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大明律》全稱是《大明律集解附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條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而詳細制定而成。

[编辑]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佔領武昌后,开始著手議訂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依據《唐律》編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計令145條,律285條。(明朝中葉以後又有條例,萬曆時,刑部尚書舒化定律為正文、例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適用於民間的律令條文及違犯法令的案例,分類編輯成冊,頒發到州縣。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書劉惟謙再次修訂律令,第二年書成,“篇目一准之于唐”,分為《衛禁》﹑《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名例》等十二篇。經過實踐考察之後,又經過三次修改和增刪,洪武三十年(1397年)五月,才將《大明律》正式頒發,作為各級司法部門決獄量刑的依據。

[编辑] 內容

《大明律》共分30卷,有《名例律》一卷冠於篇首,包括五刑)、十惡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貴、議賓),以及〈吏律〉二卷、〈戶律〉七卷、〈禮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條。這種以六部分作六律總目的編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來的,與《唐律》面目已不盡相同,在內容上也較《唐律》有許多變更。又增加了「奸黨」一條,這是前代所沒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輕者更為減輕,罪重者更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階級內部的訴訟,後者主要指對謀反、大逆等民變的嚴厲措施。不准「奸黨」「交結近侍官員」,「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攬權、交結黨援的集權思想。《大明律》可以說是朱元璋本人“勞心焦思﹐慮患防微近二十載”的治國經驗總結[1]。洪武十八年還頒行《大誥》﹐次年又頒《大誥續編》﹑《三編》﹐二十一年又頒賜《大誥武臣》﹐可見朱元璋本人對律法之重視程度。

在刑法上,《大明律》淵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即所謂正刑,其他如律例內的雜犯、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為明代所創。所謂廷杖就是朱元璋開始實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規定的酷法濫刑也層出不窮。至於錦衣衛詔獄殺人最慘,為害最烈。其後又有東廠西廠內廠相繼設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编辑] 外部链接

  1. ^ 《明太祖實錄》卷八十二引《祖训录》序
Wikisource-logo.svg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大明律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
其他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