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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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英语:state compensation),一般簡稱國賠,指因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或公有之公共措施,導致人民之權利受損時,可向該公務員或公有公共措施所屬之公務單位請求賠償。
目录 |
[编辑] 赔偿条件
基本的赔偿条件有:
-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其他条件请参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
[编辑] 國賠案例
[编辑] 中華民國
| 事件時間 | 國賠事件 | 國賠成立原因 | 國賠金額 | 參考 |
|---|---|---|---|---|
| 2003年4月11日 | 野狗咬死人 | 鄉公所未捕捉野狗的過失責任 | 200萬元 | [1] |
| 2004年3月17日 | 落石擊中車輛 | 公路總局未在落石頻繁地段實施邊坡保護工程 | 15萬5000元 | [2] |
| 2005年4月 | 落石擊中(1人死亡,數人重傷) |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未在溫泉池邊做更積極、有效之作為以防止危險或損害之發生 | 1千1百餘萬元 | [3] |
| 2003年 | 遊覽車遭火車撞擊(學生4死) | 平交道設計不良 | 550萬元 | [4] |
| 1999年9月21日 | 九二一大地震時,台北市的大樓倒塌(八十七人死亡、一百零五人輕重傷)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未盡審查責任,任意核發建照 | 四億八千二百多萬元 | [5] |
| 2000年11月25日 | 禁泳區溺斃 | 鄉公所未禁止遊人入內,且未設救生設備,公共設施有缺失 | 一百五十三萬元 | [6] |
| 2005年6月13日 | 水溝蓋與路面有落差,導致機車騎士跌倒,遭大型曳引車輾壓致死 | 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管理道路不當 | 43萬6000多元 | [7] |
| 1999年9月21日 | 921大地震時,「觀邸」、「中山國寶」兩大樓倒塌造成34人死亡 | 大樓興建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承辦人員未確實履勘,建照審核人員資格不符 | 2.7億元 | [8] |
| 2008年11月6日 | 抗議陳雲林,遭鎮暴警察毆打 | 警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成傷 | 30萬元 | [9] |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5年就颁布了一部《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在2009年各地法院审结的一千零五十五万个案件中,只有大约一千五百个案件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占总案件的万分之一,但其中四百五十个案件获得法院做出赔偿的判决,占国家赔偿案件的百分之三十,赔偿金额为三千四百万元。2010年,新的《国家赔偿法》正式生效,並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此类精神损害必须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家才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
[编辑] 参考文献
- ^ 野狗咬死老嫗 國賠200萬
- ^ 落石砸名車 判准國賠
- ^ 國賠案例--旅遊景點停看聽,歡慶佳節好安心
- ^ 平交道設計不良奪命 獲國賠首例
- ^ 921東星大樓慘劇 國賠4.8億
- ^ 禁泳區溺斃 國賠首例96.06
- ^ 水溝蓋坑人 國賠1命僅准43萬. 自由時報. 2008-11-9 [2008-11-9].
- ^ 921斗六震災戶 國賠2.7億. 自由時報. 2010-3-12 [2010-3-12].
- ^ 抗議陳雲林遭警毆 獲國賠30萬. 自由時報. 2010-9-16 [2010-9-16].
- ^ 新《国家赔偿法》生效 维权人士怀疑功效
[编辑] 外部連結
- 中華民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