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駕駛執照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國際駕駛執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為由本國駕駛執照轉換,讓駕駛人可在外國駕駛相對應車輛種類之駕駛許可。國際駕駛執照之內容及格式依照國際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公約)制訂,但並非各國均有批准該公約。
|
臺灣的國際駕駛執照
|
日本的國際駕駛執照
|
目录 |
格式 [编辑]
- 國際駕駛執照為A6尺寸(148mm×105mm)之小冊。封面為灰色,內頁為白色。
- 國際駕駛執照內頁包含一頁駕駛人資料頁以及若干說明頁。
- 封面頁記載:國際駕駛執照號碼、有效期限、發照機關、發照地點、發照日期、依據之國內駕駛執照號碼。
- 駕駛人資料頁記載:一、姓;二、名/別名;三、出生地;四、出生日期;五、永久住址;以及其他特殊駕駛條件。
- 說明頁至少以法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印刷,並可加入其他國語文。法文說明頁需為駕駛人資料頁之對面頁。
國際駕駛執照類別 [编辑]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2011年修正規定) [编辑]
|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
|
|
機器腳踏車。 |
|
機器腳踏車汽缸總排氣量不超過125cm³且輸出馬力不超過11kW。(輕型機器腳踏車) |
|
|
除A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者;或B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超過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其總重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者。 |
|
三輪與四輪機器腳踏車。 |
|
|
除D類以外之汽車,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或C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除D類以外之汽車,總重量限額在3,500公斤位以上但不超過7,500公斤者,或C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或D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但不超過十六個座位者,或D1類汽車附掛一輛總重量限額不超過750公斤之拖車。 |
|
|
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超越汽車車重之拖車;或上述准許駕駛之B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且聯結後總重量限額逾3,500公斤者。 | ||
|
|
上述准許駕駛之C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
|
上述准許駕駛之C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
|
|
上述准許駕駛之D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之拖車。 |
|
上述准許駕駛之D1類汽車,附掛有重量限額逾750公斤但不超過汽車車重之不載人拖車,且聯結後之總重量限額不超過12,000公斤。 |
1968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编辑]
|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
|
|
機器腳踏車 |
|
|
除A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且除駕駛人座位外不超過八個座位者。 |
|
|
除D類以外之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者。 |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 |
|
|
聯結車輛,其牽引車為駕駛人准駕之類別(B 且/或 C 且/或 D);但組合之整體不在該類別內。 |
1949年國際道路交通公約 [编辑]
| 種類 | 准許駕駛之車輛 | 可換發該類別之臺灣駕駛執照 |
|---|---|---|
|
|
機器腳踏車,不論有無邊車、身心障礙者用車及三輪汽車之車重不超過400公斤者(900磅)。 | 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 |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個座位者;或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 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 |
|
|
運貨汽車,其總重量限額超過3,500公斤(7,700磅)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 |
|
|
載人汽車,除駕駛人座位外,在八個座位以上者,此類車輛得附掛輕型拖車一輛。 | 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 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 |
|
|
上述准許駕駛之B、C、D各類汽車,掛有輕型拖車以外之車輛者。 | 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 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 |
- 稱車輛之總重限額者,謂車輛準備開行時其本身重量及其載重限額之總和。
- 稱載重限額者,謂車輛登記國主管機關許可裝載之載重量。
- 稱輕型拖車者,謂總重限額不超過750公斤(1,650磅)之拖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