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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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问题一直是中国基本的社会问题。从先秦时代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土地一直与中国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土地是一种有限的生产资料(Means of Production),尤其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中,土地更显得重要。
目录 |
先秦时期 [编辑]
先秦时代,中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井田制”和秦国商鞅变法的“废井田、开阡陌”。
西汉至明清 [编辑]
西汉初期土地私有化,人身自由的自耕农。土地兼并问题的出现,董仲舒“限田”建议。西汉末期,王莽“王田制”改革。
北魏、隋、唐实行均田制。
最早实行屯田制的是三国曹魏,明朝初年朱元璋大力开展屯田。明末农民战争中,李自成政权提出“均田”。
清朝初年,清政府承认一些农民对原明朝藩王土地的占有和耕种,向其征收赋税。这种土地被称为更名田。这实际上是一种小范围的变相土改,有利于民生和社会稳定。同时,八旗以圈占無主荒地为名的大量圈地,侵占汉族民众的土地,直到康熙二十四年最终结束。太平天国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于1853年颁布《天朝田亩制度》。
中华民国大陆时期 [编辑]
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编辑]
| 年份(公元) | 事件 |
| 1928年12月 | 在蘇區頒布《井岡山土地法》。 |
| 1929年2月 | 修改《井岡山土地法》, 頒布《興國土地法》。 |
| 1929年7月 | 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 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 |
| 1931年 | 中共苏区中央局发出 《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通告。 |
| 1937年2月 | 為爭取廣大民眾支持, 中共在《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 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 |
| 1937年 至 1945年 |
推行「減租減息」。 |
| 1945年 5月4日 |
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 |
| 1947年 | 中共《中国土地法大纲》。 |
| 1950年 |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 |
| 1980年代 | 中共承认由农民自发推行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 1982年 | 中共進行憲法修訂, 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
| 2006年 | 农业税彻底取消。 |
早在中共建國之前,便開始爭取贫雇农的支持、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以消灭地主為目標。1928年12月,毛泽东在井冈山颁布了《井冈山土地法》,宣布禁止買賣土地,並沒收一切土地。由於該措施打擊面過大,而且土地所有權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因而得不到民眾的支持,故此中共改弦易張,修改《井冈山土地法》中不合理的部分,例如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並在1929年2月頒布《興國土地法》。
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的原则,1931年2月,毛泽东按中央决定又批示各级政府发出公告,“说明过去分好的田(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样又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蘆溝橋事變發生前,中共為了爭取廣大民眾支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1937年2月的《致国民党三中全会电》中,承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战时期,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註 1],以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农民生活。
第二次国共内战前的1945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以達到「耕者有其田」的效果。1947年12月,在党的十二月会议,毛泽东强调在土改中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必须满足贫农的要求;二是必须团结中农。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
中共建政之後,其土地政策相比古代中國,有著根本性的變化,主要是古代中國重視「安土重遷」,注重產權穩定及繼承長久,保存宗族及村社,避免人口遷徙,因此古時國人地權都是子孫永享的永業地權。不過中共建國後,继续推行土地改革运动,取消國人的永業地權,土地悉數歸公,但當時中共並不依靠法律,因此土地並未以法律方式收歸國有[1]。
自鄧小平宣布改革開放後,中共在1982年進行憲法修訂,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屬於集體所有,更引用英屬香港的土地概念[註 2],行使「租借地權」的概念[註 3]。這條憲法變相以立法的方式,將城市土地國有化,但當時中共政府並未逐戶通知土地業主,更未辦任何徵購徵用手續,因此可說是用立法形式掠奪了本屬國民的土地[3]。
中国历代土地赋税制度 [编辑]
- 以人丁为主要征收对象:如西汉的编户制度、北魏的租调制、隋唐的租庸调制;
- 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对象:如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清朝的地丁银、改革开放前期的两上缴;
- 以货币为征收标准:如募役法、地丁银、一条鞭法。
注釋及参考文献 [编辑]
注釋 [编辑]
- ^ 中共的「減租減息」: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亦稱二五減租);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
- ^ 港英政府將當時所有香港土地視為「官地」(Crown Land),以「租借地」(leasehold)的做法,將土地租給市民,全港除了聖約翰教堂為永久性業權地(freehold)外,所有在香港土地上的所謂地主,其實是個大租客(tenant),市民擁有(own)一處土地的觀念,實際上只是普通法內,租客擁有的「獨有管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所謂業主,其實只是一塊土地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undivided share of land),而且這個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多寡,是地產商隨意寫上的[2]。
- ^ 港英時代的土地政策師從英國,其根本目的在於避免閒置及方便交易,務求土地發揮最高的生產力及增值力,因此被視為資本主義社會的土地運用。
參考文獻 [编辑]
外部連結 [编辑]
- 《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土地政策》. 学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