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族
| 太魯閣族 |
|---|
| 巴托蘭社太魯閣族人,漢名「木瓜蕃」。 |
| 總人口 |
| 約27,071人(2011年4月)[1] |
| 主要居住地 |
| 台灣花蓮北部 |
| 語言 |
| 太魯閣語 |
| 相關族群 |
太魯閣族(德魯固; Truku、Taroko)原居住於南投縣仁愛鄉靜觀部落,十七世紀跨越中央山脈遷移至現在的花蓮縣北部一帶,目前人口約二萬餘人。日治時期日本文化人類學者依據語言、風俗、文化特徵,而將其歸類於泰雅族的賽德克亞族之一群(另兩群為Toda、Tgdaya)。經過了時代的變遷,在當代族群成員自我主觀的認同意識下,逐漸發展出要求成為獨立族群的「正名太魯閣族運動」,並在2004年1月14日獲得中華民國政府的官方承認,成為第12個臺灣原住民族。
目录 |
[编辑] 爭議性
正名太魯閣族的過程,由於族群內部以「德路固」(Truku)群為主的族人傾向於以「太魯閣族」作為族群名稱。而以「德固達雅」(Tgdaya)及「都達」(Toda)群為主的族人傾向以「賽德克族」作為族群名稱。因而展開了族群內部間的衝突與對話。
而推動正名「太魯閣族」主要的花蓮縣秀林與萬榮兩鄉,以民間單位「太魯閣族正名促進會」邀請族人簽署委任書,並透過行政系統協助推行,接著向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遞交將近一萬五千份的委任書,為太魯閣族正名提出民意的基礎,抵制國家壓迫原住民自我認定的行為。
2003年5月,儘管族人推動正名艱辛,但卻因為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選舉造勢場合逕行宣佈了同意正名為太魯閣族,導致外界誤解太魯閣族正名為政黨政治操作,也引起日後的爭議。
[编辑] 太魯閣族自治
太魯閣族一直以來持續推動自治不遺餘力,在成立太魯閣自治推動委員會後,便著手草擬「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此一自治法草案由太魯閣族學生青年會草擬,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歷經太魯閣族自治推動委員會的學界專家與耆老的6次審議、1次公聽會、1次研討會與29次部落到都市的說明會,最後終於完成此一「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
以下僅列出「太魯閣族自治法」草案前兩章內容:
【太魯閣族自治法】第一章
第 一 條 依據太魯閣族傳統Gaya之精神暨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太魯閣族自治法(以下稱為本法),並依據本法成立太魯閣族政府。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太魯閣族:係指都達、德克達雅、德魯固三群共有之族名。 族人:係指依法登記為太魯閣族裔者。 住民:係指世居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之非太魯閣族人。 人民:係指族人及住民。
第 三 條 太魯閣族之主權屬於全體太魯閣族人所有。
第 四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資源為人民所有,非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或任意使用之。
第 五 條 本法適用於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未經太魯閣族民族議會通過之法律,在太魯閣族領域內無效。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六 條 人民之自由,除為防止侵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太魯閣族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其餘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 七 條 太魯閣族自治領域內之人民,無分性別、性傾向、宗教、種族、階級、政黨,一律平等。
第 八 條 人民依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全族表決權。
第 九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十 條 人民有依法納稅、服役及受太魯閣族教育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编辑] 註釋
- ^ "太魯閣族"[1],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2年/2月1日查閱.
[编辑] 延伸閱讀
文化傳統:
- 廖守臣,1977、1978,〈泰雅族東賽德克群的部落遷移與分布(上、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44、45期。
- 廖守臣,1998,《泰雅族的社會組織》慈濟暨人文社會學院原住民健康研究室。
- 余光弘,1981,〈泰雅族東賽德克群的部落組織〉《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50期。
- 邱韻芳,2004,《上帝與傳統:基督長老教會與Truku人的宗教變遷》國立台灣大學人類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 胡惠敏,2005,《書寫自己部落的歷史:布拉旦的過去、現在、未來》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 馬維駿,2006,《花蓮縣太魯閣族的傳統醫療》慈濟大學原住民健康研究所碩士論文。
- 曹秋琴,1998,《Gaya:祭祀分食與太魯閣人的親屬關係》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 陳曉玲,2005,《太魯閣族生活方式之變遷-花蓮縣秀林鄉水源部落的個案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碩士論文。
- 劉育玲,2000,《台灣賽德克族口傳故事研究》國立花蓮師範學院民間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蔣文鵑,2000,《傳承、變奏與斷裂:以當代太魯閣族女性之織布文化為例》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 蔡迪清,1998,《集團移住與宗教變遷對部落環境行動之影響─以太魯閣三棧部落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地理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許木柱,1989,《太魯閣群泰雅人的文化與習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計劃。
- 張國賓,1998,《從紡織與獵首探討探討太魯閣人的兩性意象與性別邏輯》國立清華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社會運動:
- 張岱屏,1999,《看不見的土地—太魯閣族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的歷史、論述與行動》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 金尚德,2006,《知識、權力、部落地圖:「太魯閣族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的社會學解析》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認同變遷:
- 李季順,2003,《走過彩虹》。邦聯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太魯閣正名促進會,2003,《還我族名:「太魯閣族」》太魯閣正名促進會。
- 沈俊祥,2006,《空間與認同-太魯閣人認同建構的歷程》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 馬騰嶽,2003,《分裂的民族與破碎的臉:「泰雅族」民族認同的建構與分裂》國立清華大學人類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 楊鈴慧,1995,《部落、族群與行動-太魯閣人和地區原住民的階序性認同》國立台灣大學(考古)人類學系碩士論文。
- 劉韶偉,2004,《找回太魯閣》。翰蘆圖書出版公司。
- 曾振名,1995,《太魯閣群泰雅人之社會變遷與文化發展》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 鄭賢女,1996,《太魯閣國家公園情境中的太魯閣人:政權、觀光、與原住民的網路關係》國立政治大學民族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编辑] 相關連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