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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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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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地区行政公署
自治州
地级市

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行政區劃之一。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1970年代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划。图例依次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副地级行政区、盟、直辖市/特区/副省级行政区

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1980年代特别是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盟等“地级行政区”属于虚级。其时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作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到1983年“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统计和官方广泛采用“地级行政区”这一术语,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目录

[编辑] 地改市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和地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至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地区行政公署驻地城市,成立新的地级市。
  • 地改市”,改地区建制为地级市建制,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编辑] 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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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编辑] 歷史

[编辑] 1949年及1950年代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监时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共产党政权稳定时期,主要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年份





















临时
行政
委员
1949年 215 185 8 4 12 3 1 1 1
1952年 212 187 3 13 1 1 1 1 1 1 3
1953年 178 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2

[编辑] 1960年代至70年代

年份 合计











*1959年 159 119 - 29 7 4  ? - -
1961年 234 135 - 29 7 3 58 - 2
1963年 265 151 - 29 7 2 76 - -
*1965年 205 168 - 29 7 1  ? - -
*1970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1年 209 - 172 29 7 1  ? - -
*1972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3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4年 289 - 174 29 7 1 78 - -
1976年 301 - 176 29 7 1 88 - -
1977年 310 - 175 29 7 1 97 1 -
1978年 307 - 173 29 7 1 97 - -
1979年 312 - 171 29 8 1 103 - -
1980年 311 - 170 29 9 1 102 - -
1981年 315 - 168 30 9 1 107 - -
1982年 319 - 170 30 9 1 109 - -
说明带“*”表示合计未计入省辖市

[编辑]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 合计 地区 自治州 行政区 地级市
1983年 323 138 31 8 1 145
1984年 323 135 31 8 1 148
1985年 327 125 31 8 1 162
1986年 325 119 31 8 1 166
1987年 326 117 30 8 1 170
1988年 334 113 30 8 - 183
1990年 336 113 30 8 - 185
1991年 338 113 30 8 - 187
1993年 335 101 30 8 - 196
1994年 333 89 30 8 - 206
1995年 334 86 30 8 - 210
1998年 331 66 30 8 - 227
1999年 331 58 30 7 - 236
2000年 333 37 30 7 - 259
2001年 332 32 30 5 - 265
2002年 332 22 30 5 - 275
2003年 333 18 30 3 - 282
2004年 333 17 30 3 - 283

[编辑] 1988年至今

從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编辑] 地级行政区列表

[编辑] 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行政公署 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编辑] 参见

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Divisions of IndiaSubdivisions of In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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