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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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天津條約》,簽訂者左起分別為花沙納、伊近利、桂良、英海軍上將西摩爾[1]
《天津條約》包括《中美天津条约》、《中英天津条约》、《中法天津条约》、《中俄天津条约》,是指1858年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美國、英國、法國和俄國在天津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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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美國 [编辑]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 清政府若就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约,美国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 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毁、被劫,應准許美国官船追捕盗贼。若美国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须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护美国人。
- 增开潮州(后改汕头)、台南為通商口岸。美国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楼以及设立医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国的官员及人民可以雇佣清朝買辦、厮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纳漢人教授语言及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挠、陷害。
- 對於傳教士,地方官当一体保护,他人毋得骚扰,即“宽容条款”。[2]“宽容条款”的要害是,不仅外国传教士,连中国信徒也受不平等条约的保护。
- 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及其商民,美国官民一体適用[3]。
对俄国 [编辑]
- 向俄国增开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通商口岸,俄国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 扩大陆路通商,嗣后对俄国陆路通商人数、所带货物与资本,不加限制。
- 俄国得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俄人若与中国人发生纠葛或其他事故,由两国官员“会同办理”。俄人在华犯罪,按俄国法律受审。
- 俄国人在内地传教,中国方面不得禁止。
- 中国今后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特权,“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 由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
對英國、法國 [编辑]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 增開牛莊、登州、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瓊州、南京及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 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 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 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事處理。
- 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 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 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参考资料 [编辑]
- ^ Antique Prints of China. [2010/12/31].
- ^ 北美长老会传教士、传教史学者丹尼斯在《近代传教事业的号召》一书中说,“著名的‘宽容条款'的订入条约,就是得力于卫三畏博士的,后来也订入了英国条约中。”
- ^ 即最惠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