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本文內容是關於2012年1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的行政院組織改造。 隨著實施進程的推進,部份資料可能尚未修正,詳見Wikipedia:中華民國政府專題。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英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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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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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委員 | 蘇蘅 |
| 副主任委員 | 陳正倉 |
| 主任秘書 | 翁柏宗 |
| 任命者 | 行政院長 |
| 組織編制 | |
| 內部單位 | 6處、4室 |
| 附屬機關 | 3處 |
| 部門資訊 | |
| 成立日期 | 2006年2月22日 |
| 所屬部門 | 獨立機關(受行政院督導) |
| 授權法源 | 行政院組織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 聯絡資訊 | |
NCC本部所在地:交通通訊傳播大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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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仁愛路1段50號 |
| 網站 | www.ncc.gov.tw |
台灣交通系列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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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NCC、通傳會)是中華民國電信、通訊、傳播等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構,乃附屬於行政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該機關的創設,係仿效自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在此之前,通訊傳播事業之監理與審查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多個機關負責。
目录 |
[编辑] 沿革
- 2005年10月25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7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並設定落日條款,該等條文至遲將於2008年12月31日失效。7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對釋字第613號解釋作出回應,表示第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將會與本屆立法委員同時卸任,並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 2007年4月9日,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
- 2010年8月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3屆委員就任,蘇蘅當選主任委員,陳正倉連任副主任委員。
- 2012年8月1日新組織架構實施。
[编辑] 組織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委員5人
- 主任秘書
- 參事
- 技監
- 委員5人
- 副主任委員
- 幕僚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 業務單位
- 綜合企劃處
- 營運管理處
- 資源管理處
- 技術管理處
- 傳播內容處
- 法律事務處
- 附屬機關
- 北區監理處
- 中區監理處
- 南區監理處
[编辑] 歷屆委員、主任委員
最早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遴選方法是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採用「政黨比例制」,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認定該制度違憲,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歸屬行政(台灣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施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保持行政一體。而且,系爭組成條款不單以不能令組織超黨派的獨立機關,而且更讓立法院主要黨派所控制,法定限制不符合立法意圖,有違比例原則。
第四條2007年修正為:委員人數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任期四年,可無限制連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政黨比例為1/2。
[编辑] 第一屆(2006年2月22日—2008年8月1日)
- 蘇永欽(中國國民黨推薦,主任委員)(現任司法院副院長)
- 石世豪(民主進步黨推薦,之後民進黨撤銷推薦,副主任委員)
- 劉宗德(親民黨推薦,副主任委員)(現任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
- 李祖源(親民黨推薦)
- 林東泰(中國國民黨推薦)
- 劉幼琍(中國國民黨推薦)
- 謝進男(台灣團結聯盟推薦)
- 劉孔中(中國國民黨推薦,2007年4月9日停職)[4]
- 吳忠吉(中國國民黨推薦,2007年4月9日停職)[5]
[编辑] 第二屆(2008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
- 彭芸(時任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主任委員,中途請辭)
- 陳正倉(時任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副主任委員)
- 謝進男(第一屆委員唯一留任者)
- 李大嵩(時任交通大學電信工程學系教授)
- 翁曉玲(時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 劉崇堅(時任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 鍾起惠(時任世新大學新聞學系教授兼主任)
[编辑] 第三屆(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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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至第三任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
[编辑] 第四屆
[编辑] 組織調整
根據2011年12月28日修正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業務單位
- 傳播內容處→內容事務處
- 傳播營運處
- 首長和副首長產生
- 主委和副主委由提名名單中指定
- 委員任免
- 增訂委員去職規定
- 依法任用的公務員得被提名
[编辑] 事件
[编辑] 司法案件
- 違憲爭議
最早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委員遴選方法,採用「政黨比例制」(俗稱「系爭」),立法院主要政黨主張為防止執政黨假藉「行政院提名」的名義壟斷提名權;否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與行政院新聞局無異,淪為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而非獨立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認定該制度違憲,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歸屬行政(中華民國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施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保持行政一體。而且,系爭組成條款不單以不能令組織超黨派的獨立機關,而且更讓立法院主要黨派所控制,法定限制不符合立法意圖,有違比例原則。
據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助理教授廖義銘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時,民主進步黨與行政院皆強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獨立機關,《行政院組織法》定義的行政院下屬機關並不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是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行政院不能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議[6]。但該說法與「憲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原則有衝突,因為政府部門不能離開「一府五院」,超府院的部門明顯違憲,而通傳會不直屬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直屬立法院又不得享有行政權力,因此即使是獨立機關也必需遵守憲法,有所依屬。
2007年12月,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成功說服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放棄政黨比例制,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得以通過。修正後之第四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減為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期滿後可無限制連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這是台灣團結聯盟提案的版本。
2007年12月20日上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經過「黨團會議」討論後,不再堅持原主張,使該項修正案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同時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應由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後才行使,此於朝野協商時達成共識,列入該項修正案。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修正案。[7][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違憲之事才得到補正。
- 委員移送監察院
2007年4月9日,行政院以「任用親友擔任公務車駕駛」為由,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吳忠吉、劉孔中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蘇永欽、副主委劉宗德亦遭書面申誡。
- 行政院告通傳會
2007年6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條件審查通過中國廣播公司股權及經營權移轉予趙少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謝志偉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利」趙少康及中國國民黨。行政院將下屬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五名審議委員依圖利罪移送法辦,謝志偉與行政院政务委员許志雄遭趙少康控告「加重誹謗」、「洩密」等罪。
[编辑] 重要准駁案
- 壹電視5頻道申設案
2009年8月13日,壹傳媒傳訊網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經營「壹電視新聞台」、「壹電視娛樂台」、「壹電視電影台」、「壹電視體育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等5頻道。12月2日通傳會召開「以動畫方式呈現新聞節目之妥適性諮詢會議」。12月9日通傳會第331次委員會議因認定並沒有達到專業標準,因此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
2010年1月29日,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再度申請經營「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3月19日通傳會召開「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5頻道申設內容座談會」。3月31日「壹電視電影台」決議予以許可。7月28日「壹電視體育台」決議予以許可。9月8日因綜觀其營運計畫書、歷次補正資料及該公司於審查期間與本會及社會代表之互動過程,對於其能否善盡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仍有疑慮,決議不予許可「壹電視娛樂台」、「壹電視新聞台」及「壹電視資訊綜合台」等3頻道。
- 年代綜合台執照失效案
2010年12月22日,通傳會以年代綜合台內容充斥節目廣告化為由,通知該頻道執照失效。年代綜合台成為通傳會成立以來首家換照後因附款(解除條件)成就而導致執照失其效力的媒體,通傳會並通令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自2010年12月30日0時起,終止年代綜合台訊號之播送。撤照消息傳出,傳播、法律學者,執政與在野黨立法委員多表強烈不滿,質疑通傳會未按撤換分流程序與引用爭議法條等,以身為獨立機關而違法擴權、濫權戕害媒體。12月29日,通傳會宣布年代綜合台於2010年12月31日凌晨零時起停播。
-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併購中嘉案
[编辑] 注釋
9.^NCC委員名單 政院提送立院 中央社 2012-4-30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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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体中文)(英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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