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因此產生了國民教育。因為它也是義務,故亦稱國民義務教育。
根據《國民教育法》規定,現階段國民教育分為兩個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