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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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
現今劃分
(虛級化)

縣轄市

地方中華民國曾存在之第一級行政區劃,由行政院直轄,僅設於外蒙古西藏,上述兩地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而設「地方」,實行高度自治

中華民國建國後,一直未能對外蒙古實行完全的統治權,對西藏則尚能擁有施行主權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政府承認蒙古地方獨立,但於1953年撤回承認。目前中華民國政府仍視外蒙古為法理領土,但雙方政府已互設辦事處而在事實上承認其獨立。西藏地方則自1949年大陸領土失守後失去控制權。自此已無該行政區劃。

編號 名稱 簡稱 首府 地理區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38 蒙古地方 庫倫(今烏蘭巴托 塞北

[编辑]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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