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选举人
失信选举人,又译作不忠选举人(英文:Faithless elector)指美国选举人团中,没有将票投给自己宣誓支持的总统或副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严格地说,失信选举人与未宣誓选举人(Unpledged elector)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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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产生原因
美国总统选举并非直接选举,而是一种介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之间的特殊选举制度。美国宪法规定,各州议会指定、或规定一种方式产生一定数量(与本州参众议员总数相同)的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在宪法第二十三修正案通过后,哥伦比亚特区也可指派三名选举人),再由选举人团投票选出总统与副总统。在美国历史早期,大部分州都由议会直接指派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选举在当时是标准的间接选举制度。从19世纪开始,越来越多的州通过普选结果来决定本州选举人名单。如今,所有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采用了这种制度。
- 各党派推出自己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在各州注册;
- 各党派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通常都会选择那些长期为本党服务的忠诚党员;
- 在选举日进行普选,确定各州获胜者;
- 在各州获胜者所在党派推出的选举人成为该州选举人;
- 各州选举人在各州首府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各州通常都会要求选举人宣誓保证将票投给他所在党派推出的候选人(也就是在本州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少数情况下,选举人因为个人感情或者粗心等原因没有这样做,就成为失信选举人。
[编辑] 各州采取的措施
为了避免出现失信选举人,各州通常都立法约束选举人的行为,常见的规定例如:
- 选举人在投票前必须正式宣誓将票投给在本州获胜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否则将被撤换;
- 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 选举人如违规投票,所投选票无效;
- 失信选举人将受罚款等处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按照宪法,选举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权利,因此各州有权约束选举人的行为,也有权撤换拒绝宣誓的选举人。但是,宣布已经投下的选票无效还存在违宪的风险,不过目前尚未出现相关诉讼,最高法院也就没有对此进行违宪审查。
[编辑] 历史上的失信选举人
美国历史上总共出现了158位失信选举人,其中71人是因为他们宣誓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因为不同原因弃权,其余85人因为各种原因将票投给其他人。可能的原因通常与个人喜好有关,也有一些可能是意外。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所有失信选举人的行为都没有改变大选的最终结果。也没有选举人因为失信而受法律制裁。
以下是历史上部分失信选举人的列表:
[编辑] 2000至今
(1) 2004年:一位明尼苏达州选举人宣誓将票投给约翰·克里和约翰·爱德华兹,将总统选票投给了“约翰·爱华兹”(将爱德华兹名字John Edwards误拼为了John Ewards)[1],相信是因为粗心导致的错误[2]。(所有该州选举人都正确地投下了副总统选票给爱德华兹)明尼苏达的选举人不记名投票,因此除非有人主动宣布负责,不可能知道是谁犯了错误。在此事件之后,明尼苏达议会修改了法律,规定选举人记名投票,并且违规所投选票无效。[3]
(1) 2000年: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Barbara Lett-Simmons宣誓投票支持阿尔·戈尔和乔·李伯曼,但在投票中弃权,作为对“特区的殖民地状态的抗议”。(由于历史原因,特区居民有权选举总统,但在国会中只有无投票权的代表,没有议员,引起众多特区居民的不满。)
[编辑] 1812年以前
(-) 1800年:纽约州规定选举人公开记名投票,但选举人Anthony Lispenard要求秘密投票,未获批准。一般认为,他要求秘密投票是因为他试图将两张票都投给阿龙·伯尔。最终,他还是将一张选票投给了托马斯·杰斐逊,另一张投给伯尔。一些历史学家据此认为,如果Lispenard的秘密投票要求获准,伯尔可能会以74:72战胜杰斐逊当选总统;但是另一些人也指出:选举人将两张票投给同一位候选人是非法的,因此他的选票会被宣告无效,使得杰斐逊和伯尔二人各获得72票,仍然为平手。[4]
(1) 1796年:宾夕法尼亚州选举人Samuel Miles宣誓投票给联邦党候选人约翰·亚当斯,但实际投票支持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他将另一张票正确地投给了Thomas Pinckney。
注:在1800年及以前,法律上并不区分总统候选人与副总统候选人,每位选举人投两张总统票,获得最高票者当选总统,次高票者当选副总统。在1800年,这种制度差点导致了选不出总统的危机(详见条目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此后美国紧急通过宪法第十二修正案,从1804年开始,总统、副总统选票被分开。