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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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给西北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部族頭目

[编辑] 簡介

另見:改土歸流

土司的职位可以世袭,但是袭官需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三种武官职务。

明朝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土司对朝廷承担一定的稅金勞役、并按照天子朝廷的敕令提供军队;对内维持其作为部族首领的统治权利。

清朝雍正年间,开始了改土归流的改革进程,将世袭的土司改为由朝廷科舉任免的流官,所谓流官,是指任职者来来去去、不断流动的意思。为了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清朝发动了对少数民族的多次战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结束也没有完全消失。

中华民国时期宁夏青海一带的马步芳武装接受民国政府的任命,但对于其辖地仍然自行管辖。而实际上,在四川云南等地的土司制度和前朝的土司制度也基本没有什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区域自治等阶段,土司制度彻底被废除,以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政府所代替。

[编辑] 参考

  • 《明史·职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从三品)之袭替,胥从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伪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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