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
| 國際勞工組織 | |
|---|---|
| 组织类型 | 联合国专门机构 |
| 标准简称 | ILO |
| 领导人 | |
| 现在状态 | 活跃 |
| 成立时地 | 1919 |
| 总部所在地 | |
| 官方网站 | http://www.ilo.org/ |
| 主题 | |
国际劳工组织(英语: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是一个以国际劳工标准处理有关劳工问题的联合国专门机构。
其总部是设在瑞士的日内瓦。它的秘书处被世界各地的人称为国际劳工局。
目录 |
[编辑] 成员资格与组织
成员国包括对1945年11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该组织的新章程生效时当时同时承认新章程的成员国。此外,任何原始的联合国成员和其后向联合国承认新章程的任何国家,也可加入。全体与会代表,包括政府的代表,在任何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的三分之二票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接纳其他国家。[2]
与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不同的地方是国际劳工组织结合了三方面的治理结构,包括了各国政府、 雇主和工人代表。[3]
[编辑] 管理机构
理事会决定国际劳工大会的议程,采用草案形式的方案草案和预算草案提交大会组织议决,工作包括选举产总干事、请求成员国家提交有关劳工事宜的资讯,委任调查委员会和监督国际劳工局的工等。
[编辑] 国际劳工大会
國際勞工組織举辦每年六月在日內瓦舉辦的國際勞工大会會議。此会议工作为精心编写起草公约和建议,經大多數表決後通过并推行。会议並且还决定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政策、工作计划和预算。
在國際勞工會議每個會員國有四位與會代表:兩位政府代表、一位雇主代表、一位工人代表。所有的代表有個別投票權,並且不論與會代表的國家人口數多寡,所有的票效力皆相同。雇主與工人代表的選擇通常與該國最具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相一致。一般來說,工人代表們會協調他們之間的投票,雇主代表也是如此。
國際勞工組織的決策過程意味着公約需要政府支持才會被采用。雖然如此,這並不表示有投票贊同公約的政府最終會批准實行它。例如,臨時工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雖然在1994年就采用了,但十年以後依舊只有十個國家正式批准它。另一方面,國際勞工組織所認定的八個「基本」公約,就得到相對廣泛的認可。它們已經被大多數的會員國批准,一般偁為國際勞動標準(international labour standards)。
[编辑] 歷史
该组织成立于1919年, 通过凡尔赛条约的谈判形成,最初是国际联盟的一个部门。二战后,国际联盟解散,联合国成立,它成为一个联合国的团体。它现在的宪章《费城宣言》从1944年开始采用。
這個組織尋求強化勞工权利,改善工作與生活狀況,製造就业,提供資訊與培训機會。国际劳工组织的项目包括職業安全與健康危害警示系統,勞動标准與人權项目。
從歷史的角度來說,國際勞工組織已經發揮的功能之一是建立了國際性的勞動條件標準,這成為個別國家的工會和其他運動的基礎。与世界衛生組織等在災難中比較活躍的聯合國組織相比,該組織是比较低調的。
[编辑] 人事政策
國際勞工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機構,因此它的人事政策核心與其他聯合國所屬機構一樣。
[编辑] 同性婚姻
雖然這與人事政策獨立無關,國際勞工組織與其它聯合國的機構自願性地歧視異性婚姻與同性婚姻,並且歧視根據個別職員的國籍不同有所差異。聯合國的機構只有在職員所屬的國家承認同性婚姻的情況下,才會承認他們的婚姻有效。有些個別機構對其職員的家庭伴侶提供部份福利。
2004年,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位職員挑戰該機構的同性婚姻政策,但並未成功。
[编辑] 备注
- ^ 诺贝尔和平奖(英语: The Nobel Peace Prize 1969). 诺贝尔和平奖(英语: Nobelprize.org) [2006-07-05].
- ^ ILO Constitution Article 3
- ^ Cornell.edu - archived
[编辑]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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