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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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制(Plurality voting system),常應用於行政首長的選舉之中。相對於比例代表制,亦是三權分立體制中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方法之一,因此又稱為「多數代表制」(Majoritarian Re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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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概要
多數制的原則是「勝者全取」,如甲黨於某選區得票10000,乙黨得票9999,就算甲乙兩黨僅相差1票,甲黨仍取得選區的所有議席。選區可以有單一議席或者多個議席,流行於英美兩國,作為議會選舉中分配議席的方法。台灣亦正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制轉向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即一种偏向于多數制但也结合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度。
在美國總統選舉中,某黨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數,即可囊括該州全部選舉人票,除緬因、內布拉斯加州部份保留給眾議院選區得票情形外,其餘均贏者全拿(Winner-take-all)。
根據杜維格法理論(Durverger's Law),多數制有利形成兩黨政治,且兩黨意識形態差距將日益減少,但小黨將被排除執政的可能[1]。
[编辑] 種類
一般政治學分類上,依照法律規定當選或表決所需之票數門檻,概分成「相對多數」(Relative Plurality)和「絕對多數」(Absolute Majority)[2]。
[编辑] 相對多數制
相對多數制即是不論票數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選人便可當選。這是很多採用多數制選舉國家和地區所使用的方法。可分為:
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Single-Member-District System,Plurality-SMD)
- 在單一選區中,選民只需投票一次,並採領先者當選(First Past the Post,FPTP)。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決制(Plurality with Multimember-District System,Plurality-MMD)
優點是執行方便。缺點是在小選區制如果有多於兩位候選人競選時,一位得不到大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也可以單靠得票比其他候選人多而當選,具體例子是2000年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在該次選舉中,中國國民黨籍連戰和親民黨籍宋楚瑜的主要支持群重疊,導致泛藍選票分散,於是民主進步黨籍陳水扁以不足40%的得票率當選該屆的中華民國總統。
[编辑] 絕對多數制
絕對多數制是指候選人需要得到指定的票數方可當選,門檻在設定上須達有效票之過半數、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數,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數字,因此又稱「特別多數決」(Special Majority)。以選舉的制度來說,可以區分為:
两轮选举制(Two-round system)
多輪絕對多數制(Exhaustive ballot)
- 義大利總統、欧洲议会议长、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城市的選舉都是採用本制。本制以逐一淘汰末尾候选人的方式进行,如果在选举中没有候选人的得票过半,则淘汰得票最少的候选人,再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其中一位候選人得到過半數選票為止。在小黨林立的國家,這套制度往往會令選舉結果懸而未決,選民需要多輪投票方能選出當選人,此情況打擊選民的投票意欲。此種投票制度不适合大型选举,因为可能导致過多轮选举的进行,而付出的制度成本高昂[3]。与此原则类似但不需要多次投票的方法有「選擇投票制」,该方式只用一张选票预先依喜好排出候选人次序,再以多轮点票的方式产生获得绝对多数支持的当选人,省去了多轮投票的麻烦。
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AV)
優點是保證當選人是得到多數選民支持的候選人。缺點是在多於兩位候選人的競選中,往往沒有人能夠達到指定票數,無法一次就得出結果。
[编辑] 其他
條件多數決(Qualified Majority)
- 同字面上設定條件的多數決,例如上述有效票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數,以及設定有效票門檻,或須達雙重條件才有效的「雙重多數決」(Double Majority)。
單純多數決(Simple Majority)
- 又稱「簡單多數決」,一般與相對多數決同義。但在美國、加拿大指不計算棄權及無效票,須達有效票的過半數,同絕對多數。
[编辑] 注釋
- ^ William Riker, "Duverger's Law Revised," in Bernard Grofman and Arend Lijphart eds., Electoral Laws and Their Political Consequences(New York:Agathon Press, 2003), pp.19-42
- ^ 「絕對多數」在美語大多稱「超級多數決」(Supermajority)。
- ^ 选举的困境 - 第十四章第十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