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转到: 导航, 搜索

《大眾捷運法》頒定公佈於1988年7月1日,為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因應都市捷運所制定的相關法律。大眾捷運法與台灣約百萬捷運使用者相關,舉凡台灣捷運系統之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及安全均依該法規定。另台灣行政與立法機關根據此法,也衍生訂定許多子法。例如:2004年10月13日核定的《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裁罰基準》。

目录

[编辑] 沿革

《大眾捷運法》訂定後,直至1996年3月台灣第一條捷運才實際通車,翌年亦針對實際運用,並為了行政法適法性於5月增訂該法之50、51、52條罰則,之後亦陸續針對高雄臺中臺南桃園新竹等都會區捷運系統之規劃工作,增修各條文。

捷運法修訂沿革為:

  • 1997年5月28日修正公布第 4、5、7、10、12~15、17、19、21、22、24、25、28、32、38、50、51、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4-1、24-2、32-1、38-1、50-1、51-1 條條文。
  • 2001年5月30日修正公布第 4、7、14、15、19、31、38、38-1、45、51、51-1、53 條條文;並增訂第7-1條條文。
  • 2003年5月21日第3、42、44條條文。
  • 2004年5月12日公布第 5、7、7-1、13~15、19、25、45、50、50-1、52、53 條條文;並增訂第 13-1、45-1~45-3 條條文。

[编辑] 結構與內涵

沿革增修後的大眾捷運法共有總則、規劃、建設、營運、監督、安全、罰則及附則共8章計54條。於總括內涵上,不包含懸纜系統的該捷運法,在規劃章節上,著重提案審核及程序的權責。在建設章節上,則制定中央地方自治區分,民間參與的獎勵等。而在後續的營運監督,安全及罰則上,則著重管理行政規範。

[编辑] 罰則

台灣大眾捷運法影響乘客至鉅的莫過於依法衍生的罰則,以罰款為主的該罰則,包含了攀登、跳車、攀附隨行、妨礙車門及月台門開關、違章進入路線、妨害執行職務、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攜帶寵物、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等。除了嚴重影響路線進行的最高五萬元罰款外,另外的非危及行車安全之罰則,通常視嚴重性施以新台幣1500元-7500元額度施罰。

不過即使有其罰則,仍有頻繁的違法行為。例如2006年整年,於台北市內捷運站或車廂內嚼食口香糖者並經告發勸導者,達13274人次,而總違反捷運法則者更達18000人次以上。2010年9月23日更發生了首宗民眾因阻擋車門關閉而被開罰的事件

2008年3月,台灣南部之高雄捷運開通,同年4月7日,高雄捷運相關單位亦即嚴格執行大眾捷運法相關罰則。

[编辑] 相關法律

Wikisource-logo.svg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http://zh.wikisource.org/wiki/大眾捷運法
  • 鐵路法
  •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编辑] 參考資料

个人工具
名字空间
操作
导航
帮助
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