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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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是管理土地的根本大法,狹義的土地法指的是土地法本身。廣義的土地法則是指任何與土地的管理,分配,利用有關的法律。土地是生產要素之一,各個國家對於土地的分配無不投注心力於上。台灣的土地法立法精神源自於孫文民生主義平均地權學說,主張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地利共享等觀念。整部土地法的存在皆在彰顯這三個精神。 土地法共五編,分別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徵收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土地法時間線
時 間  
相 關 事 件
1928/11  
土地法 立法九項原則
1930/06/30
土地法 制定公布全文397條
1935/04/05
土地法施行法 公布
1936/03/01
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施行
    
1945/10/25
國民政府 託管台灣
1947/01/01
憲法公布,同年12/25施行
1949    
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台灣, 實施戒嚴
1951/06/07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公布
1954/08/26
平均地權條例 公布
1964    
土地總登記
1973/09/03
農業發展條例 公布
1974/01/31
區域計畫法 公布
1977/04/01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
1977/07/14
土地稅法 公布
1987/07/15
台灣解嚴
1995/06/2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布
1996/01/26
信託法 公布
1996/03/23
台灣總統直接民選
1999/02/03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公布
1999/09/21
台灣921大地震
2000/02/02
土地徵收條例 公布
2001/04/26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公布
2001/10/24
地政士法 公布,隔年4/24實施
2002/04/17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公布
2002/08/01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公布

目录

[编辑] 立法目的

由於土地存在管理、分配、利用三大問題。土地政策為解決上述問題所擬定的策略;土地法令為落實土地政策的手段以達到解決土地三大問題。
土地問題

  • 管理問題: 土地的投機、財團巨富壟斷土地暴利、炒作、逃稅、漏稅等。
  • 分配問題: 富人「田連阡陌」、中產階級「房貸屋奴」、窮人「貧無立錐之地」。
  • 利用問題: 土地不當利用、低度利用、過度利用或荒置不用等問題。
  • 三大問題因果循環: 土地管理不當,容易發生分配不均。一旦分配不均,造成無土地人,想利用土地只能望價而嘆;而有地有房的人,坐享增值,不思地盡其利。造成貧富不均甚至財富集中於少數人,成為社會不公的現象。

解決方法

  • 土地政策: 我國土地政策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以實施平均地權為土地問題處理策略,進而實現「地盡其利,地利共享」「均富」目標。
  • 土地法令: 如土地法、土地法施行法、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民法物權篇、地政士法、區域計畫法...等等

[编辑] 法源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與土地法有關的條文規定在憲法142條與143條,條文如下

  • 憲法第142條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說明土地法以平均地權為起點的立法義旨。
  • 憲法第143條
  1. 中華民國領土內的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此條說明土地權利的所屬,土地私有權為自由權的一種,此條文呼應的憲法第15條人民自由權之保障。但是這個權利亦受憲法第23條限制,即為自由權在妨害他人自由以及促進公共利益之情況得以加以限制。
  2. 附著於土地之礦,及經濟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
  3. 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
  4. 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並規定其適當經營之面積。此項條文表示土地法規保障農民的立法精神,並依此規定制定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相關法規。整部土地法隨處可見此立法源意。

民法
民法規定了人民的權利義務關係,土地與土地改良物為不動產物權,在民法物權編中有詳細的規定,另外土地他項權利的設定也是源自於民法,其中有關土地權利移轉設定負擔也可以參考民法。

[编辑] 概論

民國17年11月(1928/11),立法院院長胡漢民、副院長林森兩人根據孫文平均地權地盡其利,並參酌單維廉氏 ( Dr.Ludwig WilhelmSchrameier) 所擬「土地登記測量及徵稅條例」,暨世界各國法例,擬具「土地法原則」九項,提經18年 1月16日(1929/1/16) 中央政治會議第一七一次會議審查通過,以為制定土地法之依據。

  • 土地法立法九項原則
  1. 徵收土地稅,以地值為根據
  2. 土地稅率,以漸進方式為原則
  3. 對於不勞而獲之土地增益,行累進稅
  4. 土地改良物宜採輕稅
  5. 政府收用私有土地應訂辦法
  6. 公有土地免稅
  7. 以增加地稅或高估地值方法,促進土地之改良
  8. 設土地掌管機關
  9. 土地移轉,須經政府許可

土地法於民國19年6月30日公布,民國25年3月1日實施,原為中華民國政府以中國大陸地區為藍圖制定的法律,中華國民政府撤退台灣至今日共八次修正,雖然如此,多數法律已不適用於當代並為多數的特別法所取代,如土地稅法已取代土地稅編,土地徵收條例取代土地徵收編等等。

[编辑] 第一編 總則

分為法例、地權、地權限制、公有土地、地權調整 等五章

[编辑] 法例

土地的定義:

  • 最廣義的土地:指水陸及天然富源。
  • 廣義的土地:指水地與陸地。
  • 狹義的土地:指陸地。

土地法第一條所稱土地採最廣義的土地

[编辑] 地權

地權的種類:

1.土地所有權:
  • 意義: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併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765)
2.土地他項權利:
  1. 地上權
  2. 農育權
  3. 不動產役權
  4. 典權
  5. 抵押權
  6. 耕作權

[编辑] 地權限制

中華民國礦權禁止私有:

  • 附著於土地之礦,不因土地所有權之取得而成為私有。(土15 I)

[编辑] 公有土地

  • 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鄉(鎮、市)有之土地。(土4)

[编辑] 地權調整

私有土地面積最高限制: 在避免私人壟斷土地。

私有土地細分之禁止: 在避免土地細分而妨礙土地利用。

[编辑] 第二編 地籍

土地法為國民政府於中國大陸時所編定,除近期修正外與現行台灣執行上有所落差,須配合相關分類法規。

[编辑] 地籍測量

  1.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測量
  2. 圖根測量
  3. 戶地測量
  4. 面積計算
  5. 製圖

[编辑] 土地總登記

  1. 調查地籍
  2. 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3. 接收文件
  4. 審查公告
  5. 登記發給書狀並造冊

[编辑]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土地權利發生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

[编辑] 第三編 土地使用

[编辑] 第四編 土地稅

[编辑] 第五編 土地徵收

[编辑] 土地法規(廣義之土地法)

[编辑] 1.基本法規:

[编辑] 2.分類法規:

[编辑] 3.民法

[编辑] 相關名詞

[编辑]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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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土地法 (民國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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