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人暴政
多数人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又称为多数人暴力,群体暴政,是讨论民主制度及“少数服从多数”制度的词汇之一,用于批评由多数人作决定的、媲美寡头和专制主义的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将多数人的利益置于少数持异见者的利益之上。需要注意的是多数人暴政与“少数服从多数”制度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少数服从多数”制度制定的规则相同适用于多数人和少数持异见者,但多数人暴政曾对不同的人制定不同的规则。[1]
有些政治理論宣稱:一個實行議會制的政府,會透過憲法向議會作出權力制衡,及在議會民主制中應用權利法案,從而阻止出現「多數人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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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解释
在议会制中,一般通过宪法和权利法案对议会进行限制,其目的就是减少这一问题。[2]
这一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这一词语则最初由 亚历西斯·托克维尔 在他的 民主在美国 (1835, 1840) 中提出,后来经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对前者在 论自由 (1859) 中的引用得以广为人知。联邦党人文集 特别是 Federalist 10 频繁提到了这一概念,但换了一个说法,“多数派的暴行”。
尼采很欣赏这一概念;他的 en:Human, All Too Human (1879) 的第一卷续编的英译本中使用了这一译名。[3]
卢梭的综合意志信条在“多数人暴政”中达到了顶峰。他提出应当放弃个人的权利,无条件地服从综合意志。
1994年,法学家 Lani Guinier 把他的法律评论文集命名为“多数人暴政”。
[编辑] 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一个民主国家,最令人关注的是,多数人群体会压迫和剥削不同的少数人群体的利益。曼瑟尔·奥尔森在其著作《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对该理论提出批评,他认为,处于弱势的少数人群体可以通过适当的组织起来,往往能比多数人群体更容易维护自身权益。奥尔森认为,当政治行动(如游说)的利益在少数代理人中传开,会有一个更强大的个人激励来促使他投身这一政治活动。小圈子集团,特别是那些能为符合该集团利益的积极参与者提供奖励的团体,可能因此而有能力主导或扭转政治进程,对这一进程的研究就是公共选择理论。
[编辑] 客观观点
客观主义哲学家艾茵·兰德认为团体是没有权利的。个人的权利独立于团体,不会因为加入或退出某个团体而获得或失去;个人权利原则是所有团体的唯一道德基础。她还提出,“个人权利”的说法是累赘的,而“集体权利”的说法则是矛盾的。个人权利不受公众投票的制约;多数人无权借投票的方式否决少数人的权利;权利的作用就是保护少数人免受多数人的压迫,而个人正是“最少的少数人”。[4]
[编辑] 参见
[编辑] 参考资料
- ^ “民主宪政的逻辑悖论” http://www.mirrorbooks.com/wpmain/?p=44660
- ^ A Przeworski, JM Maravall, I NetLibrar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2003) p.223
- ^ See for example maxim 89 of Friedrich Nietzsche, Human, All Too Human: First Sequel: Mixed Opinions and Maxims, 1879, translated by Kaufmann W, Hollingdale RJ, Cohn PV, (Gersimon) at http://www.geocities.com/thenietzschechannel/mom.htm.
- ^ Ayn Rand (1961), "Collectivized 'Rights,'" The Virtue of Selfish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