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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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機構是一個國家派駐另一國的外交人員的居住與工作的地方。外交代表機構通常設在另一國的首都。在國際法的規範下,外交代表機構應享有治外法權,所以即使外交代表機構所在地實際為駐在國的領土,但駐此之外交人員免受派駐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且外交代表機構所轄土地亦會被視同本國的領土。而外交人員亦只須交付等同於本國稅率的相關稅金予駐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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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外交代表机构的分类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辦處三级。另外不屬於前三類的為領事館,主要處理個人與商務事宜。
[编辑] 大使馆
等级最高的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大使。
大使馆的人员通常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除外交人員外,其他人员不视为外交官,通常也不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人员包括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正式派駐人員。
英文裡「embassy」一詞普遍指大使與職員的辦事處。技術上,「embassy」則指外交代表團本身,其辦公地點被稱為「chancery」,但實際上很少人會這樣區分。 大使居住在大使官邸裡,大使官邸可设置于大使馆的建筑范围内,也可设置于大使馆建筑范围之外。大使官邸享有大使館的相同權利。
各国也可以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如驻欧盟大使、驻联合国大使等。这些大使在驻在国(比如比利时和美国)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人員完全相同的权利。欧盟也向某些国家派出大使,但联合国没有单独的驻各国大使,而是设立相关的外交代表处。
其它例外,如大英國協国家之间的外交代表机构称「高级专员公署」。所有成員國駐聯合國的使節團均被稱為「常駐代表團」,其最高代表為「常駐代表」與大使。教廷(梵蒂岡)派驻别国的外交代表称「教廷大使」(Apostolic Nuncio),其办公机构称「教廷大使馆」或「宗座代表驻地」(Apostolic Nunciature)。利比亞的使節駐外機構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曾被稱為「人民辦事處」,其最高代表稱為「秘書」(现已改回正常命名)。
[编辑] 公使馆
等级次于大使馆的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公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之间的外交代表级别普遍由公使提升为大使,公使馆也升格为大使馆。
[编辑] 代办处
等级最低的国家间外交代表机构,其主事称代办。
代办处的外交人员仍享有完全的外交权益,并受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障。
[编辑] 領事館
領事館與外交機構相似,但與其並不等同。領事館主要處理個人與商務事宜,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有清晰的界定。駐外領事通常派駐在另一國首都以外的地區(通常是大城市以及僑民聚居城市)。如英國駐美國大使館設在華盛頓,而英國駐美國領事館則設在洛杉矶、紐約與休斯頓等。
[编辑] 職責
外交代表機構的職責是在國際法許可下保護本國在派駐地的利益,代表本國與派駐地的政府進行談判,使用合法的手段取得派駐地的情報,在派駐地進行促進兩國友好的活動,並且發展兩國的經貿、文化與科學合作。使馆除了行使外交职责外,还可以同时办理领事事务。
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機構有著一個附加職責,其會為大英國協的其他成員國的公民提供外交服務,前提是受助公民的國家與欲聯繫國家沒有外交關係;歐盟成員國的外交代表機構亦有此類附加的職責。(例如:南非公民如果需要取得與泰國相關的外交服務時,可以到加拿大外交機構尋求協助)
外交機構的相關權利受到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保障,如外交豁免權。
另一個廣為人知卻不常被討論的功能是,外交代表機構(特別是武官)往往從事、指揮或支持本國在駐地國的情報活動。
[编辑] 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及非建交国家间的外交代表机构
無正式邦交之兩國亦可相互派駐代表使節,作為政經交流的媒介。然而這些外交機構不是《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所規範的正式大使或相關使節。
事實存在的這些外交機構很多時只被稱為代表機構或代表使節。如美國的駐古巴美國外交利益代表處;北塞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派駐美國首都華盛頓的使節團;索馬里蘭在倫敦、羅馬、阿迪斯阿貝巴與華盛頓的使節團;納戈爾諾-加拉巴赫駐華盛頓的使節團均只被稱為代表機構,而不被稱為外交代表機構。這類代表處通常被認為是諮詢中心,其代表人員沒有外交簽證並且不能代表本國提交國書。
中華民國 (臺灣) 為未被國際普遍承認的國家,駐美國以及其他無邦交國家的代表機構通常稱為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雖然不稱為大使館,但經由中華民國外交部官方授權下,可行使大使館或等同之外交機構的相關職責,如核發簽證、中華民國護照、文書認證等。而部份國家,如美國會給予「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及其外交人員,享有等同「國際組織及其人員」或是其他名義的有限度外交禮遇。而相對地,無邦交國駐中華民國 (臺灣) 的機構,會以XX國駐台北辦事處或XX在台協會等非官方名義運作。其駐台代表相當於大使,通常由該國外交部門選擇退休外交官或是名義上暫時脫離該國公務人員身分的外交官擔任。而駐台機構也會受到中華民國外交部某種程度的禮遇,例如使用外交車牌、派駐警察保護等
[编辑] 外交代表机关职能的终止
在两国因战争或其他原因而宣布终止外交关系时,通常关闭互相派驻的外交代表机构。派遣国可以委托第三国在其驻在国的外交机构代管其外交利益。即使兩國發生爭論,召回駐另一國的大使以示不滿仍是較為少見的。不過召回大使的手段已較斷絕外交關係溫和,而使節團仍會或多或少地運作,由權力有限的大使代辦暫為處理。值得注意是在兩個大使交接期間,一個「過渡時期大使代辦」可能會被任命為看守人,而這並不意味著對派駐國的敵意。
派遣国由于经济或安全原因关闭驻外外交代表机构并不影响与驻在国之间的外交关系。
[编辑] 非常任外交代表
常驻一国的外交代表同时可兼驻两个国家或多个国家的外交代表。一些国家由于经济或政治原因,在與某几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时,只在其中一国设立外交代表机构,該外交代表兼任驻其邻近国家的使节,例如科威特的驻巴西大使兼任驻智利、厄瓜多尔和乌拉圭大使等。由驻他国大使兼任的,称為「非常任大使」。
另外,有些国家會指定「巡迴大使」来往于数个国家之间,進行相關外交事務。例如中華民國(臺灣)設有無任所大使,聘請資深退休外交官及社會各界賢達出任。
而在一國的國慶及元首就職等國家慶典時,有些國家會派出「特使」以代替該國元首前往參加,特使通常由副元首、總理(首相)、國會議長等高級官員擔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