影響後續司法審判。」[23]
- 律師王照宇2006年11月7日表示:由於馬英九利用需憑證報支的首長特別費,支出私人養狗(該狗名為馬小九[24][25])的用途,縱使憑證本身為真,也已涉及貪污罪行。另外,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未來檢察官及法院也繼續採取陳瑞仁檢察官的看法,則馬英九的「特支費養馬小九」行為,恐怕也會被認定為貪污;如判刑確定,縱使未被褫奪公權,馬英九也無法參選總統[26]。
- 2006年11月8日《自由時報》報導《亞洲華爾街日報》2006年11月7日社論:國務機要費案經過司法程序審理後,將可進一步鞏固台灣的民主。該社論並指出:國務機要費在台灣已行之有年,自1949年以來,台灣政府就利用外交經費爭取盟友的支持,這些經費為台灣創造機會,能跟一些與中國政府友好的國家進行私下的合作[27]。
- 宜蘭地方法院院長黃瑞華2006年11月8日表示:陳瑞仁檢察官以總統為共犯方式起訴第一夫人吳淑珍涉犯貪污,該起訴書雖未直接列總統為貪污被告,但實質上已對國人乃至全世界,以檢察官的國家權威宣告總統為貪污共犯的「貪污總統」,……總統的人格、尊嚴與榮譽在世人面前被踐踏腳底時,還不能於任期內以憲法賦予刑事被告的人權保障,在法庭上為自己的清白辯護!總統不只失去憲法的元首保障,也沒有刑事訴訟法上被告的答辯權,……這樣的起訴書沒有違憲嗎[28]?
- 前中研院院長李遠哲2006年11月9日發表公開信表示:如果陳總統與執政黨仍無意放棄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無意背棄台灣人民對民主政治永不中止的理想,那麼陳總統與執政黨就必需在「小我」與「大我」、「政黨」與「國家」之間,做出正確的抉擇。因此,值此時刻,我誠懇建議:陳總統有必須慎重考慮去留的問題[29]。
-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2006年11月12日向媒體(自由時報)投書,希望陳總統援引蔣介石的例子,宣佈因故無法視事先行引退,但司法審判要在1年內終結,如果最後宣判無罪,陳總統就可以宣佈復行視事。而這段期間,陳總統可以重新任命總統府資政若干名,組成「非常時期國政顧問團」,即日起積極參與國政研議,在副總統召集下,建立實質集體領導之運作機制[30]。
- 民進黨前新潮流系二位立委林濁水、李文忠2006年11月13日發表以「誠信」為名的辭職聲明,表達對陳水扁總統面對國務機要費案與黨中央處置的不滿[31]。
- 自由時報副總編輯鄒景雯2006年11月15日評論:同樣是特別費,同樣接受檢察官訊問,同樣被查察是否蒐集不相關的發票報帳,馬英九團隊昨晚的快速切割動作,……但可確定的是,他把陳水扁給比上來了,原來,國親眼中從未瞧得起的阿扁,相較起他們的領導者,道義誠信多太多了[32]。
- 前立委羅文嘉2006年11月28日在美國演講時,質疑陳水扁總統在國務機要費案子上的說法,跟馬英九一樣,是用一個謊去圓另一個謊[33][34]。
- 針對民進黨立院黨團及吳淑珍辯護律師就本案提出釋憲聲請一事,台灣律師魏千峰引用1995年12月21日大法官《釋字第388號解釋》之解釋文及其理由書「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規定,係針對其職權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第2項第1款「基於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之目的,不得核定國家機密」,認為:司法機關依法偵辦或審判,審核本案國務機要費支出是否合法,正係合法行使職權,並無違憲;「民進黨立院黨團及第一夫人辯護律師的釋憲聲請,透露了執政者欲藉釋憲程序拒絕法治國家權力分立與刑事正義的運作。」[35]。
- 美國時代雜誌於2006年回顧專輯中,列出全世界十大醜聞,其中本案及與陳水扁相關人士的案件名列第五。[36]
- 中華民國(台灣)司法院大法官作出解釋: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和國家機密特權,涉及「刑事」案件時,不可偵查、起訴、審判總統;涉及國防、外交等機密時,總統可拒絕作證,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37]。
[编辑] 備註
中國中央電視台連同電視台所邀請的嘉賓們(如尹乃菁等)在相關報導與評論中,皆稱之為「公務」機要費案,當嘉賓稱其為「國務機要費」時,節目的字幕中「國務」二字被刪去,節目的字幕中只顯示「機要費案」。
此外,在嘉賓的打印出的資料上,電視台對「國務」二字也已經做了馬賽克處理,節目中只看到「機要費案」。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相關電子檔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PDF檔案)(正体中文)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PDF檔案)(正体中文)
- 起訴書(附表一)(正体中文)(PDF檔案)
- 起訴書(附表二)(正体中文)(PDF檔案)
[编辑] 陳水扁報告全文
[编辑] 其它
[编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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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 | 吳淑珍 (配偶) · 陳松根 (父親) · 陳李慎 (母親) · 陳幸妤 (長女) · 陳致中 (長子) · 趙建銘 (女婿) · 黃睿靚 (媳婦) | |
| 政治歷程 | 美麗島事件 · 台北市議員 · 參選台南縣長 · 蓬萊島案 · 第一任增額立委 · 第二屆立委 · 台北市長 · 參選總統 · 第一任總統任期 · 二次參選總統 (三一九槍擊案) · 第二任總統任期 (總統罷免案 - 倒扁運動) | |
| 參與選舉 | 1985年台南縣長選舉 · 第一屆立委第6次增額選舉 · 第二屆立委選舉 · 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 · 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 · 2000年總統選舉 · 2004年總統選舉 | |
| 涉及法律案件 | 蓬萊島案 · 國務機要費案 · 2006年總統罷免案 · 扁家密帳疑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