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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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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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副省级行政区
副省级市
副省级自治州
副省级市辖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自治州
地区行政公署
相关术语
首都
省会首府
计划单列市
较大的市
地级行政区划(台湾省行政区暂缺)图例依次表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副地级行政区、盟、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副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2级地方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地级行政区隶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辖若干个县、区、县级市等县级行政区。作为特例,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三亚市三沙市等五个地级市下辖街道办事处与乡镇,不辖县、区,因此也被称作“直筒子(地级)市”。地级行政区的级别为正厅级,所以非正厅级的省直辖的行政区划不算作地级行政区,例如:湖北省辖的神农架林区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河南省辖的济源市等等。直辖市下辖的区,虽然是正厅级,但未列入地级行政区的统计。

实际上,省辖市与地级市并不是一回事。省辖市是在省或自治区直辖下的市,既可以是正厅级(即地级市),也可以是副厅级(如湖北省的仙桃市),也可以是县级市(如海南省的儋州市)。

目录

沿革 [编辑]

1983年前,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地区、省辖市。地区、盟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虚级。省辖市的行政地位一般认定与“地区”相当,官方统计多作为“市”——同时作为区划和城市的概念。

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开始改为“地级市”,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完全纳入“地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由虚转实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区划。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至1986年,地级市达到166个,占324个地级行政区的51.2%,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地改市 [编辑]

“地改市”,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包括撤地建市(撤地区建地级市)和地区、地级市合并。“地改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地区数170个,占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5%;至2004年仅存地区17个,占333个地级行政区的5.1%。

  • 地市合并,指“地区”和“地级市”合并。对“地区行政公署”和“地级市政府”同驻一个中心城市的情况合并为一个“地级市”。
  • 撤地建市”,撤销地区,成立新的地级市。撤地建市亦称为“地改市”,即地区成建制改为地级市,新的地级市承袭原地区的辖域。

法律地位 [编辑]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歷史 [编辑]

1949年及1950年代 [编辑]

1949年中國大陸行政区划之专级行政区(第二级地方)共293个,其中195专区、8盟、54省辖市、21行政督察区、4行政区、1行署区、1特区、1直辖区、1监时委员会、2行署、1矿区、3基巧、1噶本(根据《中国政区地理》,刘君德主编)。其时由于正处共产党政权稳定时期,主要国民政府时期的区划体制。到1959年共有153个专区级行政区(不含台湾省和西藏地方),4行政区、119专区、29自治州和7盟,另外省辖市为纳入。

年份





















临时
行政
委员
1949年 215 185 8 4 12 3 1 1 1
1952年 212 187 3 13 1 1 1 1 1 1 3
1953年 178 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2

1960年代至70年代 [编辑]

年份 合计











*1959年 159 119 - 29 7 4  ? - -
1961年 234 135 - 29 7 3 58 - 2
1963年 265 151 - 29 7 2 76 - -
*1965年 205 168 - 29 7 1  ? - -
*1970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1年 209 - 172 29 7 1  ? - -
*1972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3年 211 - 174 29 7 1  ? - -
1974年 289 - 174 29 7 1 78 - -
1976年 301 - 176 29 7 1 88 - -
1977年 310 - 175 29 7 1 97 1 -
1978年 307 - 173 29 7 1 97 - -
1979年 312 - 171 29 8 1 103 - -
1980年 311 - 170 29 9 1 102 - -
1981年 315 - 168 30 9 1 107 - -
1982年 319 - 170 30 9 1 109 - -
说明带“*”表示合计未计入省辖市

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 [编辑]

随着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划改革”,随之出现全局性的“地市合并”——建立中心城市。目的是打破多年来市县之间的行政壁垒和城乡分割、工农分离的格局,发挥中心城市对农村拉动作用,但后来弊端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不具备经济辐射能力的城市强行升格,现在与辖县矛盾加大,弊端明显。

在各个省、自治区,省、县、乡三级行政体制实际为省、地、县、乡四级行政体制由此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中央政府的政令不畅;二是财力过于集中地市一级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而忽视县级建设。目前要求直管的呼声很高,自2002年开始,湖北、浙江等部分省渐渐实行在经济上省直管县的办法,行政管理层级开始出现变化,如湖北省出现局部的“省直管市”——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级市”。

年份 合计 地区 自治州 行政区 地级市
1983年 323 138 31 8 1 145
1984年 323 135 31 8 1 148
1985年 327 125 31 8 1 162
1986年 325 119 31 8 1 166
1987年 326 117 30 8 1 170
1988年 334 113 30 8 - 183
1990年 336 113 30 8 - 185
1991年 338 113 30 8 - 187
1993年 335 101 30 8 - 196
1994年 333 89 30 8 - 206
1995年 334 86 30 8 - 210
1998年 331 66 30 8 - 227
1999年 331 58 30 7 - 236
2000年 333 37 30 7 - 259
2001年 332 32 30 5 - 265
2002年 332 22 30 5 - 275
2003年 333 18 30 3 - 282
2004年 333 17 30 3 - 283

1988年至今 [编辑]

從1988年至今,仅存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列表 [编辑]

机构设置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地级行政区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行政公署 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参见 [编辑]

南亚国家,如印度孟加拉国巴基斯坦等国,省(邦)与县存在之间存在一种准行政区,多译作专区,参见:Divisions of IndiaSubdivisions of In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