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产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来的东魏西魏及继之后的北齐、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袭了这一制度。随着地主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兼并也随之日益严重。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的退出了中國的历史舞台。不過,這種制度在朝鮮中宗時卻又在趙光祖的建議下在朝鮮半島重新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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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产生原因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颁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由于战争造成北魏境内的大片无人区,土地荒芜,富豪兼併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持处于风雨飘之中的北魏王朝而产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於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後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隋唐均田制之特別在於北朝奴婢和牛隻亦得受田,奴婢人數亦無限制且牛亦得授田60畝,以四牛為限,共240畝,比貧農所得80畝,多出三倍,由此可推知當日土地應多人口未繁,故能分及奴婢牛隻,亦配合北魏均田以增生產之目的,同時能靠牛隻和奴婢的名義獲得更多田的多半是貴族階級,從而保障他們利益減低他們對新政的抗拒。
隋則奴婢受田己有限制,庶人家庭六十至親王三百人為限,至於丁牛受田至隋代己取消,唐代則奴婢及牛固不得受田,婦女亦無受田之例,只有寡妻妾可得口分田三十畝。後人推測此乃因人口日眾政府田畝不足分配。加上唐之授田及還田年歲分別比北魏遲三歲及早六歲,可知己有田少不足分配之情況出現。而寬鄉、狹鄉之行政區設立更可以証明在當日己有些地方是不能依照均田制之田地數目授田。開皇二十年,隋文帝派使到全國調查均田情況,發現狹鄉每丁才受田二十畝。而唐代開元天寶戶籍殘卷所記授田之數量亦顯示足永業田者多,而足口分田的,幾無一戶。
錢穆《國史大綱》:「此制用意並不在求田畝之絕對均給,只求富者稍有一限度,貧者亦有一最低之水準。」
[编辑] 具体内容
從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種穀物之田)和桑田:
露田(口分田):男十五歲以上給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後把田地還給官府。
桑田(永業田):給男人一人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官府,也可以買賣。
- 政府向农民分配一定数额的露田,农民年满66岁或身死后须将田归还官府。
- 露田只能种植穀物和桑麻,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
- 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 地方官吏按品级授给公田。
[编辑] 北齐
北齐继续推行均田制,大体上与北魏相同,但也略有变化。例如,北齐取消了受倍田的规定,不过一夫一妇的实际受田数仍相当于倍田,北魏对奴婢受田没有限制。北齐则按官品限制在300人至60人之间。另外还规定了赋税。均田制在北齐时就有所破坏,常見有土地买卖的现象。
[编辑] 隋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年)规定,官人永业田与其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顷,少至四十亩。以此同时,内外官按其品级高低授给职分田(职田),多至五顷,少至一顷。内外官署还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杨广即位的大业元年(605年),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取消了他们的授田。
「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頃,少者至四十頃。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癬田,以供公用。」
隋制十八歲為「丁」,二十一歲為「成丁」。成丁便可授田並課役,六十歲則還田,隋所授之露田桑田皆如北齊之數。而貴族官吏有受田之優待,永業田可多至百頃,職分田五頃。故隋之均田己略為變質。
[编辑] 唐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础上,明确取消了奴婢、妇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买卖限制加以放宽,其内容更为详细。武德七年(624年)均田令规定:“丁男、 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1]均田制中,田地授給男丁,並且分成兩種制度:一種為公田,稱為口分田;另一種则為私田,謂之永業田。武德七年(624年)田令明确规定:“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2],永业田在丁男身死后由其继承人接受,国家不再收回。
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中制度,其目的在於制止土地兼併及增加稅收,並鼓勵民眾墾荒,由官府授田,等於是為民置產,使人民從事生產的意願提高,經濟逐步發展,奠定了盛唐境况的基础。隨著經濟之壯大,朝廷能用來授田的越來越少,到了武周末年均田制形同虚设,這是由於官僚地主和贵族权势所占有的土地太多。如高宗时,王方翼占田“数十顷”[3]。中宗时,太平公主“田园遍于近甸膏腴”[4];开元时期,进士柳芳稱:“人逃役者,多浮寄于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杂居于人者,十一二矣。”[5]乾元三年(760年)四月敕云:“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6]。到了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均田制永远退出了中國的历史舞台。
[编辑] 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实际实行中始終是容纳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观上强行征用当时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将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衝。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国战争频繁造成大量人民丧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渐日趋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虚设,與此非無關係。
[编辑] 表
[编辑] 給付
| 男丁 | 婦人 | 奴婢 | 牛 | |
| 北魏 | 露田80畝(正田40+倍田40)+桑田20畝 (此畝數占用倍田畝數),無則麻田10畝 |
露田40畝(正田20+倍田20)+麻田5畝 | 同良民 每三人一畝 |
露田60畝 (正田30+倍田30) |
| 北齊 | 露田80畝+桑田(無則麻田)20畝 | 露田40畝 | ||
| 隋 | 口分田80畝+世業田20畝 | 隋世祖即位后廢止 | 廢止 | 廢止 |
| 唐 | 口分田80畝+永業田20畝 |
[编辑] 課税
| 租 | 調 | 役 | ||||||||
| 床(夫婦) | 單身 | 奴婢 | 牛 | 床(夫婦) | 單身 | 奴婢 | 牛 | 床(夫婦) | 單身 | |
| 北魏 | 粟2石 | 4分之1 | 8分之1 | 20分之1 | 絹1疋(布1匹) 綿8両 |
4分之1 | 8分之1 | 20分之1 | ||
| 北斉 | 墾租2石・義租5升 | 2分之1 | 2分之1 | 墾租1斗 義租5升 |
絹1疋・綿8両 | 2分之1 | 2分之1 | 絹2尺 | ||
| 北周 | 粟5斛 | 2分之1 | 絹1疋(布1疋) 綿8両(麻10斤) |
2分之1 | ||||||
| 隋 | 粟3石 | 絹2丈 (布1疋) 綿3両 (麻3斤) |
年30日 | |||||||
| 唐 | 粟2石 | 年20日 1日可抵絹3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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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單位表
| 100分之1頃=1畝 | 1匹=10丈=100尺 | 1石=2斛=10斗 | 1斤=16両 | |
| 北魏 | 467.046平方米 | 27.9米 | 39.6升 | |
| 隋 | 522.150 | 29.5 | 59.4 | 668.8克 |
| 唐 | 580.326 | 31.1 | 59.4 | 59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